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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就是说,凡患有上述“五病”的人员不仅不能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销售工作,已经参加的也必须调离。但对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中,常可发现“五病”患者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加工销售,而且以家庭为核心的食品生产经营户居多。对此,“两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  相似文献   

2.
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为了掌握我市食品从业人员“五病”检出结果及其动态变化,便于监督管理,防止疾病传播,现将1994~1999年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料分析如下。1 资料来源及检查方法1.1 资料来源 滨州地区卫生防疫站1994~1999年历年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料。  相似文献   

3.
在饮食服务业从业人员中发现并调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是从源头上控制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一个重要环节。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公共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五病中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主要靠实验室检验来发现。就目前而言,开展饮食服务业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体检)仍然是大部分疾控中心的…  相似文献   

4.
苏州市34 839名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结果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凡从事食品、公共场所、饮水、化妆品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检查合格者,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后,持有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我们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对34 839名这些场所的从业人员进行了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和公共卫生的疾病(以下简称"六病")患病情况检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相似文献   

5.
焦作市1987-2003年食品从业人员体检情况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掌握食品从业人员的体检情况,找出健康检查工作中的不足,更有效地作好预防性体检工作,收集整理了1987—2003年焦作市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资料。对人员的体检、“五病”人员分布及调离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1)有关部门通过法律手段明文规定出直接入口食品的种类名单,并规定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有病者调离;(2)加强体检工作,健康检查的病种要全;(3)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使之建立健康的行为方式;(4)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的卫生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相似文献   

6.
本文通过一年对市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摸清了从业禁忌症(“五病”)检出情况及管治现状。着重分析了“五病”在人群、行业的分布及外来从业人员病原携带者流失原因及管治情况。提出了对外来从业人员传染病管理的一些难点和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7.
健康证发放管理中的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以来,有关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已成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一项常规工作,现就目前健康证发放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商榷。健康证发放的现状食品、公共场所、化妆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是健康检查合格的凭证。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相关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体检,部分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每2年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严禁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对体检中检出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应立即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健康证的管理、监督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内容包括:指定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确定从业人员的体检项目,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合格者签发“健康证”,负责制定每年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和对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医学监督。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可按《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  相似文献   

8.
为了解新沂市食品从业人员法定“五病”的检出情况,以便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我们现对新沂市1987~1997年全市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中检出“五病”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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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卫生法》第25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简称“五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为此,我站于1989年1~6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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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52212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结果分析如东县卫生防疫站张宝荣,薛如建根据《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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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新沂市食品从业从员法定“五病”的检出情况。以便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我们现对新沂市1987~1997年全市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中检出“五病”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1资料来源本文资料来自新沂市卫生防疫站1987~1997年《食品卫生监督测情况报表》。2结果与分析2.1新沂市1987~1997年食品从业人员“五病”检出情况。见表1。表1新沂市1987~1997年食品从业人员“五病”检出情况新沂市1987~1997年十一年间共检出携带“五病”的食品从业人员835人,总检出率为1.80%。以1988年检出率最高,为3.45%。2.2新沂市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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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掌握梁山县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及其动态变化,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方法 对我县1996-2000年食品从业人员18354人的健康检查资料进行总结,总结数据做统计学分析。结果 查出“五病”556人,检出率3.03%,其中HBsAg阳性508人,阳性率2.77%,活动性肺结核11人,阳性率0.06%,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12人,阳性率0.07%,细菌性痢疾25人,阳性率0.14%,伤寒未检出。结论 由于5a来针对“五病”患者严加管理,及时调离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致使我县食品从业人员“五病”检出率呈逐年下降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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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避免“五病”患者或病原携带者污染食品,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查体已成为常规,现将1995年的情况报告如下。 引用资料来自各市(地)上报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查体报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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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桧元 《职业与健康》2009,25(19):2078-2079
目的掌握无锡市从业人员相关传染病的发病趋势和流行特点,为政府部门制定防治对策提供科学依据。方法对无锡市2002—2008年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公共场所等行业的工作服务人员(简称从业人员)176511人的健康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受检人员中共查出相关传染病(简称“五病”)阳性患者4703人,罹患率为2.66%(其中病毒性肝炎患者4623人,罹患率2.62%,占病种顺位之首)。其流行病学特征:在职业上从事公共场所等行业的人群其五病罹患率明显高于从事食品、餐饮等职业的人群;性别上五病罹患率女性高于男性;年龄上以21~30岁五病罹患人数最多。结论该市从业人员仍是相关传染病传播中的高危人群,其感染率相对之高,预示着该市这方面的防治工作仍面临着艰巨任务和重大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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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的具体规定,为了每年定期对全镇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防止漏查和杜绝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我们从1983年开始在全镇范围内对所有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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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食品卫生法》26条(以下简称26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此条是食品卫生法的主要条款,也是实践工作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条款之一。但在多年的执法实践中,笔者发现此条内容不十分严谨、科学,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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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等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确保群众的身体健康,这是一项政策性、法规性很强的工作。但由于一些从业人员对预防性健康检查认识不清,存有偏见和错误看法,加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缺乏规范,部分工作人员责任不强,讲“人情”,东宁县的各类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体检率较低,只有39.1%。为此采取了一些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一是加大卫生法规宣传力度,召开企业及个体私营者法人现场会,对所有就业人员先进行培训、考试、健康检查,各项结果合格后方可发证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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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了解本街道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五病”情况,为控制疾病传播及卫生监督提供依据。方法通过检测食品及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血清HBsAg与HbeAg、ALT、活动性肺结核、伤寒、痢疾、化脓性皮肤病,分析从业人员“五病”阳性率。结果HBsAg阳性检出率为7.39%,HBeAg阳性检出率为1.06%;活动性肺结核阳性检出率0.58%,皮肤病阳性检出率0.27%。结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运用流行病学观点和医学检测手段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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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为了掌握我县食品从业人员“五病”检查结果及其动态变化,便于监督管理,防止疾病传播,现将1995年至2003年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料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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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革彬 《职业与健康》2012,28(21):2642-2643
目的通过了解2011年北京市昌平区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5种传染病患病状况,为监控和管理提供依据。方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要求进行健康检查,筛查"五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结果 2011年昌平区健康检查的食品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共84 984例,"五病"检出率为0.076%,食品行业的检出率(0.074%)与公共场所检出率(0.085%)之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单纯丙氨酸转氨酶(ALT)异常总检出率为3.37%,食品行业的检出率明显高于公共场所,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5.08,P0.01)。活动性肺结核病检出率为0.067%,行业之间检出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65,P0.05);属地之间检出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8.71,P0.01)。结论该区应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使食品、公共场所行业中每一个从业人员为了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健康,重视并坚持每年进行的健康检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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