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编辑同志:现有一被告,过去无精神疾病史,因与领导有矛盾冲突,某日纠合亲友数人,将该邻居新建楼房捣毁,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在冲突时,该被告人称头部受伤,继后表现类似“痴果”样表现。请问该被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答: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与不能控制的时候有危害行为的不负刑  相似文献   

2.
关于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行为控制能力的概念与判断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和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实践中,是按照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相结合的原则来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这里所指的心理学标准,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指对自己行为的“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与对行为的辨认能力相比较,人们对于控制能力的理  相似文献   

3.
英美法系对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标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英美法系关于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标准 ,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尤其是美国评定标准的变动 ,引起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评论。现将英美法系关于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的来历和演变过程综述如下 ,供我国同道们参考和借鉴 ,希望有助于理解我国刑法 (1997年 )第十八条中“精神病”、“不能辨认”及“不能控制”的含义[1] ,并消除在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问题上的理论和实践分歧 ,以达成共识。一、英国的有关法律1.精神错乱辩护 (InsanityasADefense) :12 6 5…  相似文献   

4.
责任能力及其评定条件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责任能力及其评定条件的探讨刘方启陈起江赵彩霞我国《刑法》(1997)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后是否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是区分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5.
“三动论”与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构想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有多个论点和观点 ,如医学标准、法学标准[1] 、动机论[2 ] 、辨控论等 ,对实事求是的作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起到积极的作用。但目前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理论指导仅是“二元论”,即医学论 (诊断要件 )及法学论(能力要件 ) ,而缺乏社会学论 (行为要件 ) ,未形成以生物 -心理 -社会为模式的整体评定理论体系。应该理解到 ,精神症状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的本身 ,而在于它们最终意味着什么 ,它的目的、作用和结果。刑事责任能力可认为是一个涵盖法律、社会及医学统一的概念。精神病人的行为并不都是违法的 …  相似文献   

6.
编辑先生 :我国《刑法》第 1 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若一精神病人发生造成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 ,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他的家属或监护人应负何种责任呢 ?请专家赐复 ,谢谢。青岛市 王一波答读者来信王一波医师 :精神病人发生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 ,经鉴定确认为实施危害行为时处无责任能力状态 ,因而相应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 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似文献   

7.
目的:探讨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学特点. 方法:采用自编一般资料调查表、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BS),对147例涉嫌刑事案件的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进行评定.147例犯罪嫌疑人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组91例,有刑事责任能力组56例(限定刑事责任能力35例,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1例). 结果:有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以男性、未婚、农民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居多(P<0.05或P<0.01).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组以精神分裂症居首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组以物质依赖居首位;精神分裂症第2位.无刑事责任能力组案型以凶杀、伤害为主,而有刑事责任能力组则以伤害、强奸、盗窃多见(P<0.05或P<0.01).无刑事责任能力组BPRS总分及思维障碍、激活性、敌对猜疑各因子分均显著高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组(P<0.05或P<0.01). 结论:精神障碍种类、精神症状及严重程度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相似文献   

8.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田毅松关于精神病作案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以生物学为主的观点,原则上以医学诊断为基础,按照疾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分析其辨认力和控制力,从而判定其有无责任能力。按照这种观点,精神病在发作期不论其作案行为是否为精...  相似文献   

9.
目的:对司法精神病鉴定中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讨论。方法:对95例司法精神病鉴定中评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例进行分析。结果: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在鉴定中可酌情应用。结论:限定责任能力大致可见于以下几种:①精神病性症状与作案无直接关系;②继发性人格障碍而非疾病直接导致;③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④其他精神活动障碍。  相似文献   

10.
精神分裂症症状与暴力作案特征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目的:探讨精神分裂症患者精神症状与暴力作案特点之间的关系。方法:通过使用暴力作案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CRRS-V)结合Rogers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R-CRAS)与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等工具,对54例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被鉴定人精神症状与暴力作案的特点进行相关分析。结果:精神病性症状同评定工具反映的多数作案特点以及鉴定时的表现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但作案时的环境辨认情况以及作案隐蔽性同精神症状间无明显关系。结论: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作案行为与多种因素有关。但不能单凭某一因素对责任能力进行评估。  相似文献   

11.
目的:探讨中文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中文版R-CRAS)的信度和效度。方法:国内12名不同省市的资深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专家运用R-CRAS量表采用盲法对3例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结果进行比较。结果:量表内部一致性系数(Cronbach'sα)r=0.846。12名评定者对全量表评定的一致性系数r=0.493,一致性最差的4个条目(第10、11、14、17题)占全量表的22.22%(r=0.099~0.294,P均0.05),提示这些条目与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或许没有必然联系。12名评定者36例次评定结果:部分、小部分、大部分、完全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分别为7(19%)、2(6%)、8(22%)、15(42%)和4(11%)例次,提示评定者根据量表对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结果明显不同。对于12名评定者的36例次的评分转换成等级资料,进行Friedman检验(χ2=208.824,df=17)和Kendall'W协同系数检验(Kendall'W系数=0.341,χ2=208.824,df=17),显著性均P=0.000,提示量表评分标准存在随意性。多维尺度分析发现,该量表条目按其相似性和差异性可以被划分为若干不同的范畴,仅以"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概括他们的特征。结论:中文版R-CRAS的设计欠合理,需进一步研究改进。  相似文献   

