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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了解我院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使用情况,加强其规范化管理。方法:对我院2004年1月~2007年12月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使用品种和销售金额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涉及蛋白同化制剂4种、肽类激素3种,销售金额占全院同期药品销售总金额的1%左右,其中以肽类激素所占比例较大。结论:我院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使用品种和销售金额均较少,管理基本规范,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加强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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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工业杂志》2004,(11)
SFDA:规范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就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的有关事宜发出通知。通知要求,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包括标准品、对照品)的单位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进、出口的决定。进口供临床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取得特殊药品《进口准许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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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2010年的兴奋剂目录包括: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兴奋剂药品经营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企业员工的继续教育与培训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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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6,(10)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5号)《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局长:邵明立署长:牟新生局长:刘鹏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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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8,(8)
郓城县局深入开展兴奋剂治理回头看本刊讯5月中旬以来,山东省郓城县局通过"四查"措施,深入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回头看活动。一查品种,以排查涉药单位胰岛素经营使用情况为切入点,认真对照肽类激素、蛋白同化制剂及兴奋剂药品目录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对不具备相关品种经营资质的经营企业依法采取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二查货源,以审查相关品种的购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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