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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 ,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保护人体健康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 ,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 ,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 ,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 ,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第四条 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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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中医药杂志》2003,19(9):451-45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 ,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保护人体健康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 ,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 ,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 ,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 ,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第四条 发展中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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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发挥其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作用,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康复、保健及中医药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的传统,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创新,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和发展,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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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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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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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工作中的作用,适应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医疗、教育、科研等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发展中医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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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工作中的作用,适应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医疗、教育、科研等活动及其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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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逐步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依据人事部颁发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是指对完成中医药专业基础教育之后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的以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专业知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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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发挥中医在医疗卫生保健事业中的作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各民族传统医药理论、技术、方法开展的医疗、预防、康复、保健以及教育、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医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中医事业必须团结、依靠中医药人员,继承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努力实现中医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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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的第一部中医药国家法规,是党的中医药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医药事业由此走向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它的颁布实施,对中医药学继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全体中医药从业人员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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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的需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示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以及中医药教育、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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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由温家宝总理签署,于4月7日颁布,并将在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中医药发展史上第一部中医药条例的颁布实施,将给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广大医务工作者都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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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管理杂志》2008,16(3):239-241
第一条 为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研究规律,继承传统,鼓励创新,扶持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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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发展中医事业,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运用我国传统医药学理论、方法开展的医疗(包括预防、保健、康复)活动以及中医药教育、科研和中医行政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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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中医界盼望已久的一件大喜事。《中医药条例》的出台,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工作保障,对推动我国的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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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颁布,使中医药行业有了一个完整的法规,如何贯彻《条例》,规范管理,依法行医,利用好政策,充分发挥中医医院的优势,值得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认真探索。经验告诉我们,中医医院发展应与中医药事业发展相适应,与国家的发展相同步,为此,《中医药条例》第三条指出:国家保护、扶持、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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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是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日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从此走向规范、健康、法制的轨道。最近,本刊记者就此采访了参与《条例》制定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宋瑞霖研究员。 宋瑞霖副司长介绍,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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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了中西医结合的重要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这次座谈会刚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简称《条例》)实施1周年的前夕举行,具有很好的纪念意义。《条例》第3条指出:“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这一规定首次从法规层面上明确了中西医结合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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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发展中医事业,发挥中医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买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厅、教育、科研及其管理活动的,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发展中医事业,应当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方法,吸收、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方法,实现中医现代化。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把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教育、科研体…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即将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对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它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目标、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等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和义务,规范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行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中医药工作,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 (本刊通讯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颁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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