12.
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是司法鉴定的一项主要内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与多方面的因素相关,本文对目前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临床研究进展进行综述。  相似文献   

13.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提纲(上)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阐述了对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原则,包括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并对各类精神疾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提出见解。  相似文献   

14.
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的扩展运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目的:探讨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扩展运用于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可能性。方法:对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对象按量表手册进行评分,专家按3级和三等5级分别对研究对象的刑事责任能力给出评定意见,分别探讨量表在两种分级情形下的运用。结果:共纳入384例样本,全量表Cronbachα为0.932 2;条目内部相关性尚可,18个条目均与量表总分相关(r从0.157~0.904)。主成分分析提取3个因子,累积贡献率为68.62%。刑事责任能力3级时,无、限定、完全的量表总分分别为(9.66±5.11)分(、26.54±5.21)分和(40.08±7.90)分,具有显著差异,建立判别式,回代表明94%分类正确;当刑事责任能力三等5级划分时:无、小部分、部分、大部分、完全的量表得分分别为(9.64±5.10)分、(21.21±2.52)分、(25.26±4.05)分(、31.85±3.46)分和(40.58±5.92)分,具有显著差异,建立判别式,回代表明80.5%分类正确。结论: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构建合理,信效度较好,可扩展运用于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相似文献   

15.
在抑郁症凶杀行为的司法鉴定中,如何判定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受损程度,常成为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难点;即使是某些特定的抑郁症凶杀类型,在司法精神病学界对其责任能力的评定也存在诸多争议。为此,我们对抑郁症的各种凶杀行为进行归类,并对其凶杀特征和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进行讨论,以期提高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16.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以下称《刑法》)第18条第1款用"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定.首先确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即医学要件;然后判定被鉴定人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对其辨认或控制能力的影响,即法学要件;最后评定被鉴定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于前者由鉴定人评定一般没有争议,而对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判定及责任能力的评定,是鉴定人还是法官为主体存在争议.我们就以上问题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7.
唐全胜 《四川精神卫生》2008,21(3):I0003-I0005
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及鉴定后处理,国内仅王小平等作了相关的研究,迄今为止,国内外的学者一致认为它是医学界和法学界公认的疑难课题。本文就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和鉴定后处理作一综述。  相似文献   

18.
论原因自由行为与相关精神疾病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汪志良 《上海精神医学》2007,19(4):246-247,249
司法精神医学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是根据《刑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即按照医学条件和法学条件相结合的鉴定原则。然而在鉴定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虽有辨认或/和控制能力的障碍,但又是自陷于精神障碍状态所致,考虑到《刑法》的法理理念,仍主张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而这又与上述一般的鉴定原则有所矛盾,于是在法学界就提出了“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1]。下面就这一理论与相关精神疾病的责任能力评定发表浅见,以供讨论。1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原因自由行为,俗称自陷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具有行为能力时,故意或过失地使自…  相似文献   

19.
目的探讨《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在情感性精神障碍案例中的运用。方法多中心收集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案例,对其中的情感性精神障碍人完成量表评定,同时要求鉴定专家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按辨认与控制能力受损的程度进行三级划分。结果小部分组、部分组、大部分组量表评定总分的平均分依次升高且存在显著性差异,分别为22.07±2.59、25.93±6.12、29.61±4.50;量表共15个条目与评定分显著相关,相关系数从0.289至0.703不等;因子分析得到7个因子,能解释74.958%变异。结论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内部构建合理,在情感性精神障碍者责任能力限定评定中,能有效反映再分三级之间差异。  相似文献   

20.
80年代与9O年代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例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探讨80年代与90年代司法精神病鉴定变化的特点.方法对盐城市精神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技术组1980年至1999年鉴定的1111例案例,分为80年代组与90年代组进行比较.(80年代组198例,90年代组913例)结果 90年代组比80年代组在鉴定诊断中,人格障碍减少(P<0.05)其它无显著变化,两组中居第一位的为精神发育迟滞,分别占36.6%和33.8%;在法律能力评定中,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所减少(P<0.05),性防卫能力评定中有所增加(P<0.05),两组中居第一位的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分别为70.4%和78.3%;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中,完全责任能力在减少(P<0.01),而部分责任能力在增加(P<0.01),两组中居第一位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分别占46.7%和56.1%;在鉴定案例犯罪类型中,盗窃案件增多(P<0.01),政治案件和流氓案件减少(P分别<0.05和<0.01).结论我国的司法精神病学正在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