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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医院应如何面对举证新规则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从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已经正式施行.规定明确提出8种民事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被列入其中.这种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而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方式,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2.
按照当事人对执行行政处罚的态度不同,可以把行政处罚的执行分为当事人自觉执行和国家有权机关强制执行两种。前者是指被处罚人按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赋予的义务,后者是指被处罚人拒不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赋予的义务,有关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被处罚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d内不自觉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执法人员应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盖章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及强制执行的有6部卫生法律、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是指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包括一定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向一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处理,被申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江苏省规定,营业性的罚款2万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在1996年对两起作  相似文献   

5.
<正>《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当事人因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给予责令改正和罚款处罚后,当事人认为已交完罚款了,也不着急办证了,这样从业人员还是没有健康证。如果认为已经罚过了没法再罚,对其  相似文献   

6.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为“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也就是行政机关在对某一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其他任何行政处罚主体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再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禁止所谓“一事再罚”现象的发生,主要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几次的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的行政侵犯,使一定的违反行政…  相似文献   

7.
从4月1日起,从我国医疗侵权的诉讼中,开始实行举证方式上的改革,患者将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医疗过程有无差错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这一转变源于去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因医疗机构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通常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据最高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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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2 0 0 0年 7月 ,济南市卫生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 ,某食品经营业户 (下称当事人 )存在销售标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而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违法事实 ,即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实 ,当事人销售违法产品的收入 (即违法所得 )共计12 0元。因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如果给予当事人最重的行政处罚 ,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倍的罚款其金额为 72 0元 ,仍低于没有违法所得罚款幅度的下限 (10 0 0元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  相似文献   

9.
徐刚  周宇扬 《职业与健康》2005,21(2):277-278
卫生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就是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凭证,而在处罚程序中发生法律效力是以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为前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都规定了行政处罚的3种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除简易程序只对当事人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外,其他二种程序都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都要对当事人先行告知,这样对卫生行政机关来说一次行政处罚就要进行二次送达卫生行政处罚文书,分别为卫生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和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而言就是二次签收卫生行政处罚文书.  相似文献   

10.
2002年8月15日,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某建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该工地食品加工工艺流程不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提出了整改意见,出具了相关法律文书,限期整改。2002年8月20日,卫生监督员复查发现,该工地对所提整改意见没有落实,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各一份,经卫生局合议决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给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听证会上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听证程序,这是我国行政处罚中民主法制化的重要表现。笔者就听证程序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1996年9月,我市某公司卤味专卖店经营被致病菌污染的烧烤禽制品,造成31人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拟给予罚款2.5万元和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当即表示要求举行听证会。现报告如下:1.案例简介1996年9月23日,某工厂向某卤味专卖店购买叫化童鸡等烧烤禽制品,职工食用后陆续发生吐泻病人。经调查21户家庭,共83人就餐,发病31人。主要临床表现为呕吐伴腹痛、腹泻等症状。平均潜伏期3小时。经统计学分析,进食与未进食“叫化童鸡”的罹患率之间有极显著性差异(P<0.01),并在中毒者食剩的一份“叫化童鸡”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简称金葡菌)。表明某公司卤味专卖店销售的“叫化童鸡”是引起本次食物中毒的原因食物。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中毒者特有的临床表现  相似文献   

12.
谈回避制度在卫生执法中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42第第4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是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之后,国家为保证执法公正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首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规定的回避制度。为了探讨回避制度在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特提出以  相似文献   

13.
卫生行政机关担负着公共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责.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的核心是证据.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及现行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证据必须合法,必须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对不同的证据,法律要求各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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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案情经过 本市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食品经营业户(下称当事人)销售标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而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违法事实,即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销售违法产品的收入(即违法所得)共计60元。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第22条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卫生  相似文献   

15.
在所有民事案件审理中,为查明案件事实,都需要双方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在案件审理中,这些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然,对于以下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  相似文献   

16.
收入支出发票金额有大写栏和小写栏,规定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必须一致。由于一时疏忽,偶尔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如一张支出发票大写金额是壹仟伍伯陆拾元,而小写金额却是156.00元。收支当事人也未发觉,直到会计部门甚至以后审计时才被发现,那么怎样认定收支金额呢?以下提出我们的处理意见,供同道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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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云  张琛 《职业与健康》2003,19(6):101-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陈述申辩和听证制度的确定,对于防止和减少错误,防止办案人员徇私舞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监督和制约的作用。随着卫生改革的深入,为加大监督力度,我们学习外地经验,按地区划片组建4个监督科,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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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卫生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向当事人送达是确定该法律文书是否生效的前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中,如果卫生行政机关不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当事人,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探讨和研究法律文书如何合法有效送达当事人对实际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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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这就是说,当卫生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是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的。按《行政复议法》第9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的规定,以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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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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