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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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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 ,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释解】 本条是关于医师变更注册的规定。变更注册是指医师改变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 ,需要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制度。它是对医师进行日常管理的手段之一。医师注册是我国医师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医师的监督管理 ,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 ,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根据本法第十四条规定 ,医师经注册后 ,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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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释解] 本条是关于参加医师考试资格的规定。本条规定了二种可以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所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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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释解] 本条是关于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条件的规定。条件的规定与上一条的规定原理是一样的,这里不再叙述,需要强调两点:一、我国的医师同大多数国家一样,是经过综合大学医学专业或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疗专业学习的毕业生,少部分由中医专业、预防医学专业、妇幼卫生专业毕业生担任。还有一部分是大专毕业生或者是中专毕业生,也就是本条的调整对象,通过一定时间的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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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释解】 本条是关于注册医师执业要求的规定医师经过注册,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书,就是取得了执业的许可,就可以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了。但是,是不是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书就可以不受任何限制随意行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师的执业注册,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审查发证行为,而是要依靠注册对医师进行行业管理,注册的内容十分具体,包括:该医师的执业地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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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释解]本条是关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的规定。这一条第一次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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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 ,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释解】 本条是关于医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公告和备案的规定。第一 ,公告。公告应是向公众告知 ,让公众了解。这是医师注册管理的一个必经程序 ,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公众对医师执业活动的监督 ,防止无证行医 ,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得到合格医师的医疗服务。公告的机构。公告的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县 (区 )、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辖区范围内 ,对由其注册和注销注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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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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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释解】 本条规定了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资格是指从事某种职业所应具备的条件、身份等。执业医师资格是指一个人从事医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条件、身份等。经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即可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师资格考试的目的是检验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学实践所必需的基本专业知识与能力。有关部门将依据执业医师法对医师从业资格的要求,参考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大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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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 ,申请重新执业 ,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 ,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释解】 本条是关于医师重新注册的规定。重新注册是对医师中止执业或者注销注册后有的需要重新执业而作出的规定 ,是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加强对医师的管理 ,督促医师更新知识 ,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执业医师法草案中规定医师每两年注册一次 ,但有的意见认为 ,我国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大多是国家设立的 ,对于这些机构医师的日常管理主要应由所在医疗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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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释解]本条是关于执业医师法的立法宗旨的规定。执业医师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关于立法宗旨,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为了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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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医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释解]本条是关于医师的职责和医师的社会地位的规定。第一,关于医师的职责。医师从事的是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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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释解]本条是关于对有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的规定。本条规定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医师,国家要给予奖励。遵照本条规定的原则,本法第三十四条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表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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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执业医师法》的颁布,是中国卫生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医学界以及广大医师热切关注的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医师队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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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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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岳 《中国医院管理》2004,24(12):13-15
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正逐步推进,但是陈旧的管理方式和立法已经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在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新法制定的同时,必须尽早修改原有的与医药卫生相关的9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修订更是刻不容缓.文章从几个方面谈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修订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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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简称《执业医师法》)自1998年6月26日颁布,1999年5月1日起实行至今已近3年了。《执业医师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医师执业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和保障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1 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是依法加强执业医师管理工作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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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Receptum)即“药方”,与病人健康甚至生命关系密切,因而其开具者道义、法律责任重大;“处方”是医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智慧结晶,医德、医术和敬业精神的集中体现,最需要实事求是、精益求精的精神和不断磨炼的基本功。严格地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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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之初、卫生改革与发展进入了攻坚阶段,面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的卫生机构的配套改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医德教育,树立医疗单位良好的社会形象,正确处理医患关系,是每一个医务人员和医德教育工作者必须思考的问题。《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使道德与法律得到衔接,顺应了医疗职业道德建设的需要,在倡导传统医德,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学伦理学的继续教育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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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瑛 《中国卫生》2011,(6):60-61
目前,《执业医师法》中一些规定与目前医学发展现状不相符;一些概念定得过于原则,现实中难以操作;一些内容因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易被一些违规医师引用成歧异。因此,笔者以为,亟待修订这部法律,以适应当前医疗形势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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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实施医师资格考核制度 《执业医师法》在总结我国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借鉴国外有益作法的基础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国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这是《执业医师法》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医师队伍的素质高低。因此,各地要把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卫生部制定的有关实施办法,依法严格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绝不能随意降低标准,放松要求。对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违章、违纪行为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防止不具有医师水平的人员混进医师队伍,危害人民的健康。决不能让医师资格考试走过场,流于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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