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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规定过窄,且与《执业医师法》的诸多规定矛盾,达不到设立该罪的立法目的。所以应该对刑法第336条第1款作必要的修订,扩大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以规范我国的医疗服务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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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城市和地区的非法行医现象屡禁不止,极大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虽然多次对非法行医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受利益的驱使,一些心存侥幸者仍然在进行着非法行医活动,这就需要建立长效的打击非法行医机制。然而在打击非法行医的过程中,常常遇到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工作实践和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谈谈打击非法行医中的几个问题。1非法行医的概念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在行医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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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山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2008,(10):4-6
2008年5月9日,最高法通过新华社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根据这项解释,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家庭接生员,除了为在家中分娩的产妇进行接生外,不得从事其他医疗行为,否则就是非法行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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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刑法通说是持否定的观点。由于非法行医罪是情节犯、行为犯,其主观动机包括间接故意,文章先从这方面入手分析,赞同通说的情节犯、行为犯及间接故意犯罪无预备犯及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但肯定其犯罪未遂与中止形态的成立,从而得出非法行医罪未遂犯与中止犯的成立。接着通过比较分析非法行医罪的未遂、中止与非法行医的区别,来说明非法行医罪的未遂与中止的认定标准及对其研究的意义,最后以一具体案例来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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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打击非法行医的有效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葛魁琴 《中国自然医学杂志》2010,(5):367-367
无证行医和非法行医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无证行医和非法行医屡禁不止,难以取缔。对非法行医的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取缔。对无证诊所可同时采用取缔与行政处罚。对无证诊所按法定程序查处两次后,仍继续执业者,应以非法行医罪移送公安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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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述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行医行为的认定,以及非法行医与合法行医之间的界定;总结和分析了我国法律界在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上存在的4个方面的不同观点和争论;阐述了自己对相关问题意见和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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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是职业犯,因而“偶尔为之”者不应当认为是犯罪;行医之“医”是具有专业性和危险性的预防、治疗疾病的活动,巫术、饮食疗法等活动不是非法行医。此外,文章还探讨了非法行医罪构成要件中“情节严重”的若干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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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业医师法》关于医师概念的三层涵义及内在联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现代法制社会,由于历史的原因,国内医师涵义和医师资格等均缺乏法律上严谨的界定和认定标准,使医师队伍的质量难以保证,尤其在医疗市场逐渐开放之后,少数人利欲熏心,以行医为名,行诈骗钱财之实,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面对一些地方游医、假医、非法行医的长期泛滥,对于医师的涵义及医师的定义问题,有必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做更深入、更细致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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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事故罪认定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罪 ,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认定医疗事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时应根据我国刑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进行。1 关于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必须是医务人员 ,它是指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 ,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土、药剂人员 ,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有关医疗单位中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是否应包括在其中 ?卫生部 1988年 5月下发的《关于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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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机制即卫生行政部门在打击非法行医的工作中,会同公安、检察、工商、药监等部门加强衔接配合,互相通报涉嫌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信息,会商打击措施,依法移送和接受涉嫌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案件,共同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1]。无证行医严重威胁群众就医安全,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阻碍医疗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2],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才能对其进行有力打击。为进一步推进打击无证行医联动工作,特对重庆市卫生监督机构打击无证行医联动机制的现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并就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难点进行了探讨,对未来解决打击非法行医联动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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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是保障群众就医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平阴县从2004~2006年始终把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作为卫生监督的重点工作。3年来我们在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共立案228件。结案119件,结案率52.19%。罚款、没收非法行医药品分别是19.97万元、10.338万元,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非法行医现象发生了转变,罚款、没收药品的数量下降。查处医疗机构数下降,查处药店数量上升,保健品市场较平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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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近日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打击元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作为今年医疗执法监督的重点工作。继续保持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的高压态势,完善有效监督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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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整治医疗市场.规范医疗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在这4年的打非专项行动中,我作为一名基层监督员对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的原因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在此归纳为10种原因,提出来愿意与同行们相互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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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问题是影响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一大隐患,打击非法行医已成为规范和整顿医疗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笔者从本地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非法行医的现状入手,分析非法行医存在的原因,并提出整治的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