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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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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4月1日起,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做为原告方的患者,将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这两个方面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承担。这种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而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方式,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部分“举证责任倒置”,不仅对医患双方都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也使医学和法律产生了碰  相似文献   

2.
从4月1日起,从我国医疗侵权的诉讼中,开始实行举证方式上的改革,患者将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医疗过程有无差错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这一转变源于去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因医疗机构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通常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据最高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3.
举证“倒置”范围与患方的举证责任。医疗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是否意味着案件所有待证事项均由医疗机构承担而患方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呢?答案无疑应当是否定的。鉴于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相关,而且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相关联,加重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必须法定化。  相似文献   

4.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举证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医疗侵权诉讼的特殊性、患者不拥有病历(客观病历的原件和主观病历)、医患之间医学信息不对称,以及患方在现有条件下寻找医院医疗过错、完成因果关系举证确有困难,  相似文献   

5.
举证责任倒置是在诉讼双方举证能力极不对等的情况下、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是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措施.在职业病诊断中,运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1 举证责任倒置概述 举证责任倒置的法源主要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发布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二是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以及其配套文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所谓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7.
朱学堂 《预防医学论坛》2007,13(10):F0002-F0002,871
举证责任倒置是在诉讼双方举证能力极不对等的情况下、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是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措施。在职业病诊断中,运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进行了改革,在其第4条中将医疗侵权诉讼列入8种特殊侵权诉讼之一,规定了医疗诉讼等8种情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从而使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承担发生了重大变化。  相似文献   

9.
浅析医疗事故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确立,认真解读医疗事故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性;阐明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提出当今医疗机构在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中应采取的积极对策。  相似文献   

10.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明确了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11.
<正>1举证责任倒置概述举证责任倒置的法源主要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发布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二是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1]以及其配套文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所谓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只要病人提出诉讼,医方就应当列举事实及证据材料,证明自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否则医方就要承担责任[2]。  相似文献   

12.
护士应对护理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策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确立了医院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即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护理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因护理侵权导致的诉讼亦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本文结合临床实践,就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及护理工  相似文献   

13.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话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医疗侵权诉讼逐年增多。文章就如何正确认识医疗诉讼中医疗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的法律含义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如何运用法律法规在医疗侵权诉语中进行抗辩的策略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相似文献   

14.
积极应对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新变化   总被引:14,自引:1,他引: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 2 0 0 2年 4月 1日起施行。此《规定》对以往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进行了改革 ,规定了医疗诉讼等8种情形实行举证倒置 ,即由被告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这将在更大程度上保护法律诉讼中弱势人群的利益 ,体现法律保护受害者一方的立法宗旨。同时 ,也将使原本已经在医疗诉讼中日渐被动的医疗机构因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而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将迫使医疗机构研究、掌握、应用《规定》 ,保护医方的合法权益。一、医疗单位承担哪些举证责任《规定》…  相似文献   

15.
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 (八)项明确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从此确立了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一改过去医疗纠纷  相似文献   

16.
在特殊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能够更好实现公平,赢得了舆论界和理论界几乎较为一致的好评.“举证责任倒置”大大减轻了患方证明责任负担,其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以较重的证明责任,促使医护人员在医疗行为中遵守诊疗常规,尽到其与专业水平相符的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实施5年来,“举证责任倒置”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也不容忽视.笔者着重探讨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中需注意的几点问题.  相似文献   

17.
陈庆  王国海 《卫生软科学》2008,22(5):402-404
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出台为背景,分析该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进步性与理论上的争议,并对国外民事医疗诉讼举证责任规定进行归纳,研究其对我国医疗举证责任问题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论"手术公证"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一般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加上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责任增大,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首次将医疗侵权案件列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畴。文章分析了新的证据规则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并结合参与医疗侵权诉讼的经验,提出了在诉讼中构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20.
谈医疗机构防范医疗赔偿风险的对策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众所周知,医疗行业是“三高”行业,即高科技、高风险、高难度,它所服务对象(病)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医疗机构将面临更多的责任和风险。而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从此确立了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大大增加了医院一方的举证责任。一旦医院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将承担败诉的后果,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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