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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发生,体现着医患关系紧张,它是医疗过程中存在的不和谐音符。这种现象的发生原因可能源于医生,也可能源于患者。以上数期,我们主要讨论了医疗纠纷形成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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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干预过失行为除对患者的人身权造成损害以外,也可以损及患者的物权,它包括使患者的金钱、特殊财物造成的损害。干预过失行为可以造成患者财产权损害或身体权损害不难理解,但由于医疗干预行为过失造成的“特殊物”物权的损害就不容易把握了。我们之所以将这些“物权”称之为“特殊物”物权,原因是这些“物”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界定为物权“物”。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认为不是患者的物权“物”。本期将就这个问题进行相关讨论。[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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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一期的讨论,我们知道:医疗事故的鉴定主体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重点讨论了构成医疗事故的首要要件——医疗干预行为过失的认定问题。认识到判定医疗干预行为的正确与否,必须从科学的原理出发,依据专业知识,对医疗干预行为进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常规的综合评价,不可偏颇。医疗干预行为不存在过失,即使存在医疗损害后果也不属于医疗事故。[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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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三个必备要件是医疗干预过失、医疗损害事实和医疗干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构成直接因果关系。医疗干预过失行为是构成医疗事故的首个要件。医疗干预行为不存在过失,即使存在医疗损害后果也不属于医疗事故。判断医疗干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必须是依照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结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对医疗干预行为作出有无违反的评价。请看案例:[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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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干预过失行为除对患者的人身权造成损害以外,也可以损及患者的物权,它包括使患者的金钱、特殊财物造成的损害。干预过失行为可以造成患者财产权损害或身体权损害不难理解,但由于医疗干预行为过失造成的"特殊物"物权的损害就不容易把握了。我们之所以将这些"物权"称之为"特殊物"物权,原因是这些"物"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界定为物权"物"。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认为不是患者的物权"物"。本期将就这个问题进行相关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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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如何做到既保护患的合法权益,又保护医疗机构的正当利益,合理界定医疗纠纷的法学属性,具有重要意义。医疗行为分为医疗正当行为与医疗不当行为,只有医疗不当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才是法学范畴的概念。医疗不当行为的法律关系特性:(1)主体为医患双方;(2)客体为生命权或健康权;(3)存在于诊疗护理过程中;(4)医疗不当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错;(5)构成医疗不当行为的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双重特点;(6)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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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的信任机制探讨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根据法律上民事责任是构成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条件,以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有无医疗过失为标准,将医疗纠纷分为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在临床医疗实践中非医疗过失纠纷多于医疗过失纠纷[1],而非医疗过失纠纷的产生与医患之间缺乏信任有关.医患之间的不信任是医疗纠纷的根本因素,以往的信任关系被破坏,重新构建这种信任是一个战略问题.因此,用博弈论的观点探讨建立医患之间信任关系,尤其是医患之间需要建立信誉机制,这将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对医疗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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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治疗、护理过程及其后果所发生的分歧,它分为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医疗纠纷中受到心理学、社会学和道德观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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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法制观念的增强,患者对健康恢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医生一旦侵犯了患者权益,不管行为是故意或是过失,都可能引发医疗纠纷。尤其骨科医疗纠纷发生率比较高,位居医院各专业科室之首,占医疗事故鉴定总例数的30%左右。所以了解骨科医疗纠纷发生的规律,掌握其特点,找出重点防范环节,才能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预防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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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疗费用角度看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第八项将医疗纠纷引起的侵权诉讼纳入了举证倒置的范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必须要确定3个方面的事实,即:病员在医疗过程中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不良后果;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病员所受的损失是医疗行为所致.就这些问题,医疗机构和其医护人员要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失及与不良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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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一期的讨论,我们知道:医疗事故的鉴定主体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重点讨论了构成医疗事故的首要要件——医疗干预行为过失的认定问题。认识到判定医疗干预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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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莱茵 《中华医学研究杂志》2004,4(6):573-576
本文通过列举部分胆道外科医疗活动中因胆道损伤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分析此类医疗纠纷的成因及医疗机构应注意的事项,旨在加强意外防范,避免在胆道手术中发生医疗过失行为和及时处理方面引起医务人员重视,从而达到减少医源性胆道损伤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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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过失行为对于医疗过失行为的定义 ,我国法学界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概念 ,有人认为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后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也有学者认为是指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 ,从而引起对患者生命、身体伤害的情形。但是在临床实践中 ,很多的不良后果是能够预见到的 ,但为了尊重和满足患者的康复期望 ,也为了医学的进步 ,当事医师根据自己的学术经验 ,认为有把握并且依据自己经验相信能够避免不良后果发生时(并非是放任 ,也不是对患者健康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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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通过对所经历328个过失性纠纷案例的梳理分析,希望从中获得一些医务管理上的启示.方法 收集某三甲综合医院2005—2016年的医疗纠纷档案,共获得过失性医疗纠纷资料328例.主要采取案例分析方法,对每一纠纷案例的发生科室、纠纷发生时的患者状态、医疗缺陷和过错进行梳理.并对医疗纠纷的续存状况进行梳理.结果 医疗纠纷多发于手术操作型科室,纠纷发生时患者多处于不良状态,纠纷案例中包含了16种缺陷、过错项目,纠纷构成呈"多因态",主要的缺陷、过错呈"常在性"分布形态.结论 医疗纠纷的形成具有规律性,纠纷形成的要素是行为过错和沟通缺陷,而医疗过错的续存状态与科室医疗管理和医院医务管理双相关.由此,临床科室和管理部门必须加强行为过错的检测,及时提出临床警示性管理要点,并采取措施实行宏观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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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纠纷频频发生,因为没有具体的界定标准,导致医患双方矛盾升级,医院对此大伤脑筋,而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医疗机构虽未构成事故,但确定存在过失的,人民法院一般都判决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有的赔偿额往往高于医疗事故。为此,医院的院长和医师们应明确一个概念,不仅要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也要注意医疗过失行为的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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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于医德问题的讨论,我们知道行医者的道德对医疗干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以往的医学临床教育主要是进行狭义的医德(个人修养)和技术性内容的教育,缺乏医疗专业行为的依法规范教育。行医者的基础临床思维存在着随意性、模仿性,因此导致的不规范性往往会成为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和行医者对依法行医行为认识不足的心理基础。加之,管理医疗安全的方式是以制度及规范管理为核心,把医疗安全的标准设定为行医者“有无事故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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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工作中常见的护理侵权及防范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腊梅 《中国煤炭工业医学杂志》2009,12(7):1144-1144
侵权是指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在医疗护理活动中,护士和患者接触的机会最多,稍有不慎可能造成护理侵权。护理侵权是指护理人员在提供护理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而侵害被护理者的权利,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临床上经常因出现侵害患者的权利而发生纠纷,现在介绍护理工作中常见的侵害患者权利的行为,旨在减少医疗纠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