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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6,(3)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我局组织有关部门对中药品种保护相关文件进行了统一整理、研究,重新明确了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将在我局网站以及《中国医药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我局不再批准其它企业提出的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申请。二、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如果在批准前是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其中未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应当在《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同品种保护申请。已受理的同品种保护申请,提出此申请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同品种审评、审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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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技术与市场》2006,6(3):2-2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对中药品种保护相关文件进行了统一整理、研究,重新明确了有关规定并于日前下发了《关于中药品种保护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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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我国的中药品种保护工作已实施了6个年头。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做好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条例》规定,凡经我局批准的中药保护品种,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外,均可申请延长保护期。二、在品种保护期内,凡出现以下情况的品种,均不予延长其保护期。(一)申报资料没有按照我局对具体品种提出的“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办理的;(二)在品种保护期内出现过重大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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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食品与药品杂志》1994,(4)
今年2月6日卫生部发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第一号公告称,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批准以下企业生产的中药品种列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在品种保护期内,凡未取得该品种《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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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国务院曾于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四日以国务院第106号令发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此后,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简称“中保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局”)等相关部门,为加强中药保护品种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做好中药品种保护工作,发布了一系列文件[2~9]。在这些文件中,对于中药保护品种的申报制订了明确要求。为了使生产企业更好地进行申报工作,避免由于提供的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耽误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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