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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司法处理医疗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但各地在对医疗纠纷诉讼进行审理时,适用法律的尺度并不一致,适用不同的标准导致赔偿数额差距巨大,使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所以,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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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正逐渐成为主要方式之一。从2002年9月开始,上海市医学会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时也陆续接受法院的委托,组织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技术鉴定。2004年,由法院委托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己占上海市医学会鉴定总数的70%。本文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旨在使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案件司法裁判的做法和思路有所了解,并在临床实线中加以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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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已经四年多了,它们对医疗纠纷案件尤其是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有关举证责任分配、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以及法律适用等内容的规定较之以前的传统做法有重大突破.笔者结合临床医疗实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以及法院的司法判例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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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无论立法还是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我国当前处理医疗纠纷的基本法律制度,无论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损害赔偿”,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都明确要求,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由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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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继出台,法院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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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由地方医学会首次、再次鉴定后又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纠纷案件。因其涉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 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事件,医疗机构是否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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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4月 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002 年 9月 1 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3 年 1 月6 日又颁布实施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 2003 年12月 6 日颁布了从 2004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医疗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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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三年 缘何被冷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虹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2006,(9)
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地位尴尬: 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越来越少;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起诉一般都绕开"医疗事故",而选择以"人身损害"为由;医疗机构宁可承认"差错",也不承认有"医疗事故";法官按"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判案莫衷一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标准基本不被采用。在4月16日结束的"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课题组会议"上,来自法院、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专家、学者,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遭遇的问题和困境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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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广大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案件逐年增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医疗纠纷诉讼实行举证倒置原则,在医疗事故争议诉讼中,医疗机构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和较高的抗辩要求。据统计,从2002年9月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至今在2年多时间内,本院发生医疗诉讼案件共计6起,而本院从1992~2002年在10年内发生的医疗诉讼案件仅为3起。在此,结合本院这6起医疗诉讼的审理过程,讨论在医疗诉讼中医疗机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期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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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 ,医疗纠纷和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数量均呈上升趋势 ,动辄向医院索取高额赔偿的案例也时有报道[1、2、3] ,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第八款司法解释 (简称《解释》)医疗诉讼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施行 ,对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保健服务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适应这种形势 ,深入分析 ,采取积极的措施 ,有效防范和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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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规定》(下简《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 ,将医患纠纷处理纳入了法律轨道。《规定》提及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明确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无法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则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清白”,将承担败诉责任。为此 ,医院必须为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公正公平公开地审理医疗诉讼案件或处理医疗纠纷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本文就加强医院在举证中的主要证据——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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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了解司法鉴定在羊水栓塞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效力。方法在百度和Google中输入"羊水栓塞,医疗纠纷,医闹"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将羊水栓塞医疗纠纷案件认真阅读后摘录、编号并列表统计分析。结果①羊水栓塞医疗纠纷案件共78起,网上发表时间为1986年10月25日至2009年3月18日,其构成比随年度增长而增加。②35.90%案件使用诱发或加强宫缩措施,其中42.86%案件使用两种以上方法、两次以上使用缩宫素静脉滴注及肌内注射。③78.20%案件提及孕产妇结局,孕产妇病死率88.52%。④50.00%案件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5.90%构成医疗事故。⑤10.26%案件经过司法鉴定,100%责任界定在医方。⑥46.15%案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83.33%案件患方起诉,70.00%案件法院判决医方或卫生局以各式各样的名义赔偿或补偿患方损失;赔偿金在7000元至52万元不等;判决追究医方刑事责任3起,责任人5人,判处有期徒刑1~8年。⑦运用法律文件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论司法鉴定100%对患方有利,100%判决医方有罪。切实提高产科医疗护理质量,加强产科病历质量管理,是减少或杜绝羊水栓塞医疗纠纷的有效错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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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的边缘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今年9月1日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三周年的日子。我作为一名多次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以医方或患方代理人身份参加的实践者,始终关注医疗纠纷诉讼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就是对《条例》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的效用进行的观察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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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对吉林省88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2002年9月1日至2003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实施一周年,吉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对88起医疗事件依据《条例》进行了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对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进行分析。1基本情况一年来,吉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受理医疗纠纷事件145起,组织医疗事故技术再次鉴定88起,其中属于医疗事故的43起,不属于医疗事故的45起。88起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在市州所辖卫生部门医疗单位47起,省部属院校医疗单位16起,厂矿企事业所属医疗单位14起,乡镇卫生院6起,个体诊所5所。省级再次鉴定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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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群 《世界核心医学期刊文摘》2019,(66)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增多趋势,客观公正处置纠纷尤为关键,而处置的前提高度依赖于科学公正的鉴定意见。当前我国事实上仍处于鉴定的"双轨制",即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存的局面,但自2010年7月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以来,大量医疗纠纷案件由司法鉴定机构介入鉴定。从2018年10月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来看,科学评定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后果,以及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环节。本文拟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的法医鉴定思维角度进行探讨,以期为得到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并为此类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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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后,医疗纠纷的处理走向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由医疗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也不断增多。但医疗纠纷诉讼属民事诉讼抑或是行政诉讼及卫生行政部门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在理论和实践上还颇有争议。本文就此进行初步探讨,供商榷。 医疗纠纷是指医疗单位和患者或其亲属,对是否因医疗失误而导致患者利益损害及医疗失误的性质、造成损害的大小而引起的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因医疗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不包括因医疗纠纷而导致的治安管理、追究刑事责任等诉讼)其性质一般应为民事诉讼,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是行政诉讼或行政机关内部解决的争议,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