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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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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家应如何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任务是分析并确定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诊疗技术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患者出现人身伤害的不良后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另外,作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又是一种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有助于法院公正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一名医学专家,如何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做到公正、科学、客观呢?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呢? 文见第14版《法律援助》。  相似文献   

2.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面临两种不同性质的鉴定:一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笔者通过对这两种鉴定进行比较后,提出何种情况下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何种情况下启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并提出如何改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相似文献   

3.
论医疗损害     
目的探讨医疗损害的特点及其法律意义。方法根据医学科学的基本原理,分析归纳医疗损害的类型和特点,结合法学基本理论以及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探讨医者对医疗过错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和方式。结果医疗损害包括医疗非过错损害和医疗过错损害,医疗非过错损害由医疗产品本身特性所决定,其后果只能由患者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医疗过错损害具有主观过失性、善意目的性、不可避免性和相对可控性,医者应当对医疗过错损害承担相应责任,但根据法律公平原则,医者对医疗过错损害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是有限的。结论根据医疗损害的特点和法律公平原则,医者对医疗过错应当只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后果责任原则、赔偿额与损害后果相一致责任原则、限额赔偿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埘行政责任则应当有错就承担;而刑事责任的承担则应当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及有限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4.
卢嘉献  王莉 《上海医学》2006,29(4):264-266
本案是由地方医学会首次、再次鉴定后又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纠纷案件。因其涉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 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事件,医疗机构是否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5.
2002年9月1日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了。条例中明确规定,对医疗事故鉴定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和复制。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拆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纠纷行为引起的侵权拆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显而易见,病历的作用价值和功能也不仅仅是服务于临床,服务于病人和医院,在医患关系  相似文献   

6.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主要通过侵权责任来处理,侵权责任归责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效力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在后者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  相似文献   

7.
目的:比较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分析医疗过错发生规律,促使医疗机构防范医疗过错、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为完善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提供建议。方法:采用描述性分析方法,比较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鉴定结论的相关内容及相关因素。结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所涉医疗机构主要位于市内六区;三级医疗机构在两种鉴定中占据70%~80%;法医参与医疗事故鉴定率为29.37%,法医参与医疗损害鉴定率为84.89%;医疗事故构成率为60.14%,医疗损害构成率为54.67%;一、二级医疗机构和近郊区、远郊县医疗机构是医疗过错较为高发的机构。结论: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一、二级医疗机构和近郊区、远郊县医疗机构医疗安全与风险监控,提高其医疗服务水平,并进一步完善法医参与鉴定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8.
孙海生 《基层医学论坛》2007,11(23):1146-1147
以上,我们用两期的篇幅,主要讨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问题。确认了在医疗干预过失和医疗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医疗干预行为过失与医疗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有些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也要赔  相似文献   

9.
试论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认定与举证责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谢瑜 《医学与社会》2009,22(2):46-47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与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侵权责任是两种类型的医疗侵权纠纷。不同于医疗事故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基于违法医疗行为得出的行政结论,医疗过错是法官依据医方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得出的法律判断。与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一样,医疗过错侵权责任的证据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相似文献   

10.
苏旺东 《当代医学》2004,10(12):62-63
2002 年 4月 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002 年 9月 1 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3 年 1 月6 日又颁布实施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 2003 年12月 6 日颁布了从 2004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医疗侵权…  相似文献   

11.
通说认为医疗事故有4项构成要件:主体必须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的违法性;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一般将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称为医疗过失,少数学者称为医疗过错,其实不妥,所谓过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是过失一词的上位概念,范围比过失广。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人有意致人损害,或者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的,为故意。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为过失。  相似文献   

12.
刘志勤 《中国医院》2008,12(6):57-59
论述了在近年的司法审判实践活动中,法医类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数量越来越多的原因。阐释了医疗机构在应对法医类司法鉴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针对此类问题,结合办案实践,对医疗机构应对法医类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雷霄云  那文艳 《广西医学》2003,25(12):2615-2616
20 0 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规定》(下简《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 ,将医患纠纷处理纳入了法律轨道。《规定》提及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明确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无法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则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清白”,将承担败诉责任。为此 ,医院必须为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公正公平公开地审理医疗诉讼案件或处理医疗纠纷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本文就加强医院在举证中的主要证据——医…  相似文献   

14.
程宏 《医学与社会》2006,19(6):43-45
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解释采取了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依据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制度,引起较大争议。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医疗侵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以全部赔偿为原则,辅之以过失相抵规则和衡平原则。对患者因医疗行为带来的损害,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全部予以赔偿;由于患者本身的原因与医疗过错共同作用造成损失的发生和扩大的,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甚至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还应当考虑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和偿付能力等因素,适用衡平原则。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医疗纠纷频频发生,因为没有具体的界定标准,导致医患双方矛盾升级,医院对此大伤脑筋,而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医疗机构虽未构成事故,但确定存在过失的,人民法院一般都判决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有的赔偿额往往高于医疗事故。为此,医院的院长和医师们应明确一个概念,不仅要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也要注意医疗过失行为的出现。  相似文献   

16.
口腔医学界中有一种认识,口腔科是小科室,一般不会发生医疗事故,医学教育中将卫生法教育放在次要位置。然而,在口腔医学教育中有必要加强对卫生法教学的重视。在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八)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对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纠纷审理的程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下面以案例来说明。  相似文献   

17.
徐俊华 《苏州医学》2005,28(2):111-11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是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聘请的,在医学或法医学领域中具有专门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职责是分析并确定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诊疗技术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不良后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其鉴定结论是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与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属性决定鉴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8.
20 0 2年 4月 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了举证责任的新规定。此举证明确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新规定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将举证责任划分给了医院 ,这意味着 ,医院在医疗事故纠纷中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必须拿出有力证据 ,否则将面临“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长期以来 ,我国所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 ,采取的是“相对当事人主义”,将举证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倾斜于诉讼当事人 ,同时将一部分证据的查明责任留给法…  相似文献   

19.
2002年9月1日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2]的方式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护理记录是病历的组成部分,是护士对护理对象所进行的一系列护理活动的真实反映,它不仅提供诊疗的依据,也是《条例》所规定的法庭证据。  相似文献   

20.
本文运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规对医疗纠纷案例进行了分析,值得注意的是"新法"不是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而是以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为原则进行处理,这有助于医疗纠纷的合理解决;也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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