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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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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钟震球 《中国药事》2002,16(8):473-474
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的疾病的特殊商品 ,生产销售假药是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重点打击的对象。《刑法》 14 1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2 0 0 1年 4月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相似文献   

2.
宋华琳  邵蓉 《中国药业》1999,8(5):8-8,10
1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立法沿革药品作为人类战胜疾病的重要手段,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类生存与繁衍,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药品质量问题直接影响一切用药人的健康与生命,假劣药品较一般假劣产品而言,给予消费者更多的人身的、经济的乃至精神上的伤害。因而制订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名,有效打击假劣药品犯罪,也就变得十分必要。我国1979年刑法已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1979年刑法第164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共处罚金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  相似文献   

3.
刑法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强有力武器。为了弥补《药品管理法》中行政处罚手段的不足,提高对制售假药的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  相似文献   

4.
刘建宁 《首都医药》2010,17(17):55-55
近年来,制售假药的犯罪活动猖獗,假劣药品致人死亡事件屡见不鲜,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然而,在制售假药案件的实际办理过程中,判定假劣药品的危害程度十分困难。多数情况下,假劣药的使用不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唯一原因,经常只能按照“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最低刑罚量刑,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违法成本与收益相比畸低的情况下,许多不法分子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并诱使更多人参与涉药犯罪活动。笔者认为,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此类犯罪完全可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药监部门可据此进行案件移送,在打击制售假药犯罪活动方面取得进一步突破。  相似文献   

5.
黄爱晶  刘云杰 《首都医药》2009,16(17):52-53
2009年5月13日,为满足司法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41条、142条关于生产销售假劣药犯罪的定罪标准及对提供条件者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解释,为办理制售假劣药品涉刑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还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浅析生产销售假药罪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焦永泉 《中国药事》2002,16(4):214-214
生产销售假药是药品违法行为中危害性最大的一种 ,该罪不仅是《药品管理法》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 ,而且也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点商品之一 ,因此结合《刑法》学习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准确把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罪名和内涵 ,准确划分罪与非罪、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行为 ,依法行政 ,严厉打击药品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 ,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生产销售假药罪 ,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 ,生产 (包括配制 ,下同 )销售假药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中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主要是指用药人因服 (使 )用假药造成的延误治疗…  相似文献   

7.
曹继伟 《首都医药》2009,16(5):58-58
近年来,通过互联网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日益猖獗,犯罪分子违法生产药品,添加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西药成分,通过互联网做广告,利用邮政渠道或者快递公司销售药品,严重威胁了广大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近期,药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盘踞在北京从事制、售假药的团伙进行了专项打击,强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行为,给犯罪分子以极大震慑。但在给案件定性的过程中,如何定罪成为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制、售假药的行为会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等。本文在此探讨一下应如何对其准确定罪。  相似文献   

8.
《中国药业》2009,18(12):7-7
据新华社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5月27日起开始施行。《解释》共分8条,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完善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使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具有可操作性;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张李锁 《中国药业》2006,15(19):11-12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后,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执法实践中,《药品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规定过于笼统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问题是对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给予几乎完全一致的处罚,而没有区分二之间的责任差别和其主观过错程度。由于药品进入流通领域后一般要经过若干环节,在一起销售没有直接责仟的假约或劣药案件中.销售受到的处罚往往比应负直接责任的生产更重。为此,2002年国务院公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在销售未违法。  相似文献   

10.
顾光存  杨晓军 《中国药事》2006,20(9):522-522
在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若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违法行为,只要具备处罚主体合格、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有法律规定责任等要件,药品监管部门就应对行政相对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即主观无过错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可以只承担有限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11.
今年十月一日新《刑法》即将实行。新《刑法》增加第三百三十五条“危害公共卫生罪”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此,广大医务人员要认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行医,对就诊者及自己负责,谨防医疗事故触犯刑律。 过去,用以规范医疗事故处  相似文献   

12.
2007年12月12日依据《药品管理法》制定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公布施行。 该办法规定,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对发现有可能对健康带来危害的药品及时采取召回措施,有利于保护公众用药安全。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不适用召回程序。  相似文献   

13.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施行,这充分彰显了我国政府对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的决心,其中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修改,必将对下一步药品监管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震慑制售假药违法犯罪分子,使药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但该条款的修改也会给下一步药品监管职责和行政执法范围带来一些变化,甚至会影响到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  相似文献   

14.
胡愈 《中国实用医药》2009,4(18):275-276
过期药品是指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过期药品主要来源为家庭(个人)存放时间过长的备用药品。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过期药应该属于劣药的范畴,且当过期药品被药贩子倒买倒卖、改换包装、重新流人药品市场之后,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过期药品又属于假药的范畴。我国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假药、劣药。过期药品是医疗垃圾,它的存在严重威胁人们的健康和生活,环境及药品流通秩序。  相似文献   

15.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生产、销售假药罪"内容的修改,将对药品打假和药品监管工作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药监部门应当积极做好"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正内容的宣贯,将其作为打击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进一步净化药品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同时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做到涉罪必移。  相似文献   

16.
贾红生 《中国药事》2006,20(1):20-21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在《药品管理法》及其它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一般都称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而不是销售药品。因此,有人认为,《药品管理法》“禁止销售假劣药品”的主体不包含医疗机构。尤其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六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品的,  相似文献   

17.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各类假药违法案件中,常常涉及对假药是否具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节的认定问题,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应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制假、售假者的刑事责任。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节,既有利于有效惩治假药犯罪,也有利于防止和减少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假药案件移送工作中出现失误。为此,笔者就如何理解和认定当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谈几点粗浅认识,供同行探讨。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基本含义及法律依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  相似文献   

18.
目的探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对药监部门执法的影响。方法通过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订前后进行比较、分析、思考,提出在修订后的《刑法》下,药监执法发生的变化及注意事项。结果与结论修订后的《刑法》增强了药监部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可操作性,但执法过程中药监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机制亟待建立。  相似文献   

19.
张平  许威  张大千 《黑龙江医药》2021,34(2):303-306
药品标准是生产药品的准绳,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份不符的,是假药.《刑法》对生产假药行为的刑法规制,是以《药品管理法》对假药认定适用为根据.从严格意义上说,生产药品所执行的标准不仅是国家药品标准一种标准形式,药品标准还有药品注册标准、地方药品标准(如中药饮片规范等),对未依据国家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是否假药的判断,不能适用国家药品标准认定,对生产假药行为的刑法规制认定适用标准存在有缺失空间.本文分析认为,国家药品标准需要有狭义和广义二元之分,狭义即严格法定意义,是《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含义;广义的概念包括狭义内容和药品注册标准、地方标准.通过有权解释,完善广义的国家药品标准内容,能够解决对生产假药行为刑法规制适用标准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随着社会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医学知识逐渐增多,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1987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己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运而生。然而,《条例》的实施,法规的碰撞将会凸现,配套文件亟待出台。  一、处理医疗事故法规的“摩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新刑法不全一致:新《刑法》第335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并不明确具体;《医疗事故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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