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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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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技术损害归责原则实现了从过错推定原则向过错责任原则的回归?同时,考虑到患方的实际举证能力,医疗技术损害案件在特定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转换制度?患方能够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形,或者医方存在隐匿?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时,直接推定医疗行为有过错?《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立法创新还包括“医疗损害赔偿”概念的使用及“医疗水准说”的引入?  相似文献   

2.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患者证明存在医患关系以及不良后果的情况下,推定医方有过错,然后由医方自己证明清白。即将本应当由患者举证的责任转移给医方,由医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且与不良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患者在医疗诉讼中的传统弱势地位,受到了社会的普遍欢迎。然而,这在医务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提出了“谁还敢当医生?”、“医院还能开吗?”等众多质疑。的确,新规定打破了相当部分医生的传统心理定式,增加了医方的诉讼风险。对此.医方应当正确理解,要认识到这有利于依法规范医方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医方的合法权益。所谓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诉讼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的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义务。由谁负责举证,这是有法定要求的。一般侵权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有特殊规定时.才能实行举证倒置,就是将通常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按规定由被告承担。原则上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原告(患者或其家属)负责举证:①患者在被诉医院就诊的事实;②患者有医疗损害后果的事实。作为医疗侵权诉讼被告的医方,举证事项有:①自己确无过错;②医疗行为与  相似文献   

4.
3医疗纠纷的证据与举证责任问题3.1医患双方举证的范围及方式《证据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不少患者和家属认为,在医疗侵权纠纷中,患方是无须举证的,实际上这也是一种误解。只要是诉讼,就需要首先具备诉讼的基本要素,  相似文献   

5.
李抒波 《医学与社会》2023,(10):138-144
医疗损害过错推定规制兼具救济患者与规范医疗行为的双重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医方违反诊疗规范属于医疗过错对应的主要事实,并非法律推定;而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三项作为法律推定,在患者依据基础事实主张医方过错时,明确医方提出相反证据以动摇法官心证的正当性。在法律适用上,首先应对第一项予以限缩解释以防止“过度医疗”现象的滋生;其次在肯定第二、三项是对证明妨碍规则突破的同时,需将审查医方恶意作为适用证明妨碍规则的前提。随着对域外法“表见证明”和“大致推定”认识的逐渐深入,建议在个案中增加举证责任缓和制度,尽可能弥合患者与医方间举证能力的客观差距,增加司法适用的操作性。  相似文献   

6.
在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中,尸检对于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探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告知尸检已成为医方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在尸检告知的过程中,应注意告知的情形、时间,向患方明确尸检是患方的权利、告知尸检是医方的义务,以及拒绝尸检的后果等,实际操作中还应掌握一定的技巧,并注意采取书面告知的形式。尸检告知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诉讼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医方举证证明其已依法履行尸检告知义务,既是判定患方是否拒绝或拖延尸检的事实依据,也是对影响死因判定的后果由谁承担责任的关键。患方签署的尸检同意书及其它说明患方意思表示的材料已成为诉讼中医方的重要证据。是否告知、如何告知直接关系着诉讼中尸检告知证据应用的证明力,是处理医疗纠纷及由其引发的医疗诉讼案件的关键。  相似文献   

7.
对医疗纠纷的解决 ,诉讼不是唯一处置方式 ,但却是法定的终极解决途径 ,庭审中提交优势证据是胜诉的关键。 2 0 0 2年4月 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及 2 0 0 2年 9月 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当前形势下处理医疗纠纷的基本医事法律 ,也是医患双方寻求和解、调解、诉讼裁决的法律依据 ,其中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是核心内容。1 医方的举证构成医方的举证构成主要有无过错举证、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举证。医方举证过程中根据要求提供医疗过程的相关记录、报告、单据及其它证据材…  相似文献   

8.
黄素华 《微创医学》2004,23(2):249-250
病案具有医疗、教学、科研、法律、保险等方面的重要价值.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解释(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此<规定>要求医院在医疗纠纷中对自己的医疗行为的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能举证证明.因此,医疗文书在举证证明中占十分重要的地位,病案的管理也就更为重要.  相似文献   

