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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平 《杭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4(3):138-138,F003
1 医疗事故赔偿争议处理方法及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4 6条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 ,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该规定 ,在发生医疗事故后 ,因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产生的争议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有三种解决途径和方法 :其一 ,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其二 ,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解决或者协商解决不成功的 ,无论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还是患者 ,都可以向卫生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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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据此认为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预案是医疗机构法定的义务。那么如何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呢?笔者经过调研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总则应包括制定目的、原则及组织机构3个方面。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包括纠纷、差错与事故),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原则:首先要强调合法性,在防范和处理医疗争议的过程中严格遵照各项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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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益重视维护患者权利,充分珍视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今天,临床护理告知义务作为“以病人为中心,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正在引起医疗界的重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中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同时也强调了知情后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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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危机应对实践中常常引人第三方。第三方的介入使医疗纠纷危机的应对产生了新的应对内容。虽然应对医疗纠纷危机中第三方的介入顺应社会需要,符合民法的“私法自治原则”也经常被采用,但也常常因为选择了不恰当的第三方使危机加剧。但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缺乏专门性规定,因此多参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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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圣芬 《中华医学信息导报》2002,17(8):M001-M00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4月14日发布(下简称《条例》)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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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知情权与告知责任的医疗鉴定案例介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有关患者知情权与医方告知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法律界认为公民在医疗过程中知悉与其生命健康权相关的信息并对此作出选择决定应当是该项权力的具体内容;〈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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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办公室 《吉林医学》2003,24(6):570-570
1学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h内据实补记,并加说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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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行为的注意义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第四条第(八)款关于医疗过失实行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的施行,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对患者承担何种注意义务,如何自觉有效地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现有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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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病历是护士运用护理程序为患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与其结果的具体体现及凭证。它记载了患者治疗护理的全过程,反映了患者病情的演变,对确保患者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应,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原始文件依据。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及《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在医疗事故争议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规定患者就医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必承担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护理人员往往由于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综合知识水平偏低,责任心不强,观察病情不仔细,病情记录不及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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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核心医学期刊文摘》2017,(89)
患者病历查阅复制权是保障患者知情权的重要途径。保障患者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对患者知情权和人格尊严的尊重。体系解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推知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似有违上位法规定,应该明确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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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各项法制的不断完善,各行业相关法律的相继出台,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维护自身的权益的愿望也越来越强。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件》中规定患者对诊疗过程有知情权,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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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的出台,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1告知医生向患者告知———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说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告知的义务。《条例》里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有关专家提醒医务人员,对于采取保护性治疗方式的患者,例如恶性肿瘤患者,还是要选择适当的告知方式,比如向患者家属告知。有法律专家建议,对需要采取保护性治疗方式的患者,医院可以事先请患者签署一份委托书,委托其家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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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是临床执业医师的护身符,每位医师在遇到纠纷的时候都可以先看一下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这条规定所列出的情形,这是重要的免责事由。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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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吸收、总结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十几年以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办法》做出了许多重大修改和突破。《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主体与范围,提出了防范医疗事故的一些重要措施,授权医学会独立担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赋了患者更多的权利,规定医事故民事责任争议可以“私了”,制定了更为规范的医疗事故的赔偿制度等。《条例》做出的这些新规定必将使医疗事故得以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公平,例题地解决,认真学习,把握《条例》的这些新规定,很好地透视《条例》的立法宗旨与原则,必将极大地提高学习,宣传《条例》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更好地推进《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