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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医嘱执行单——医疗纠纷举证的重要依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当医疗机构发生因医疗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时,司法机构均按《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提交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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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9月起实施由国务院令第351号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条例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赋予了患者更多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的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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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规定了“医院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引起医学界的震动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面笔者就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及护理工作与之相适应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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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实质就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推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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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中,医疗机构承担举证例置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法规出台明确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随着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病历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是明确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历是不可缺少的重要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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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与消毒供应中心的规范化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09-01起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扩大了患者的权力,明确了赔偿费用等。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患者提出诉讼,医方就应当列举事实及证据材料,证明自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否则,医方就要承担责任。医院的消毒供应中心是医院消毒灭菌和供应各种无菌医疗用品的重要场所,其工作质量的高低与医院感染的发生和控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在新形势下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实行规范化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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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无疑对医务工作者特别是护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明确做出了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其基本的出发点足保护弱势群体,法律向弱势的患者倾斜。这无疑从法律角度对医疗医疗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这一卫生环境的重大变革,本文从法律角废分析患者和护理人员在法律意识上的差别,对怎样更好的依法执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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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举证倒置护士护理文件书写规范的培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潘银妹 《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4,(Z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医院要承担举证责任,病历是医疗纠纷的主要证据之一,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护理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等病历资料,而且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护理病历也是医疗机构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 因此,护理文件的书写规范对保证医疗护理安全起重要作用,为此我院对全院护士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培训,现报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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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承担举证责任方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庭就可以推定其存在过错。而急、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是医疗纠纷发生的高危环节,因此,急诊护士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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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4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坏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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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临床工作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在 2 0 0 2 - 0 9- 0 1正式实施 ,现就具体贯彻落实中遇到和产生的一些问题并对临床工作带来的影响探讨如下。1 《条例》带来和积极效应《条例》作为现实条件下调整医患关系的一部新法规 ,必然会对临床工作带来诸多积极效应。如加强责任心、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患交流、防范医疗纠纷、提高医疗质量与技术水平等。1.1 有利于规范医疗行为[1]1.1.1医疗机构可能成为医疗事故的主体 《条例》第2条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中 ,明确了医疗机构违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构成医疗事故。即是明确了医疗机构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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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记录中潜在的法律问题及管理对策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四条第八款中确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作为举证材料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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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绿化 《中华国际护理杂志》2004,3(2):114-116
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这一行政法规的实施,将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产生重大的作用.同时也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范行医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的全面实施,将对提高医疗护理管理水平提出严峻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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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护理文书质量防范护理纠纷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等护理文件纳入到病人有权复印或复制的客观资料范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护理文件作为病历的一部分,是医疗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是处理医疗事故的重要的法律文件。但目前护理文件书写并未引起全体护士的足够重视,存在着许多潜在的法律问题,成为护理纠纷的潜在隐患。1护理文件书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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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教学医院急诊科既是医疗护理纠纷多发的前沿阵地,又是培养护生急救知识和技能的重要实习科室。护生作为医院中的一个特殊群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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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护理记录质量分析及质控对策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医患双方对自己权益的维护意识也逐渐增强,因医疗纠纷诉讼法律的案例日渐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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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一部分有关当事人举证条款中,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第四条第八款明确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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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室内镜管理与法律风险的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微创手术的广泛应用,手术室开展的内镜手术也日趋增多,卫生部颁发的《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内镜的清洗消毒工作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并已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行为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1]。一旦患者因接受内镜诊疗而出现医院感染的医疗纠纷事件,就存在发生医疗事故的隐患。这给手术室的内镜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1法律风险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它意味着就内镜手术来说,若患者因接受内镜诊疗而出现医院感染的事实,患者就有可能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诉诸法律。而医院若无过错不需承担相应责任,除需举证手术过程中其医务人员不存在过错,更需举证在整个内镜诊疗过程中包括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方面规范、无过错。2不安全因素2.1把关不严,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未经国家卫生部门批准生产的消毒器械。2.2从事内镜手术及内镜清洗消毒工作的医务人员缺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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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立法有待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9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9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很显然,本案例经两级医学会鉴定均认定“不属医疗事故”。如果法官按此《条例》审决,医疗机构将不承担赔偿责任,更不会出现巨额赔款。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但仍然要按承担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判令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