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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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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透析医患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法律理论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此司法解释的出台,在  相似文献   

2.
从2002年开始,医患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先是2002年4月1日起在医疗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新规,患者告医院,可以不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医院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3.
20 0 2年 4月 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4条第 8款明确指出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医疗纠纷中的“举证倒置” ;2 0 0 2年 9月 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又明确规定 :“医疗纠纷发生后 ,化验单 (检验报告 )是病历资料及鉴定材料必备的组成部分。”它一方面说明了检验结果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又给检验医学提出了如何加强职业保护的问题。由于检验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诊断治疗 ,有可能成为引起医疗…  相似文献   

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逐年上升。为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加大对患者的保护力度,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详细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概念、鉴定程序以及患者的权利保护、损害赔偿标准等。同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医患双方地位…  相似文献   

5.
举证责任倒置与防御性医疗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使医疗机构在原本被动的医疗诉讼中承担了最困难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6.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第4条第8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于我国过去司法实践中所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医疗举证责任而言,《规定》将医疗举证责任纳入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7.
1 举证责任倒置概述 举证责任倒置的法源主要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发布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二是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以及其配套文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所谓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8.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合理性探讨   总被引:8,自引:2,他引:6  
20 0 2年 4月 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以及2 0 0 2年 9月 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依法行医 ,保护病人、医务人员和医院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和《条例》从不同的角度明确了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的义务。现就医疗侵权举证责任进行讨论。一、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关于医疗侵权诉讼 ,世界各国一般都是原告 (病人 )承担医疗侵权证明责任 ,病人证明医师存在诊疗过失、病人受到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1] 。由于种种原因 ,和其它诉讼相比 ,医疗过失诉…  相似文献   

9.
冯济富 《职业与健康》2003,19(3):100-10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4条第8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规定》施行前基础上,形成举证责任倒置。是立法进步的体现,是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体现,而且更符合  相似文献   

10.
从4月1日起,从我国医疗侵权的诉讼中,开始实行举证方式上的改革,患者将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医疗过程有无差错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这一转变源于去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因医疗机构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通常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据最高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1.
曹龙 《健康大视野》2005,13(10):54-56
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下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规定对医疗行为中医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医方不能举出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或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将承担败诉的可能。  相似文献   

12.
关于建立麻醉医嘱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自2002年9月1日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条例》中有关举证倒置的规定,尽管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犤1犦,但就我国目前的医疗环境考虑,《条例》的实施有其重要的意义。随着《条例》的贯彻和执行,特别是举证责任的落实,我们工作中的一些制度和规定如果不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势必造成我们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处于被动地位。就临床麻醉工作而言,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医疗机构对临床麻醉过程中,麻醉医生的医疗行为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对麻醉…  相似文献   

13.
关向东 《卫生软科学》2005,19(3):208-213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医疗侵权诉讼逐年增多。本文就如何正确认识医疗诉讼中医疗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的法律含义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如何运用法律法规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进行抗辩的策略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相似文献   

14.
谈医疗机构防范医疗赔偿风险的对策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众所周知,医疗行业是“三高”行业,即高科技、高风险、高难度,它所服务对象(病)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医疗机构将面临更多的责任和风险。而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从此确立了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大大增加了医院一方的举证责任。一旦医院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将承担败诉的后果,赔  相似文献   

15.
谈医疗行为中的证据意识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20 0 2年 4月 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作为医务工作者应当重新审视其医疗行为 ,传统的医疗行为模式也应做出相应的改变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研究和熟知《规定》的内容 ,树立依法行医的观念。在此 ,我们就医疗行为中的证据问题进行讨论。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含义举证责任 ,是指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必须加以证明 ,在自己的主张最终不能得到证明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6.
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 (八)项明确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从此确立了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一改过去医疗纠纷  相似文献   

17.
病案,又称病案档案,是对患者进行医疗活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是经医务人员、医疗信息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和医疗文书。因此,病案是解决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判断医务人员过错和医疗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关系的重要证据。2002年先后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并对举证中主  相似文献   

18.
从举证责任倒置谈病历书写新要求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为了保护弱势人群的利益,2002年4月1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今后,医疗事故的处理将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如何应对、如何防范可能出现的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摆在医务人员面前需要研究的课题。医疗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使医务人  相似文献   

19.
举证责任倒置与信任和谐的医患关系   总被引:18,自引:2,他引: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 8点解释 (简称《解释》)医疗诉讼 :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 。即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解释》成为近期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笔者就举证责任倒置的利弊做一粗浅分析。一、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行为的积极影响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科学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 ,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保持社会稳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准则。以往“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 ,由于医疗资料都存放在医院 ,患者不便查阅…  相似文献   

20.
<正>1举证责任倒置概述举证责任倒置的法源主要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发布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二是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1]以及其配套文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所谓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只要病人提出诉讼,医方就应当列举事实及证据材料,证明自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否则医方就要承担责任[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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