9.
20 0 2年 4月 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了举证责任的新规定。此举证明确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新规定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将举证责任划分给了医院 ,这意味着 ,医院在医疗事故纠纷中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必须拿出有力证据 ,否则将面临“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长期以来 ,我国所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 ,采取的是“相对当事人主义”,将举证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倾斜于诉讼当事人 ,同时将一部分证据的查明责任留给法…  相似文献   

10.
医疗诉讼证据“协力义务”取代“举证倒置”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举证责任倒置设置是基于医方的信息优势,而医学是一门不确定的科学,医疗合同、医疗内容、经验法则都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单一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纠正医患双方举证能力不平衡的同时,却造成了责任分配与风险负担的不平衡。纠正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偏差,就是要加大医疗机构举证的"行为责任",但不加大医疗机构举证的"结果责任",因此应当引入"协力义务"替代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11.
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责任与证据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证据和举证责任在医疗事故纠纷中至关重要。举证责任是指谁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人,如果提不出证据,就导致发生不利于自己的败诉后果。真实的证据,是认定事实的根据;不真实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病历是重要证据,作为证据的病历必须是真实的,不真实的病历,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就使该病历不能作为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无可用证据,当然就举证不能。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必然败诉。  相似文献   

12.
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承担举证责任方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庭就可以推定其存在过错.而急、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是医疗纠纷发生的高危环节,因此,急诊护士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   

13.
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问题座谈会召开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从4月1日起,我国医疗侵权的诉讼,开始实行举证方式上的改革,患者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医疗过程有无差错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来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为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种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  相似文献   

14.
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包含提供证据责任和法定证明责任.无论在哪一类型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和当事人双方利益息息相关,对案件的胜诉与否起着关键的作用.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将过错和因果关系举证双重倒置,其立法意旨应是法定证明责任而不限制原告对这两个方面提供证据.  相似文献   

15.
张滨  胡亚林 《中国医院》2009,13(8):21-24
研究了医疗事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渊源和价值,并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医疗事故举证责任进行分析,指出《草案》中的过错推定是证据规则,并认为《草案》首次提出了患方要承担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明责任,以及过度医疗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6.
颜霏 《基层医学论坛》2012,16(7):932-935
2.3.2法学理论角度依据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医方的举证能力在确定医疗损害责任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客观上,医方的举证不能主要因为:一是医疗水平和相关知识的限制。疾病是可以认知的,现代医学对疾病的诊断可以到达相当程度的把握,这是医疗侵权案件审判的客观基础,但临床医学的认识尚未达到精确科学的程度,这种不精确性是诉讼中可能出现真  相似文献   

17.
陈志华 《中国医院》2004,8(3):18-21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之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8.
目的:总结脑血管畸形破裂出血误诊后的医疗纠纷鉴定经验,探讨医疗纠纷鉴定过程中应把握的要点。方法:对1例延误诊断脑血管畸形破裂出血致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过程进行分析,通过仔细查阅病历记载内容、核查医患双方争议点、并进行法医学体格检查。结果:医方门诊病历记载发病时间及发病症状,与患方自诉及脑科医院首诊记载明显不一致。医方未及时将门诊病历交于患方保存,直患者到离院1个月才拿到门诊病历,难以排除医方对病历进行处理的可能。自身疾病与医疗过错行为相结合共同作用导致了患方右侧肢体的伤残,建议诊疗过错行为的参与度为16%~44%为宜。结论:医方门诊病历记载内容部分缺乏客观真实性,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及相关告知义务,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相似文献   

19.
举证责任倒置给医院带来新的挑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规定》对医疗侵权既适用过错推定又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这种做法过重地增加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给医院带来严峻的挑战。文章既强调了病人的权利,也强化了医务人员的证据意识,并面对新规则,指出了医院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20.
长期医嘱静脉执行单的临床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中关于“医学行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依据”已于2001年4月1日起执行。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举证方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院就可以推定其存在过错。“举证责任倒置”无疑使护理管理者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责任。许多护理环节的管理必须不断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静脉输液是临床上重要的治疗和抢救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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