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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即将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对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它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目标、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等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和义务,规范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行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中医药工作,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 (本刊通讯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颁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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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中医药》2001,14(1):1-4
甘肃省卫生、中医界盼望已久的《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于 2 0 0 0年 1 2月 2日经甘肃省第九次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 0 0 1年 1月 1日起施行。这是全省卫生、中医界的一件大喜事 ,它标志着我省的中医药事业从此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同时也是新时期我省贯彻《宪法》关于“发展我国传统医药”规定的具体体现 ;又是我省贯彻党和国家“中西医并重”卫生方针的重要举措。它的颁布实施 ,对保障公民健康、进一步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文化 ,切实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 ,促进全省中医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 ,无疑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希望全省中医界同仁 ,认真学习 ,贯彻执行《条例》,促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开创我省中医药工作的新局面 !  相似文献   

3.
中医事业的发展和振兴,主要依靠学术水平的提高。可以说学术水平是中医事业的生命力,关系到中医事业的兴衰与存亡。胡熙明同志去年在《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提出“把发展中医学术作为一项根本任务来抓”;朱杰同志今年在《全国中医药科技进步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牵制中医药工作全局的关键因素,是科学技术发展缓慢”、“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整个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引导到主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的轨道上来”。这是近年来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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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们对全省中医事业发展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分析,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中关键是中医事业的发展缺乏法律规范和保证。只有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行业管理,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服务,才能确保中医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为此,我们把加强中医行业法制建设作为一项大事来抓,结合我省中医工作实际,在政府部门的关怀、支持下,使《四川省中医条例》较为顺利地颁布实施,为发展我省中医事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保障。我们的体会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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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1日通过,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5年了。《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出台,为保护、扶持、发展江苏中医药落实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为江苏中医药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江苏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施行5年来,全省各级卫生和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人大、政府的支持下,不断加强中医药执法工作,依法促进了江苏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决定”。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根据决定作了相应修改,现重新公布。各类中医药相关法规的出台和不断完善,反映了中医药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对促进中医药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在贯彻实施中医药法规过程中,各地应因地制宜,将地方性中医药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有机结合,务必要将相关政策措施与各项中医药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更快地推进中医药事业有序的发展,使中医药得到很好的继承与发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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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 ,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保护人体健康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 ,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 ,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 ,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 ,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第四条 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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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医药》2005,26(2):3-6
《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1日通过,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5年了。《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出台,为保护、扶持、发展江苏中医药落实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为江苏中医药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江苏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施行5年来,全省各级卫生和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人大、政府的支持下,不断加强中医药执法工作,依法促进了江苏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的决定”。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根据决定作了相应修改,现重新公布。各类中医药相关法规的出台和不断完善,反映了中医药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对促进中医药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在贯彻实施中医药法规过程中,各地应因地制宜,将地方性中医药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有机结合,务必要将相关政策措施与各项中医药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更快地推进中医药事业有序的发展,使中医药得到很好的继承与发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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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7年4月25日正式颁布施行,填补了我省在中医立法上的空白。《条例》的实施是我省中医事业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中医工作由此将进一步走上依法发展的轨道,这对于继承、发扬中医药学,适应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要,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回顾《条例》的制订过程,我们的体会是: 统一认识 抓住机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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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2001,20(6):3-5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于 2 0 0 1年 6月 2 2日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 2 7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 0 0 1年10月 1日起施行。这是一件在首都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首都中医药事业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依法发展的新时期。《条例》将北京市中医药工作在首都经济建设和保障人民健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目标、中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 ,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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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针灸杂志》2005,24(1):45-45
为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凸现上海中医临床特色优势,做好名老中医学咪经验的总结、继承和抢救工作,根据《中华人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及《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的要求,上海市卫生局于2004年启动了“上海市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研究工作室”建设工作,拟通过这项工作的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上海市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研究工作室,形成一批国内领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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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国中医药报》2020年3月30日讯: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中医药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颁布实施的《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条例》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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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11月1日正式贯彻实施。标志着上海中医事业走上了依法发展的新里程。 中医立法 是时代的要求 由于独特的历史和地理环境,上海既是名医荟萃,也是中西医学碰撞最为激烈的前沿阵地。进入九十年代之后,上海的中医立法工作已经变得刻不容缓。 上海中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种挑战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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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给中医药事业发展带来的良好机遇,并为中医药事业可持续性发展创造更好的务件,认为应给中医事业更多的政策扶持,如将中医医院改名为国医医院,统一中医医院的标识、统一中医医院的急救系统短呼电话号码,为中医医院的发展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等,通过这些举措引起全社会的重视,振奋中医药工作者的情绪,从而促进中医药事业更好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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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给中医药事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但中医医疗机构如何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仍然是我们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重大课题。笔者根据自己从事中医药工作20余年的经验并参考有关资料,从遵循自身规律、稳定队伍、整合人才资源、普及中医药知识、专病专科建设、“治未病”、继续教育、医院中药制剂、中药炮制、继承创新等十个方面着手,对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因素进行探讨,希望对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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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6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提出“中医现代化”、“中医要发展,要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的要求以来,关于中医现代化的研究成果较多,2003年国家颁布了《中医药条例》,更明确提出要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吴仪副总理在2004年全国中医药会议上指出“要努力继续切实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作为基层的中医药科研工作者和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的管理者,笔者认为,目前中医在发展战略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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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8年11月1日起,《上海市中医发展条例》颁布、实施,这是上海全体中医药工作者值得庆贺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上海进入依靠法制管理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新时期,我们为之振奋,为之欢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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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中医界盼望已久的一件大喜事。《中医药条例》的出台,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工作保障,对推动我国的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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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3月3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特别提交了"振兴我国中医药事业"的提案。一、深入调研,尽快推动《中医药法》出台。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亟需正式法律的有效保障。目前中医药行业的指导性法规是200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但该条例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大力推动国家出台符合中医特色和中医规律的《中医药法》很有必要。二、积极宣传,努力提高人们对中医药的认识。建议国家相关部委要成立专门的宣传部门,大力宣传中医药,弘扬中医药文化,逐渐提升国人对中医药的认识。同时要严格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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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9次会议于1999年6月18日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中医条例》,并于公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这是我省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中医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和欢迎。本刊特约记者就此采访了省中医管理局局长蔡剑前。记者:首先请您谈谈《山东省中医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征。蔡局长:《山东省中医条例》以法律形式对我省中医事业发展的历史经验进行了全面科学的总结。它充分肯定了中医药在医疗卫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依法保障、扶持中医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贯彻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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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中医药人才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基础和核心 ,是中医药行业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 ,是贯彻执行《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具体体现。因此 ,加快高层次中医人才的培养 ,积极创造有利于中医人才成长的机制和条件 ,将带动整个中医药队伍的建设 ,促进中医药学术发展 ,是目前中医药事业当务之急、重中之重的工作。文章通过对高层次中医人才成长的历史回顾和我市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的现状分析后 ,以“探讨高层次中医药人才的标准和知识结构 ,针对性地组织培养内容”、“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政策支持 ,是培养高层次中医人才的保障”、“领导重视 ,努力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激励机制 ,是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成长的重要条件”、“多渠道争取经费 ,是保证培养计划实施、达到预期目标的物质保证”为题 ,分别谈了自己的观点和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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