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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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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珠 《首都医药》2004,11(9):5-7
作为一项制度,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听证是指民主进程的产物。它的基本出发点是:凡是有权的机关,作出可能影响对方利益的决定,就应当听取利益可能受到影响的当事人的意见。广义的听证包括立法听证、司法听证和行政听证。我国的《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和《价格法》都正式规定了听证程序制度。《立法法》规定的听证制度属于立法听证,《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确立的听证制度属于行政听证。在行政法中,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专门会议,由行政处罚机关调查人员提出指控、证据和处理建议,当…  相似文献   

2.
药品监督执法中会面对大量的行政处罚听证组织工作,怎样组织听证是执法人员十分关心的问题。本文根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以广东省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关做法为例,阐述应如何组织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听证。  相似文献   

3.
彭郁孟 《中国药事》2006,20(8):471-473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与执法人员进行质证的程序。它不是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相并列的第三种程序,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对于听证适用的条件和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3条至第44条均作出了规定。但由于对主持听证的过程规定得比较原则,在操作上难以把握,且由于主持听证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行政执法机关的社会评价和社会形象,稍有不慎,将会导致主持听证无效,甚至会导致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所以,笔者就听证程序的规范操作提出一些拙见,以求教同仁。  相似文献   

4.
赵国良 《中国药事》2002,16(6):353-354
20 0 0年以来 ,我们依照《行政处罚法》及《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省药监局《湖南省药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试行 )》等 ,受理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2 0余起。通过听证 ,起到了宣传法律、完善处罚的作用。通过听证 ,我们也感觉到现行有关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规定 )的不足。个人就此发表刍议 ,供同行参考。1 当事人对举行听证的目的不甚了解我们受理的 2 0余起听证申请 ,当事人提出听证的理由 ,几乎都不外要求减、免处罚 ,或要求分(延 )期兑现处罚 ;或对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咨…  相似文献   

5.
李明扬 《首都医药》2013,(23):54-55
目的探讨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司法和执法中对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是否适用听证程序。方法从现行法律的释义、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裁判的要点和部门规章的实践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结果与结论听证制度的核心价值赋予了当事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没收当事人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处罚决定应当适用听证程序,而且在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中均有适用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药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将听证制度作为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以明确规定,确立了药品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势必推进我国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的民主化、程序化进程。但是,目前少数基层药监部门和执法人员对药品行政处罚听证制  相似文献   

7.
孜曰 《中国药店》2006,(3):18-18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时.可申请举行听证。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听证制度是指听取利害关系意见的法律程序,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公正。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所规定。听证源于英美普通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听取对方的意见;二是自己办理的案件自己不能作为法官判断对错。  相似文献   

9.
赵劲松 《中国药事》2004,18(7):422-422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并不是所有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都适用听证程序,<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文件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最近,在行政执法检查抽查的案卷中发现一种现象,个别案卷在有意无意地模糊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当问及这个问题时,才明白不同身份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中适用的程序有所差异,主要是进入听证程序的涉案标值大小有异。《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十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或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本条款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中有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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