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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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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贾红生 《中国药事》2006,20(1):20-21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在《药品管理法》及其它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一般都称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而不是销售药品。因此,有人认为,《药品管理法》“禁止销售假劣药品”的主体不包含医疗机构。尤其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六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品的,  相似文献   

2.
众所周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是劣药,是严格禁止销售和使用的,一个有责任感的药店首要做到的一条就是.要保证自己所出售的药品质量有保证,包括进、销、存各个环节都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售过期药品的行为,就是经营劣药的行为,是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3.
顾光存  杨晓军 《中国药事》2006,20(9):522-522
在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若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违法行为,只要具备处罚主体合格、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有法律规定责任等要件,药品监管部门就应对行政相对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即主观无过错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可以只承担有限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4.
张宗利 《齐鲁药事》2006,25(10):638-638
问:某医疗机构使用假药,是否可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作为禁止性条款,即认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另外,《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否也可作为禁止性条款,即是否可以直接陈述,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广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李邦龙)答: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先引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相似文献   

5.
案例:某药监机关执法人员2002年11月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村卫生室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贩手中采购药品一宗,案值503元,药品是正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该卫生室负责人陈某能认识错误,积极配合检查,且未发现该卫生室此前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卫生室是村集体的,法人代表是村主任,陈某只是负责人。随后,药监机关认为该卫生室触犯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对该卫生室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的处罚。分析:本案中药监机关对案件…  相似文献   

6.
胡愈 《中国实用医药》2009,4(18):275-276
过期药品是指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过期药品主要来源为家庭(个人)存放时间过长的备用药品。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过期药应该属于劣药的范畴,且当过期药品被药贩子倒买倒卖、改换包装、重新流人药品市场之后,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过期药品又属于假药的范畴。我国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假药、劣药。过期药品是医疗垃圾,它的存在严重威胁人们的健康和生活,环境及药品流通秩序。  相似文献   

7.
张宗利 《齐鲁药事》2006,25(9):529-529
案例:某县人民医院自2003年1月28日至2003年4月25日期间,先后六次从伪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两家单位购进克毒清注射液等5种药品。药监人员在查看医院的购进记录时发现,供货单位不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资格,供货方销售人员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系伪造(此前,所在地的省局文件中已经明确上述两家企业证照均系伪造)。当地药监机关认定其从无证企业购进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了如下处罚:没收违法购进剩余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之所以给予一倍罚款…  相似文献   

8.
《医药导报》2007,26(5):I0001-I0001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相似文献   

9.
雷绍强 《中国药事》2007,21(1):23-24
案例: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市场监督检查中,在该县第二人民医院门诊药房抽取了广州某药业股份公司生产的安神补脑液(批号ck40018)4盒.送所在市药检所检验,检验结论为:该药品性状检查有振摇不散的沉淀,按《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八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该药品说明书上明确注有“如药品发生性状改变禁止使用”的内容。该局认定该医院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三)项,《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给予了处罚。  相似文献   

10.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等条款对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均设置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处罚规定,<药品管理法>中多次提到"违法所得"一词,而<药品管理法>全文和后续的解释中均未给"违法所得"以明确的释义,而由于涉及药品的相关案件不尽相同,各级药监部门对违法所得的计算也就有所不同:一种观点认为计算违法所得应包括成本和利润;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包括成本,只计算其纯利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分类计算,涉及药品质量的计算时应包括成本,不涉及药品质量的应该剔除成本.  相似文献   

11.
侯健 《中国药事》1999,13(4):240-241
《药品管理法》第50至54条规定了五种行政处罚:警告;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并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原则。《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机构主管所辖行政区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这说明是...  相似文献   

12.
林垠 《医药世界》2006,(5):18-21
(一)《药品管理法》: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二)《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三)《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抽查检验应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检验,并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进行部分检验.[编者按]  相似文献   

13.
燕健增 《中国药事》2006,20(8):453-453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有效期。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药品的定义:“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目前,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对药品有效期起始时间的确定,实际是按该药品制剂生产的日期(月份)开始计起,没有考虑该药品原料储存的时间。对于制剂如何使用原料药,仅见于关于执行《中国药典》1995年版的文件附件“药品有效期及其规定”中。其规定是:“有效期制剂的生产,应采用新原料,正常生产的药品,一般从原料厂调运到制剂厂,应不超过六个月,制剂的有效期一般不应超过原料药有效期的规定,少数特种制剂确有实验数据证明较原料药稳定者,可适当延长。”  相似文献   

14.
1.农村药店私自变更经营地址如何处理? 某药店成立于2004年9月,注册地址为乳山市某镇某村。该药店未经药监部门批准,于2008年6月私自将药店地址迁至距原地址南约200米处。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后对此行为及时予以纠正,要求其办理变更地址的相关手续后方可销售药品,但药店人员态度恶劣,认为该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地址为乳山市某镇某村,现只是在原址的位置向南搬迁了200米,仍在乳山市某镇某村内,与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地址相符,不需办理变更手续。我们认为,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的规定。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相似文献   

15.
张李锁 《中国药业》2006,15(19):11-12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后,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执法实践中,《药品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规定过于笼统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问题是对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给予几乎完全一致的处罚,而没有区分二之间的责任差别和其主观过错程度。由于药品进入流通领域后一般要经过若干环节,在一起销售没有直接责仟的假约或劣药案件中.销售受到的处罚往往比应负直接责任的生产更重。为此,2002年国务院公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在销售未违法。  相似文献   

16.
销售或使用假劣药在一定条件可以免除部分处罚,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最具特色的创新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开拓性的意义。《条例》第81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  相似文献   

17.
《齐鲁药事》2006,25(5):257-26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全省范围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之外的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全省药品GMP跟踪检查和日常监…  相似文献   

18.
张一 《中国药业》2002,11(2):35-35
从2001年12月1日起,我国新的《药品管理法》已经开始执行。《药品管理法》作为国家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保障人民安全用药,维护人民健康生活的纲领性法规,必将对我国医药企业包括医药类上市公司产生深远的影响。 与此前执行的国家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相比,新的《药品管理法》对旧法的绝大部分条款都做了修订和补充。尤其在法律责任方面由原来的7条增加出26条,在违法和处罚上的规定更加明确.更有可操作性,为各类医药企业在更加公平环境下的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对与药品相关的各个利益部门的要求和监管…  相似文献   

19.
田平 《中国药事》2003,17(6):341-342
新出台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 ,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 ;但是 ,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药品管理相对人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作了新的补充 ,处罚的尺度上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明确提出了药监部门在审理经营、使用假劣药品案件时 ,要考虑管理相对人的主观因素 ,即判定管理相对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根据情节决定管理相对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  相似文献   

20.
《医药导报》2006,25(1):I0001-I0003
第1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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