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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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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药品监管部门来说,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只有第(一)项和第(三)项。笔者拟结合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2.
颜春花 《齐鲁药事》2006,25(12):766-766
2004年7月,我局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向某公司送达了没收假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我局于2005年4月,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公司则歪曲事实,混淆视听,采取鼓动不明真  相似文献   

3.
李学林 《齐鲁药事》2005,24(2):82-83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执法实践中,大家对逾期及不停止执行的含义存在不同理解,在具体把握上有着较大差异。  相似文献   

4.
《行政许可法》第78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79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  相似文献   

5.
翟玮娓 《齐鲁药事》2009,28(2):78-79
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人员通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活动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审查讨论决定后,行政机关所制作的处罚文书,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的认定和处罚种类、金额的最后决定,有着较强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都对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如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相似文献   

6.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然会遇到撤销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符合事实,但处罚失当或其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制裁决定.因  相似文献   

7.
如何避免造成药监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杨秀梅 《中国药事》2006,20(4):228-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分别规定,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应决定或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原处罚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真正内涵,它具体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以及如何把握行政处罚证据充分的基本要求等均未作规定。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难以把握,行政处罚一旦经过复议被撤销或者产生诉讼造成败诉后,重新依法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既影响行政效能、浪费行政执法成本,又损害行政机关的威信。为此,笔者试结合药监执法实践,就药监执法人员如何避免造成主要证据不足,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针对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过程中几个共性问题,现提出我们的意见,以与同仁共商榷。1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何时制作和送达为宜1.1 《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条是对行政处罚补救功能的规定,主要是通过改正、矫正行政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恢  相似文献   

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药事》2002,16(11):651-65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其受理、审理、决定等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 ,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案件是指 :(一 )不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二 )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  相似文献   

10.
范圣伟  张正锡 《齐鲁药事》2007,26(9):525-52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在对个体零售药店进行当场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对个体零售药店应适用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魏世华  张承琼 《中国药事》2004,18(9):549-551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系实施司法强制措施,因而实施强制执行的程序须依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提交相关的材料.人民法院依法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12.
姬广营 《齐鲁药事》2006,25(3):146-146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时,往往偏重于对主要违法事实的行政处罚而忽视《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运用;有的则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把“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处罚种类写到处罚文书上,或是口头责令改正。这些做法是错误的。一、从法律和有关规定看,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要查明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不管其行为是否达到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度,都必须指出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  相似文献   

13.
顾光存  杨晓军 《中国药事》2006,20(9):522-522
在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若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违法行为,只要具备处罚主体合格、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有法律规定责任等要件,药品监管部门就应对行政相对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即主观无过错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可以只承担有限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14.
田平 《中国药事》2003,17(6):341-342
新出台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 ,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 ;但是 ,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药品管理相对人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作了新的补充 ,处罚的尺度上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明确提出了药监部门在审理经营、使用假劣药品案件时 ,要考虑管理相对人的主观因素 ,即判定管理相对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根据情节决定管理相对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  相似文献   

15.
岂春风  王冰 《中国药事》2003,17(3):146-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七条、八十二条中分别规定 ,药品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涉及到药品刑事案件的移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997年 10月 1日实施的修订《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新增加了刑事不移交罪。因此 ,药品刑事案件的及时移交 ,是药品行政执法中应当依法执行的问题之一。为了作好药品刑事案件的移交 ,结合移交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作如下探讨。1 药品…  相似文献   

16.
刘云杰 《首都医药》2009,(11):51-51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权力。在具体运用自由裁量权时要严格遵循公正原则、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依据法律规定灵活运用。在处理药品案件时,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行使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含义做一深入解读。  相似文献   

17.
赵爱共  迟元勤  王峰 《中国药事》2003,17(11):684-686
在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几个共性问题,特提出我们的意见,与大家商榷。 1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何时制作和送达为宜 1.1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条是对行政处罚补救功能的规定,是通过改正、矫正行政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恢复被侵害的管理秩序。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而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依照职权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有“教育性”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屡禁不止,罚而不正现象比较普遍,严重破坏了法律尊严。为了杜绝这种不良风气,要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必须责令改正,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具有行政处罚权  相似文献   

18.
赵劲松 《中国药事》2004,18(7):422-422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并不是所有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都适用听证程序,<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文件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彭郁孟 《中国药事》2006,20(8):471-473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与执法人员进行质证的程序。它不是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相并列的第三种程序,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对于听证适用的条件和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3条至第44条均作出了规定。但由于对主持听证的过程规定得比较原则,在操作上难以把握,且由于主持听证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行政执法机关的社会评价和社会形象,稍有不慎,将会导致主持听证无效,甚至会导致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所以,笔者就听证程序的规范操作提出一些拙见,以求教同仁。  相似文献   

20.
苏醒 《淮海医药》2004,22(1):73-74
药品执法过程中 ,药品监督执法机关对药品违法案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所构成的药品监督执法行为过程 ,行政执法行为有效、合法与否 ,决定于其程序是否合法。决定程序是否合法应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管辖范围《药品监督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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