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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经常听说这儿卖假药被查处,那儿生产劣质药被曝光,那究竟什么是假劣药?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假药、劣药报告制度》规定,下述为假劣药:1.按“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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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例假劣药案调查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3年~1998年,我区共查处假劣药案65例,罚没款近8万元。笔者对65例假劣药案进行了调查分析,以期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加强药品质量管理,提供参考。1 假劣药品基本情况1-1 假劣药品按中西药品分类(见表1)。1-2 假劣药品分布单位分类(见表2)。1-3 假药来源分类(见表3)。1-4 假药品种分类(见表4)。表1 假劣药品按中西药品分类类别假 药成分不符假冒禁用劣 药含量不符过期其他合计中药3130 301837西药510 221828合计8140 523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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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对含有杂质的中药饮片依法认定假劣药的标准,讨论如何结合具体案情、质量风险等对处罚措施进行综合裁量,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方法:汇总国家药品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及标准、有关省份的炮制规范及相关规定,查阅相关文献,并结合笔者参与某个假劣药认定的专家会议切身体会,针对相关问题展开讨论,提出建议。结果:中药饮片的杂质超标原因比较复杂,导致的结果不尽相同,有的可能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有的则可能危害人体。我国关于中药饮片含有杂质案件的假药/劣药认定和处罚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各省的执行情况也不统一。结论:在严格查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定性的基础上,规范适用条款的认定,严重的情形应当视为生产销售假药;对从轻处罚的情形实施涉案中药饮片召回;对生产销售的中药材实行分级管理;亟需确立杂质占比超过标准多少被认定为假劣药的处罚标准;并尽快制定全国统一中药饮片的炮制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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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成为社会公害,早已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应。进入90年代,国家年年都发出打击制售假药的通知和规定。然而一方面是国家三令五申强调坚决“打假”;另一方面却是假劣药屡禁不绝,假药案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据22个省、市统计,1996年查处假劣药案33192起,涉及药品生产企业5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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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劣药界定问题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假药和劣药的界定不科学,假药、劣药相应责任条款存在立法缺陷,部分条款面临适用尴尬.应当科学界定假药、劣药,同时对"缺陷药品"进行法律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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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梳理分析假劣药认定检验研究现状和存在的薄弱环节,为下一步完善假劣药认定检验工作及开展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方法:采取系统综述的方法,对2010~2020年发表的假药、劣药检验相关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结果与结论:关于假劣药认定检验的研究报道不多,关于技术方法方面的内容相对较多,制度机制研究相对较少。做好假劣药认定检验工作,除了需要药品检验机构积极开发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升假劣药认定检验能力之外,还需要加强制度机制方面的研究,完善假劣药认定检验相关法规制度,明确检验报告在认定假劣药中的法律作用,健全药品检验机构之间的协作及与药监部门、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共同提升假劣药认定检验的效率和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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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假劣药品、已成为药政、药检日常工作之一。1985~1990年我县共查处假劣药223起,其中假药188起占84%。查处假劣药的总金额为254386元。为了更有效地打击制售假劣药活动,笔者对我县查处假劣药案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设想。 一、制售假劣药品的特点 分析6年来查处的假劣药品案件,制售假劣药品主要有以下特点: 1.假劣药品种主要是紧缺贵重和常用药品,如“安宫牛黄丸、麦迪霉素”等。 2.销售假劣药品的药贩具有流动性,他们来去匆匆,不敢久留,所以抓获他们较为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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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管理法》禁止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规定,卫生部相继查处了晋江假药案、河北假人工牛黄案等大案,各省、市、自治区也多次进行了药品质量大检查,假劣药品比前几年明显减少.但是,制售假药劣药的现象依然存在,因使用假劣药品引起中毒或致死的案件仍时有发生,必须继续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依法管药,切实杜绝假劣药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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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8,(1)
销售或使用假劣药在一定条件可以免除部分处罚,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最具特色的创新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开拓性的意义。《条例》第81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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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全面理解假劣药的界定,为完善药品管理法规提供参考。方法:将现行2001年版《药品管理法》与1984年版《药品管理法》和美国1983年《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中关于假劣药的界定进行了分析比较,并提出相关的建议。结果与结论:现行版《药品管理法》与1984年版《药品管理法》相比,其中关于假药的界定取消了“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情况,取消了地方标准;按假药论处的情形新增加了2条。FDCA和现行版《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品的规定有着本质的区别,FDCA将药品划分为违标药品和伪劣药的分类标准既明确又科学,我国对假劣药品的划分标准借鉴了FDCA的划分方法。但现行版《药品管理法》还存在将劣药的一种情形作为劣药的界定,犯了内涵过大、外延过小的错误。建议有必要增加新的款项来有效打击假劣药品,同时还应当增加包括无需检验即可判断和确定的劣药具有相同或相似危害性的所有药品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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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药品质量大检查情况说明:全省假药、劣药品种比《药品管理法》实施前的1985年减少一半,假药劣药金额由200多万元减少到17万元.药品抽验合格率由1984年的76.64%上升到84.05%.一个依法管药的局面正在全省城乡逐渐形成.《药品管理法》实施四年来,江西省药政局组织各级药政药检部门深入基层五万余人次,检查药品产、供、用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2万余个(次),查处伪劣药品价值3194800元,违法案件154起,取缔不法游医药贩1700起.检查覆盖面,核发“三证”单位达100%;乡、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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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它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然而,在药品的高额利润之下,假药之祸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问题。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怎么通过简单的方法识别假劣药,避免因购买假药而延误病情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呢?以下是我们总结的“问、看、查”三字诀,教您用最简单的方法识别假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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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事》1993,(1)
同志们、朋友们: 全国打击制售假药劣药专项斗争成果展览,经过历时5个月的紧张而细致的筹备,现在开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管药,深入持久地开展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在我国的某些地区,目前仍有一些不法分子,见利忘义,图财害命,置国家法律和人民健康而不顾,采取各种卑劣手段,从事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活动,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假药劣药的存在,严重地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为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付出了异常艰苦的努力。但是,要从根本上取消假药劣药的存在,我们还要进行长期的、艰苦细致的工作,思想上决不能掉以轻心,有丝毫的松懈。 今年5月,卫生部在湖南召开了全国查处制售假药劣药工作现场会,总结了各地开展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