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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卫生产业》编辑部 《中国卫生产业》2005,(11):29
2000年,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以及随后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一定的免税优惠。 相似文献
2.
2000年,国家八部委联合下发《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意见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只能用于自身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营业所得可用于投资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放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