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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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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医院》2006,6(2):63-63
2005年7月1日,卫生部公布了第42号令《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山眼科中心结合实际修订了《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关于加强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新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未经医务科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医务科在接到会诊邀请后,经过被邀请科室的科主任同意,由医务科通知会诊医生前往会诊。新规定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更加严格规范,进一步保障了医疗安全。  相似文献   

2.
新闻盘点     
医师外出会诊有了“规矩”卫生部日前发布《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指出,医师外出会诊是受所在医疗机构派遣,到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为特定的患者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病情需要或患者要求会诊的,经治科室应在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并向会诊机构发出会诊邀请函。会诊中涉及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要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下列情形不得邀请会诊或应拒绝派遣医师外出会诊:会诊超出本机构诊疗科目或者本机构不具备…  相似文献   

3.
根据卫生部出台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7月1日后,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者,将可能被依法给以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规定》中规定了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会诊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对于会诊中的敏感费用问题,杜会长表示,医学专家出诊属于医疗卫生行业比较微观的问题,只要医院同意,医生利用周末或休息时间出外开展执  相似文献   

4.
医生“走穴”一直备受关注且争议颇多,前不久,卫生部颁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正式实施。《规定》明确指出: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会诊费用只能支付给会诊医院而不是会诊医生等。业内人士认为,虽然《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医疗市场秩序、避免一些医患纠纷有益,但也存在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那就是它的“可操作性”。据了解,早在《规定》出台之前,各地也出台过类似的制度,但是基本上没有执行力,此次出台的《规定》是否也将成为一纸空文?《规定》对医生“走穴”能起到“震慑”作用吗?为什么“走穴”屡禁不止,医生“走穴”是否有市场?本期我们将对此些问题进行讨论,发表大家的看法--  相似文献   

5.
《中国社区医学》2005,11(2):9-9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卫生部门加大了对医师依法执业的管理监督力度,目前医师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执业等违规行为有明显减少,但仍然有少数医师私自或假借“会诊”、“兼职”等名义擅自在未经注册的地点执业,上述行为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由医师擅自异地执业造成患者健康损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完善法规规定,明确医师依法多地点执业要求,有堵有疏、合法合理地解决医师多地点执业行为是医师管理中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该文试从法律探讨和可行性对策方面提出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7.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于日前正式实施,《办法》要求,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能供本单位使用,未经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相似文献   

8.
《现代医院》2004,4(9):118-118
一、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 ,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二、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三、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 ,如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 ,但不能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四、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  相似文献   

9.
《中国社区医学》2004,10(4):74-74
卫生部近期就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作出批复,重申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相似文献   

10.
《中国卫生政策》2005,(7):15-16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1.
正国家医疗保障局近日出台《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将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体系统一管理,其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备案后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未经批准不得向患者收费依据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保障部门主要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依法合规开展的"互  相似文献   

12.
上海市闵行区非法行医情况分析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胡丽华  彭芳 《上海预防医学》2009,21(10):501-502
非法行医是指未经卫生部门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行为。闵行区2006-2008年非法行医地点主要集中在人口密集的城郊结合部,特别是外来人口较多的地区。诊疗对象主要是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农村文化层次比较低或缺乏基本卫生常识的人群。由于这些无证游医的存在,给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带来严重的威胁,  相似文献   

13.
非法行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而从事的一切医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指出,自然人作为非法行医的主体,其客观表现为:(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2)非医师行医的。从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以来,尽管卫生部门多次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活动都取得显著成绩,但是我国非法行医现象仍屡禁不止,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是社会的一大公害,群众反映强烈。  相似文献   

14.
目的:通过分析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某地市级三级综合医院医师外出会诊数据,了解医师外出会诊工作的总体情况。方法:通过发放《医师外出会诊质量调查函》,追踪医师外出会诊质量。结果:医师外出会诊总量呈下降趋势,被邀请专科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为主,治疗以外科手术为主,其中三四级手术占大多数。患者转归基本为治愈或好转。结论:医师外出会诊涉及医疗纠纷、医疗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问题,应探索医师外出会诊新模式和规范管理。  相似文献   

15.
林咸才 《上海预防医学》2009,21(10):498-499
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名。实践中,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存在着很多争议,尤其是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本案例通过对一起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雇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开展诊疗活动致人死亡的分析,探讨非法行医主体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的认定。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高强二○○五年四月三十日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  相似文献   

17.
医生救死扶伤,是其天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应当及时转诊。法律法规设定了医师和医疗机  相似文献   

18.
本文通过对一起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案的法律适用、自由裁量、违法行为认定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分析了计划生育监督执法中的技巧和需要注意的事项,为此类案件的查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9.
平安 《医院管理论坛》2005,22(11):32-35
“奥运体操冠军能在这个小桌子上完成托马斯全旋”,这是美国GE公司贴在中国航空公司一些飞机座椅靠背上的系列广告之一,而在飞机场内四周,则张贴着美国GE公司核磁共振,血管造影等贵重医疗器械的广告画,这些广告无疑是给医生们看的,曾几何时,“打飞的”外出会诊的“周末医生”是飞机上的熟客。可如今,一个规定、两个专项行动,三股力量让北京和上海等地的飞机场上少了许多医生的影子。7月1日起,卫生部出台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付诸实施,新的邀请方式,新的派出方式、新的利益格局、邀请医院、被邀请医院,外出会诊医师都在这个新规则下展开工作。如今,两个半月过去,新规则实施情况怎样?请看——  相似文献   

20.
冠名中不得以大冠小,不得使用“男科”、“女科”、“男子”、“女子”等超出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作为识别名称……今天,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医疗机构冠名,防止一些医疗机构“挂羊头卖狗肉”,蒙骗患者。省卫生厅要求,医疗机构在冠名中不得以大冠小,不得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名称,不得使用“男科”、“女科”、“男子”、“女子”等超出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作为识别名称,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卫生行政部门对超越权限、违规擅自批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立即予以纠正,重新注册上报。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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