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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士浩 《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7,28(4):158-160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规定第一次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和患者享有知情权、同意权写入了我国的民事法律之中,并且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介绍10例因医师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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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4,(5):74-74
医疗告知是指患者及其家属有权知晓患者的病情,有权对医方给予的治疗进行了解,有权同意或拒绝医方的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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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已经受到我国现有法律的保护。全国人大颁布的于1999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该法律从人大立法的层面确立了患者知情权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同时,国务院颁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亦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因此,当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告知义务,侵害了患者知情权时,医务人员可能因此而同时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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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不当将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诉讼中出现的新动向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当前,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动向,它将医院的医疗行为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即告知行为和诊疗行为。只要医务人员在这两种行为中有某一种过失,并造成患者损害结果的,医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一改过去只有医院存在诊疗行为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的传统审判思路。新的审判思路表现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已受到法学界的高度重视,医院一旦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就会构成民事侵权。1“告知”是医疗机构的基本义务新的审判思路认为,医院作为从事医疗服务这一特殊行业的机构,其执业活动不但应当以救死扶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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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活动中医方履行医疗告知是一项法定的义务。针对业界对医疗告知的不同理解,文章以"具体患者与合理医师两重标准说"为评判标准,归纳当下医疗告知中的典型缺陷,提出相关的思考和管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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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治疗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须 承担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自医方接到患者伤病紧急求 救或对患者实施治疗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产生,如果 医方怠于履行紧急治疗义务,则构成医疗过错且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 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也 就是说因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医方 应当免责。因此,紧急治疗构成要件的界定及其医方在 救治活动的合理注意义务,是确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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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月珍 《美国中华健康卫生杂志》2004,7(3):89-90
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明确规定:凡在临床诊治过程中,需行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燎和医疗美容的患者,应对其履行告知义务,并详尽填写同意书。这样做在于尊重患者的权利,遵循科学的原则,体现医患关系的平等,是补充和规范医疗服务合同的重要手段。应当重视和履行告知义务,减少医疗争议,既保护患者利益又维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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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情同意权和保护性医疗原则之间的关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华建平 《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03,14(5):11-12
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尽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第10条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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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患者及其家属谈论医疗风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2年9月1日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近年来,临床医生越来越切身地感受到:他们在诊疗工作中单纯考虑患者疾病治疗技术问题的做法己不能适应当前的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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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免疫履行告知义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腥行告知义务.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扩大免疫规划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儿童预防接种率迅速提高.随着社会主体权利意识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对生命质量的追求,接种率提高的同时,接种前后的告知问题显得更加紧迫、必要.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需要有正确的认识和技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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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有权知悉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采取的医疗防治措施、药物使用等决定进行取舍,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做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的弱势地位。从完整意义上来说,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拒绝权和同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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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告知义务,积极防范医疗纠纷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肖思洁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4,20(8):470-471
自2002年9月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院对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及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告知行为已成为医疗活动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如何实施告知方面,仍存在一些不易把握的问题,一些医院及医务人员尚不能规范、科学的实施告知义务,由此给医疗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甚至成为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成因.文章就如何履行告知义务、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和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进行了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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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知情同意 减少医疗纠纷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探讨了医务人员对不同患者、不同病种应告知的内容、事项、告知方式等问题。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只有重视知情同意,执行和落实知情同意制度,加强医患沟通,才能保证医疗安全,减少因知情同意告知不全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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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方违约责任的形态和种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合同是医方为患者提供诊疗、防疫、保健、健康检查,由患者支付报酬的合同。作为医疗契约当事人的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和独立开业的医师。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契约的当事人,无法亲自为疾患实施诊疗行为,需聘雇专门的医护人员始能履行其对病患所附契约给付义务。此时受聘雇的医师并不因其实施医疗行为而成为契约当事人,仅系债务履行辅助人,因此医师如于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有故意或过失,则由医疗机构为其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而负债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