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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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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施行,这充分彰显了我国政府对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的决心,其中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修改,必将对下一步药品监管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震慑制售假药违法犯罪分子,使药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但该条款的修改也会给下一步药品监管职责和行政执法范围带来一些变化,甚至会影响到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  相似文献   

2.
目的探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对药监部门执法的影响。方法通过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订前后进行比较、分析、思考,提出在修订后的《刑法》下,药监执法发生的变化及注意事项。结果与结论修订后的《刑法》增强了药监部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可操作性,但执法过程中药监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机制亟待建立。  相似文献   

3.
浅析生产销售假药罪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焦永泉 《中国药事》2002,16(4):214-214
生产销售假药是药品违法行为中危害性最大的一种 ,该罪不仅是《药品管理法》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 ,而且也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点商品之一 ,因此结合《刑法》学习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准确把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罪名和内涵 ,准确划分罪与非罪、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行为 ,依法行政 ,严厉打击药品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 ,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生产销售假药罪 ,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 ,生产 (包括配制 ,下同 )销售假药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中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主要是指用药人因服 (使 )用假药造成的延误治疗…  相似文献   

4.
曹继伟 《首都医药》2009,16(5):58-58
近年来,通过互联网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日益猖獗,犯罪分子违法生产药品,添加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西药成分,通过互联网做广告,利用邮政渠道或者快递公司销售药品,严重威胁了广大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近期,药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盘踞在北京从事制、售假药的团伙进行了专项打击,强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行为,给犯罪分子以极大震慑。但在给案件定性的过程中,如何定罪成为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制、售假药的行为会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等。本文在此探讨一下应如何对其准确定罪。  相似文献   

5.
李怀胜 《中国药事》2020,34(5):508-513
目的: 结合《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分析其对刑法药品犯罪罪名适用的影响,并确立药品犯罪条款的立法完善思路。方法: 检索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与药品犯罪相关的条文,分析其修订目的,对照刑法和药品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分析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犯罪的司法适用造成的冲击与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性思路。结果与结论: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重新界定了假药和劣药,导致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适用范围的限缩,但是不能简单化理解为将进口国内未上市的药品行为除罪化,同时在二元化立法模式下,《药品管理法》部分处罚条款的适用范围会非常狭窄,而假药、劣药证据标准的提高会给刑事司法造成直接的冲击。应结合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刑法相关条文和刑法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和更新。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案件日益增多。在案件移送过程中,有人认为,移送公安机关后,当事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监管部门就可不再对其实施处罚;有人认为,作出行政处罚后才能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还有人认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能同时适用,如果当事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应当撤销对其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刑罚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到底如何呢?下面笔者做一简要探析。  相似文献   

7.
《中国药业》2009,18(12):7-7
据新华社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5月27日起开始施行。《解释》共分8条,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完善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有可操作性;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刑法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强有力武器。为了弥补《药品管理法》中行政处罚手段的不足,提高对制售假药的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  相似文献   

9.
刑法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强有力武器。为了弥补《药品管理法》中行政处罚手段的不足,加大对制售假药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1997年新修订《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0.
黄爱晶  刘云杰 《首都医药》2009,16(17):52-53
2009年5月13日,为满足司法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41条、142条关于生产销售假劣药犯罪的定罪标准及对提供条件者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解释,为办理制售假劣药品涉刑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还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张平  许威  张大千 《黑龙江医药》2021,34(2):303-306
药品标准是生产药品的准绳,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份不符的,是假药.《刑法》对生产假药行为的刑法规制,是以《药品管理法》对假药认定适用为根据.从严格意义上说,生产药品所执行的标准不仅是国家药品标准一种标准形式,药品标准还有药品注册标准、地方药品标准(如中药饮片规范等),对未依据国家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是否假药的判断,不能适用国家药品标准认定,对生产假药行为的刑法规制认定适用标准存在有缺失空间.本文分析认为,国家药品标准需要有狭义和广义二元之分,狭义即严格法定意义,是《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含义;广义的概念包括狭义内容和药品注册标准、地方标准.通过有权解释,完善广义的国家药品标准内容,能够解决对生产假药行为刑法规制适用标准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罗杰  赵笑梅 《中国药事》2009,23(6):515-518
目的帮助有关人员学习、理解《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并付诸实践。方法针对这一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法律定位、体系与结构和主要内容进行详细分析、解读。结果与结论《两高司法解释》的颁布和施行,对我国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将有效地促进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有力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发挥重要的作用,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产生极大的威慑。  相似文献   

13.
贾红生 《中国药事》2006,20(1):20-21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在《药品管理法》及其它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一般都称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而不是销售药品。因此,有人认为,《药品管理法》“禁止销售假劣药品”的主体不包含医疗机构。尤其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六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品的,  相似文献   

14.
罗杰 《齐鲁药事》2009,28(7):392-39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5月13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5月27日起施行。《两高司法解释》很好地解决了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5.
宋华琳  邵蓉 《中国药业》1999,8(5):8-8,10
1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立法沿革药品作为人类战胜疾病的重要手段,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类生存与繁衍,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药品质量问题直接影响一切用药人的健康与生命,假劣药品较一般假劣产品而言,给予消费者更多的人身的、经济的乃至精神上的伤害。因而制订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名,有效打击假劣药品犯罪,也就变得十分必要。我国1979年刑法已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1979年刑法第164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共处罚金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  相似文献   

16.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共50条,是1997年《刑法》系统修订通过以来,比较大的一次修正。  相似文献   

17.
张平  许威  张大千 《黑龙江医药》2021,34(3):558-561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的法定职责,包括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注册、标准、生产、销售、使用监督、上市后的风险防控等全面的跟踪管理.其中标准化监管既是独立监管职能,也是其它监管职能的基础和重心,《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上述三类产品生产销售使用标准均有严格规定,刑法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违法行为,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等,共计五个罪名.这五种犯罪类型行为共同侵犯了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医用器材、化妆品生产销售监管秩序,是一类侵犯标准化监管秩序的犯罪行为,这五种违法犯罪行为是药品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也是司法机关刑法规制的重要内容.本文分析了五种犯罪行为概念、犯罪构成、重点内容司法解释和适用要点等内容,为国家监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侵害国家规定标准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8.
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新《解释》明确了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19.
陈和平 《中国药房》2003,14(8):485-488
目的 :正确判断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行为的罪与非罪以及与其他有关犯罪行为的区别。方法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分析。结果与结论 :应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的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作具体分析 ;关键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上均为间接故意 ,客观上生产、销售假药罪为危险犯 ,生产、销售劣药罪为实害犯  相似文献   

20.
目的探讨第八次修改的新《刑法》,并对其中有关药品监督执法的内容进行分析,为药品监督部门执法能力的提高提出建议。方法将新《刑法》与旧《刑法》中有关药品监督执法方面的内容进行探讨,比较其不同点,并对之进行分析总结。结果和结论新《刑法》中有关药品监督执法方面的内容与旧《刑法》相比更符合新时期药品监督管理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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