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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书写作了明确规定。自2002年9月1日开始,新疆医学会承担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新疆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专家在客观、公平、公正鉴定的基础上,严肃、认真地书写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对客观、公平、公正的处理医疗事故提供了客观依据。但有个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写的还不够规范,存在这样哪样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书写等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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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患者在享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对维护自身的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患者对诊疗过程有知情权,有权复印公开部分的病历。医院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承担“举证责任”,而护理文件是病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被列为举证项目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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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民事和刑事三大责任,其责任主体的界定各不相同。但理论上及实践中常常出现混淆三大责任主体的现象,不利于明确医疗事故责任的承担,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本文从法理入手,探究了医疗事故三大责任主体的界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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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公信力状况调查与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核心环节。为提高鉴定活动的公信力,应当强化医学会的民间性、自主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医疗事故鉴定活动中的地域和职业保护倾向,明确鉴定组织人员和鉴定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加强对医疗事故鉴定活动的监督。 相似文献
6.
论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行为的注意义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第四条第(八)款关于医疗过失实行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的施行,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对患者承担何种注意义务,如何自觉有效地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现有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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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红 《中华全科医师杂志》2008,7(2):113-114
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医生个人不是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但却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主体。有时,医疗事故的发生并非医生个人的“严重不负责任”所致,而是医院管理问题。如果让医生个人承担医院应承担的责任,尤其是承担医疗事故罪刑事责任,那么对医生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从区分医生个人责任与医院责任的角度出发。细化具体案件中医院与医生的责任,对于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本文作者对此问题进行了具有一定理论与实践意义的初步探讨。希望本文能够引起读者及司法部门对医疗事故责任细化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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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2002年9月1日开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医学会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审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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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是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聘请的,在医学或法医学领域中具有专门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职责是分析并确定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诊疗技术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不良后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其鉴定结论是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与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属性决定鉴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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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医疗纠纷是一些患者或其家属以医务人员未能对病情做出及时诊断或延误了治疗,而导致患者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为由,向有关方面提出要求追究医院的责任。那么,因误诊、误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从客观上看,医务人员有误诊误治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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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的医疗事故条例的实行,法制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法律意识和权力意识的不断增强,特别是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近年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护理纠纷日趋增多,这不仅给护患关系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也影响医院的整体形象。护士是承担医院服务的主体,提高护士自身素质,提高护理质量,加强服务意识是避免护患纠纷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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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有限赔偿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责任历来是纠纷中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医院强调一次补偿,患者要求巨额赔偿,作者认为二者均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不心符合民法原则,邦联提出痦秘事责任的有限赔偿说,即患者因其承担了部分的医疗费用的支出而在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的处理时享有部分赔偿权利,院方因其自筹了部分医疗经费(存在一定的赢利)而在医疗的民事责任处理时承担部分的赔偿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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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普 《中华医学信息导报》2002,(12)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干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医学会将承担“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为了加强对“条例”的学习,熟悉“条例”的内容,全面、准确地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以便更好地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机关党委按照学会党组的要求,在学会职工普遍阅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文件的基础上,于2002年6月7日在中华医学会举办了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报告会.邀请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史敏、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王羽两位领导进行了“条例”学习的专题辅导。学会党组成员、负责筹备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及部分学会职工听取了辅导报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法规。史敏司长在报告中从《医疗事故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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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记录单在2002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被纳入随病历到病案室归档,具有法律效应。记录了护理过程的护理记录单在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处理中具有重要法律意义。认真、准确、及时地做好各项医疗护理记录,既维护了病人的权益,也保护了医生、护士自己的利益。医院在保障医疗护理的安全,防范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的发生,提高诊疗护理技术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加强对各项医疗护理记录的有效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很重要。由于护理记录单书写能反映出医护质量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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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琦 《中华医学信息导报》2008,23(19):F0001-F0001,3,5
西安医学会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以来,通过对上千例案件的鉴定,在专业技术上解决案件的定性、定量、定责问题,为人民法院及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判决纠纷案例提供依据,使医疗争议得到了及时解决。医鉴工作名副其实地成为缓冲、化解纠纷和提供科学依据的不可替代的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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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从法理上来看,违反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及法制统一原则;从实践中来看,极为不利于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亟需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