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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解决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医疗秩序、医疗安全及社会稳定,所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律界人士对解决医疗纠纷作了很多探讨,但这一社会难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关健在于没有创新解决纠纷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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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公众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医疗护理纠纷呈增长趋势,院前急救工作繁忙而紧张,加之医疗场所呈开放式,患病情凶险,死亡率高,极易引起医疗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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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患者或其家属对诊疗护理工作不满,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患者出现的伤亡以及诊疗延期或痛苦增多等情况,要求医疗单位、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在未查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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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的发生、发展及转归千变万化,医疗工作中的漏诊、误诊以及可能随之而来的误治在所难免,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也给医院工作带来极大的被动。我院从1996年8月到1999年10月,共接待病人投诉158例,其中由于漏诊、误诊所引发的4起。现结合笔者数年来接待处理病人投诉事件的体会,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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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是属于高技术、高风险的职业领域,医疗职业的特殊性、疾病的复杂性、不可预见性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医学技术的局限性必然造成医疗职业具有其他职业所没有的高风险性。医疗纠纷居高不下,是当前摆在各类各级医疗机构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在现有医疗体制基础上,建立和健全适合本地区、本医疗机构的医疗规章制度,适时分析并研究医疗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机制具有很强的紧迫性和现实意义。作者结合多年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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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解决医疗纠纷已有制度设计,但现实中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和医患矛盾的情况表明,现有解决途径存在缺陷,对此的反思和探索,有利于科学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构建更加和谐的医患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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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成因与可为不可为防范关系的研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国民 《中华适宜诊疗技术杂志》2004,22(3):50-52
目的:总结医疗纠纷的成因,防范医疗过程中不可为案例的发生;方法:归纳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的情节和后果,结合文献分析医患纠纷案例的现状,提出相应对策;结果:医疗纠纷的成因是患方乃至社会对医疗风险、医院工作规程不了解、不理解和对医院的期望值过高形成价值观的落差矛盾。但个别医者在其中亦难逃其责;结论:医学的发展对人类健康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但不可能包办人类健康。因此,还有可能引发医疗风险的医学问题。这是医患双方都必须去面对的。对其可为的行为是医患共识下的诊疗过程,是防范医疗纠纷的最佳途径。建议国家尽快立法并制定便于操作的责任鉴定模式。使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纳入法律程序的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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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是治疗护理计划的具体执行者,若在护理的任何一个环节不注意都可能给病人带来不安全和医疗纠纷的风险,使护理过程的风险增加。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出现死亡事件,如果家属坚持认为医方存在问题,但又拒绝尸检,要求医院赔偿损失,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院就要承担举证责任。在当今医疗环境下,不但在经济上对病人做出赔偿是不可少的,同时对医院的声誉也可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对护理人员也可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我科2007年对一起医疗纠纷的处理具有借鉴和警示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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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称:“余必依余之能力与判断,以救助病人,永不存损害妄为之念。”[1]古往今来,医生都被视作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代名词,受到公众的广泛尊崇与信赖。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逐步健全和患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持续激增,公众对医疗行业的信任度也跌至谷底。因此,如何从法律角度对医疗纠纷进行剖析,明确纠纷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医生的过错认定问题,对保护医患双方的权利和医学技术的创新发展无疑具有积极意义。1医疗纠纷概念的界定和类型1·1医疗纠纷概念的界定对于医疗纠纷的定义,法学界及医学界的专家学者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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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之间严重信息不对称常常导致医疗纠纷协商陷入僵局.然而,具有医学知识背景的律师代理患方解决医疗纠纷能够改变患方的信息劣势,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该文从一起医疗纠纷协商成功解决谈起,探讨律师代理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意义及实际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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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探讨目前我国医疗纠纷鉴定体制的弊端及改革方法.方法 就我国医疗纠纷鉴定体制进行分析总结.结果 我国医疗纠纷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社会司法鉴定两种鉴定机构,两种鉴定方式都存在自身不可避免的缺点,难以满足鉴定公正性的要求,特别是目前二元制立法导致的"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现象.为此,应对目前的鉴定模式进行重新定位,即在医学会的基础上成立庭外医疗纠纷鉴定机构,从立法上统一医疗纠纷的鉴定体制,并完善鉴定机构中成员的配比,才能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结论 我国应尽快建立一种新的医疗纠纷鉴定体制,以促进医患关系向理性、和谐、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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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急救是急救医疗服务系统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是抢救病人的前沿,院前急救工作直接关系到病人的生存死亡,具有很强的医疗性和社会性[1].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各种急症和意外事故的发生率明显提高,因此加强急救护理管理,对保证院前救护工作的成功、减少不必要的护理纠纷具有重要意义[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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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艳 《中华临床医学杂志》2008,9(2):61-62
随着社会的进步、医学的发展,病人的法律意识和对医疗卫生的需求不断提高,医疗引起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处理难度及赔偿额的加大,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医疗纠纷可分为医疗过失性纠纷和非医疗过失性纠纷。医疗过失性纠纷又可分为:医疗差错型纠纷和医疗事故型纠纷;非医疗过失性纠纷乃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没有技术上和责任方面的过失,或是由于某些个人的误解,而在医患之间产生的纠纷。可分为误解型纠纷、医疗意外型纠纷和医疗合并型纠纷。本文仅就我院2年来发生医疗纠纷赔偿的15例病人原因进行分析,以利于有效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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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例医疗纠纷案例的法医病理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探讨医疗纠纷死亡案例的法医病理学特点,强调尸检对于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性。方法对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2002年1月-2008年12月193例医疗纠纷案件中死亡案例进行回顾性统计研究分析。结果①男性多于女性,10岁以下儿童及20~60岁中青年人群所占比例较其他年龄组高;②纠纷医院、科室多见于二级医院和外科;③尸检案例中,临床诊断死因不明者41例,临床诊断和法医病理死因诊断符合率74.8%。法医病理检验查明死因者139例,未发现明确死因者13例。死因明确的案例中,病理性死亡118例,以心血管系统疾病死亡最多见,非病理性死亡21例;④136所医院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以二级医院比例最大。医疗过失行为以技术过失居多,其次为责任过失。结论尸检对于医疗纠纷的鉴定具有重要价值,医院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需提高对尸检的认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