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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药店私自变更经营地址如何处理?
某药店成立于2004年9月,注册地址为乳山市某镇某村。该药店未经药监部门批准,于2008年6月私自将药店地址迁至距原地址南约200米处。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后对此行为及时予以纠正,要求其办理变更地址的相关手续后方可销售药品,但药店人员态度恶劣,认为该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地址为乳山市某镇某村,现只是在原址的位置向南搬迁了200米,仍在乳山市某镇某村内,与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地址相符,不需办理变更手续。我们认为,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的规定。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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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8,(4)
《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药品管理法》第82条也规定了不得买卖许可证的要求,并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因此有人认为,单体药店负责人的变更,造成《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转让,应当予以禁止。笔者从分析单体药店的企业属性人手,明确《药品经营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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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林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0,(12):61-63
药品零售许可制度是我国药事管理一项重要制度,许可要件包括机构、人员、场所设施、规章制度等,此外还包括合理布局的问题。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药监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该条款进行具体化,其中第12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受理申请的药监机构应"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在许可要件和开办程序上作出了详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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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导报》2001,20(6):398
为了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 ,促进零售药店合理布局 ,方便群众购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 0 0 1年 2月 9日印发文件 ,制定了《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印发各地 ,要求各地药监局根据《规定》的精神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省 (区、市 )零售药店设置的具体规定 ,并报国家药监局备案。《规定》如下。第一条 为加强对零售药店 (以下简称药店 )的监督管理 ,促进药店的合理布局 ,方便群众购药 ,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 (包括县级市 )、县城、镇 (包括乡镇 )设置药店必须配有执业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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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A药品批发企业从B零售药店购进药品复方氨酚烷胺片100盒,货值900元,经查该批药品为真药.我局依法对A药品批发企业按照非法渠道进货进行了处罚,但是对B零售药店的处罚执法人员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B零售药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为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应按照该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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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布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4月1日起,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所有老药店在年底换证前,须达到此项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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犤本刊湖北讯犦湖北省药监局自2002年9月将零售药店审批权限全部下放给市、州药监部门以来,湖北农村供药网点不断向下延伸,发展迅速。目前,全省共有零售药店7535家,其中设在地市级以上城市的2090家,设在县(市)级以下农村的5445家。为加快农村供药网点建设,湖北省药监局结合全省药品零售经营市场的实际,制定了《湖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北省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将国家药监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评定标准》作为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进入市场的准入标准,坚持条件,严格标准,努力创造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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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首都医药》2004,11(17):20-24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零售许可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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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A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辖区内有一家药店G,一年前G药店去工商部门做企业字号名称变更登记,将原字号名称H变更为现在的G,但至今G药店也未向A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近日,G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向A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且许可事项经营方式也做变更,由原零售连锁门店变更为零售药店。【背景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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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宏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5,(4)
案例:合法的药品零售企业A向合法的药品零售企业B销售药品(首次),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无证经营药品为案由,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对A进行了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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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各类零售药店的相继开办,药品零售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药品的零售价格已经达到了微利的程度,群众也确实感受到了低价药品带来的实惠。但是作为零售药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目前最大的困惑是处方药的销售问题。2000年1月1日,已开始实施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从2000年4月1日起大输液、粉针剂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销售。这一规定,对零售药店的销售影响并不大;但从2004年7月1日起,零售药店抗菌药物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规定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陆续公布增加或转换的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品种,给零售药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