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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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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秀梅 《中国药事》2005,19(11):661-663
任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必须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否则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于<药品管理法>及相关程序规定对如何适用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造成实践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易出现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这样就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原则,一旦产生诉讼造成败诉后,重新依法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既影响行政效能、浪费行政执法成本,又损害行政机关的威信.因此,笔者根据多年的行政审判司法实践,结合药监执法过程中常出现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供执法人员借鉴.  相似文献   

2.
杨秀梅 《中国药事》2006,20(6):331-336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可决定或判决撤销、变更,但未规定实体违法的表现形式,造成执法人员难以把握,导致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出现错误的情形,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原则,一旦产生诉讼造成败诉后,既影响行政效能、浪费行政执法成本,又损害行政机关的威信。笔者根据多年的行政审判司法实践,试就常出现的药监行政处罚违法情形,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供执法人员参考。  相似文献   

3.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那么,对于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呢?笔者认为:一、首先应当对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重新进行认真细致地再审查,重点看违法案件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4.
王旭  吴问胜 《首都医药》2008,15(19):52-53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方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权是基层药监部门的一项重要权力,同时也是药品监管中最具动态性、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最容易被滥用的一项行政权力.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基层药监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作为药监部门的内设机构--纪检监察机构该如何履行自身职责,如何在对行政处罚权力运行的监督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5.
彭郁孟 《中国药事》2006,20(8):471-473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与执法人员进行质证的程序。它不是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相并列的第三种程序,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对于听证适用的条件和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3条至第44条均作出了规定。但由于对主持听证的过程规定得比较原则,在操作上难以把握,且由于主持听证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行政执法机关的社会评价和社会形象,稍有不慎,将会导致主持听证无效,甚至会导致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所以,笔者就听证程序的规范操作提出一些拙见,以求教同仁。  相似文献   

6.
杨秀梅 《中国药事》2006,20(8):458-459
现行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调整范畴。而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药监执法人员操作常常出现偏差,一但败诉还应赔偿经济损失。笔者试结合药监执法实践,就如何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措施,谈谈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1996年10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制度全面地规范行政机关具体行为的一部法律。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而使用的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8.
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陈述权、申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  相似文献   

9.
魏世华  吴刚 《中国药事》2006,20(3):151-153
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法律法规赋予了药监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从当前的执法实践来看,有的执法人员在把握处罚尺度上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在如何把握从重处罚的尺度上出现的问题较多,由此引起的诉讼和复议案件也在逐渐增加。笔者结合执法实践和对行政处罚立法精神的理解,谈一下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供商榷。  相似文献   

10.
《中国药房》2007,18(2):102-102
<正>本刊讯日前,卫生部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指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中发生执法过错,将被追究相应责任。卫生监督执法过错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执法不当的行为。《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行政行为有过错的;适用法律、法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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