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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从现阶段我国履行医疗告知的现状,感悟到医疗告知的重要意义。故而应该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更为详细地了解医疗告知的方式、内容,以便更好地规避医疗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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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之间,因患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而发生的争执。如何加强医疗安全,减少医疗纠纷,是卫生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关调查结果表明。98.47%的医院发生过医疗纠纷,而绝大部分的医疗纠纷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多由于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发生,医方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责任,给医院带来了很大的损失,甚至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遭到破坏。我们在日常的医疗护理工作中,应尽可能地履行告知义务,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医疗纠纷的防范,告知义务是在医疗活动中,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患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并应及时解答其疑问。近年来,由于此措施的落实,我院医疗纠纷的发生率明显下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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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的行医权和履行医师的告知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行医权的行使必须以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只有在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基础上,行医权才能有保障。文章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浅析一下医疗活动中医师的行医权与告知义务:(1)行医权的概念及法律保障。(2)医师的告知义务。(3)医疗服务中的行医权与告知义务的履行。其目的是明确医师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医务人员依法行医,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才能恰当实施行医权。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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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诉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根据这一规定,对患者的告知成为护士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但如何在工作中准确无误的告知,临床护理中笔者体会到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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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医疗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履行向患者的告知义务,是提高医疗质量及病案质量的关键,是降低医疗风险、避免医疗纠纷的根本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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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举证责任不同之处的分析,明确医疗医构应尽的义务和病案室在管理工作中有关患者隐私权和知情权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探讨规范病案查阅和复印工作的措施。只有加强病案室的细节建设,尽到义务,才能更好地保证医疗安全,以适应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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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医学院校医学伦理学教育现状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医学伦理学教育是医学院校人文教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然而,现阶段甘肃省医学院校医学伦理学教育发展滞后。为了促进医学伦理教育的发展,应合理界定课程的性质,分阶段开展医学伦理学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医学伦理学教学方法,更新教学内容。同时,建议教师应尝试从医生、病人、自我感受、社会效应等多个角度进行深入探讨,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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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文书签字与法律责任 总被引:5,自引:1,他引:5
病案是医护行为的文字见证,是贯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焦点。因此,医务人员要从医疗自我保护和对病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发,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和签字手续,依法书写和管理病案,让病案真正作为法律依据而发挥它应有的法律效应。本文从深层次探讨了医疗文书签字的法律意义,分析医疗文书签字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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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对某省医院病案室工作人员及相关专业学生进行调研,以了解某省医疗机构对病案人员的需求情况.方法 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对某省19所医院以量表和访谈等形式进行调研,调研医疗机构中,有15所三级医院,3所为二级医院,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邻省9所医院进行了量表调研,以作参照.同时与病案专业实习生和毕业生就工作情况进行调研.结果 医院已经基本实现了信息化,病案管理专业工作人员的比例逐年提高.很多医院急需病案管理人才,但囿于人才规格的限制,需要本科以上学历,卫生信息管理等相关专业,故难以招到合适的人才.同时发现病案管理工作工作者普遍存在临床医学知识欠缺等问题.结论 我省的病案人才十分紧缺,须尽快建立完善的高等教育和在职人员再教育体系.针对一些三甲医院,可以尝试病案管理人员分科负责制,不断积累某一学科的临床知识,从而提高医院病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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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侵权责任法》“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立法宗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的:阐释《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的立法宗旨,以使广大医务人员明白医疗过失的判定标准,最大程度地保护患者接受正确、及时诊疗的权益,防范医疗纠纷、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学事业的发展。方法:通过法律理论,借鉴国外立法情况,结合我国医疗事业实际,解读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抽象注意义务和具体诊疗义务。结果: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的抽象注意义务,应当履行"最善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对病人的问诊义务,应当实行严格的判定标准;但是,医务人员对病人诊断和治疗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实行严格的判定标准。结论:对医务人员抽象注意过失和问诊是否充分的认定,应当采取严格的判定标准;对医务人员诊断是否正确,治疗是否及时、规范的判定,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