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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我国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又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村委会中的基层人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主体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根据刑法的规定凡是“从事公务”的人员都有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卫生系统医药购销领域内与医生息息相关的商业贿赂如何界定的问题至今未有定论。未担任任何行政管理职能的普通医生是否构成受贿罪主体在医疗界和法律界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属于“从事公务”和医生属于自由职业者.医疗行为不是“从事公务”的行为.故收受红包及收取回扣属职业道德问题,不应受到刑事制裁。本期刊登两篇典型文章.供读者商榷。[编者按]  相似文献   

2.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其中第7条对刑法第163条作了修改: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解释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针对裴显鼎先生关于“这一修正案的施行,为国有医院的普通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按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定企业人员受贿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的解释,笔者认为,普通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既不能构成受贿罪,也不构成企业人员受贿罪;裴显鼎先生的观点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是自相矛盾的,违背了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不适用类推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媒体新近对“医疗回扣等商业贿赂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广泛报道其实有不准确之处。早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就已有对包括医疗回扣在内的单位受贿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医疗机构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受贿罪。本次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修改,是将该罪名的犯罪主体由原来只限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规定,扩大到包括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仍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这就涵盖了在医疗机构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该条罪名也…  相似文献   

4.
健康权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必须承担起保障的责任?作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从其固有的特性及担负的社会重任出发,应当毫不动摇地坚持其“公益性福利事业”的根本属性,通过强有力的政府行为促进自身的发展与改革,坚定恪守非市场化原则,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国家必须着手建立民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免费享受制度,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定位为行政主体,其从业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法定服务领域形成的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明确定位为行政法律关系,其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重构和改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诸险合一?建立统一全民医保体系  相似文献   

5.
大事     
医政>>刑法修正案(六)扩大商业贿赂主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6月29日下午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相似文献   

6.
医生收回扣具备商业贿赂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背景2005年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其中涉及对《刑法》第163、164条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对公司、企业行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商业贿赂罪的修正,即将商业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到在此之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尽管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还未最后获准,但修改后的条款构罪主体包括不包括医生,医生收受医药回扣行为该不该以商业贿赂罪论处等问题,已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也有不同的声音。究竟怎样看待这一问题,本版约请有关专家谈了各自的看法,也希望大家发表见解。向商业…  相似文献   

7.
面对不断突出的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当前立法却出现了空白缺失,理论上对于是否需要以及如何进行刑法规制存在争议,实践中做法也甚为混乱。要研究和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科学合理地分析医务人员收受回扣行为的特殊性及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行为的区别,正视这种差异,通过设立独立的新的罪名来实现对医务人员收受回扣行为的有效打击。  相似文献   

8.
医界快讯     
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医疗回扣将以商业贿赂罪论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和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1号和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刑法修正案(六)将原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  相似文献   

9.
长期以来,我国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一直是按照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划分,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这种两分法也出现了种种不利因素。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非营利性、非公立医院的提出,使得以前困扰医院分类管理的制度性缺陷有了突破。  相似文献   

10.
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增设了医疗事故罪的定性惩罚条款,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无疑对医院产生新的影响。正确认识理解新《刑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积极意义,对于进一步健全医疗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防止发生医疗事故,维护医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更好地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是十分有益的。1“医疗事故”概念的来源传统的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是根据1987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即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第五条规定,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对于这一界定,近年来法学界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主要是认为其界定过窄,主张从宽界定,否则,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法学界认为,医疗事故应该是指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在从事诊断、手术、用药、护理等活动中,因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第217条和218条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都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两罪的主观要件之一,而在其他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均未有此目的的限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以报复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或者自我炫耀为目的而实施的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尽管其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不亚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仍然不能构成犯罪?不管是从刑法的协调性还是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都应当取消这一目的的限制?  相似文献   

12.
关于医疗事故罪认定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罪 ,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认定医疗事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时应根据我国刑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进行。1 关于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必须是医务人员 ,它是指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 ,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土、药剂人员 ,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有关医疗单位中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是否应包括在其中 ?卫生部 1988年 5月下发的《关于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13.
近期,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在草案中关于扩大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内容尤为引人关注。笔者认为,鉴于目前我国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着各类贿赂违法行为,而多数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尚不了解其行为之违法性,因此,亟待趁《刑法》修正案通过之际,就医疗机构药械购销受贿犯罪作以论述和分析。[编者按]  相似文献   

14.
广西横县人民医院始建于1942年,经过60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一家集医疗、康复、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和社区服务为一体的公立非营利性综合性国家二级甲等医院、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医院先后荣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广西十佳医院”、“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广西文明单位标兵”等荣誉称号。  相似文献   

15.
广西横县人民医院始建于1942年,经过60多年的发展,成为了一家集医疗、康复、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和社区服务一体的公立非营利性综合性国家二级甲等医院、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先后荣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广西十佳医院”、“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广西文明单位标兵”等殊荣。  相似文献   

16.
在改革开放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 ,不可讳言各种社会关系、各种利益座标都发生了变化 ,而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 ,各种利害关系的平衡公正 ,就必须用法律来规范。除了民法外 ,还有刑法。就我们卫生界而言 ,新刑法第 335条的出台 ,就是以刑罚手段调整因人们的生命健康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新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我国有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是指其过失行为直接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医务人员 ,…  相似文献   

17.
新刑法中有关医疗卫生的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设总则、分则二编,共计452条,规定罪名391个(内含新罪名181个),比原刑法多260条,罪名少226个,其中新增加了一些与医疗卫生有关的条款,例如,第六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就是针对医疗卫生工作,其他有关条文等主要见于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九章渎职罪以及军人违反职责罪等有关规定.涉及生产、销售伪劣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等,传染病管理、医师犯罪问题,血液、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管理等内容,现就此作一阐述.  相似文献   

18.
日前一些媒体报道声称“目前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笔者认为以现代刑法的价值观来看医生收受红包和回扣不应被认为是犯罪,理由是:在医疗实践中红包回扣虽不是普遍现象但也时常发生,对一个领域内常常发生的行为定为犯罪,刑法根本无法追究,如果追究则社会的执法成本太高;医疗临床工作中遇到的红包回扣对…  相似文献   

19.
在护理工作中,护士是医生的合作者,也是治疗方案的实施者。而且在各项技术操作中,护士比其他人员更直接面对患者。新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要求每一位合格的护士应该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能停留在过去的护理道德观来评价自己的护理行为;要熟悉自己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已的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相似文献   

20.
举案学法     
<正> 1 学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注:医疗事故概念的4个要件: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第二,行为的违法性;第三,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第四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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