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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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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柳州医学》2006,19(1):61-62
调查工作的要求:第一,要有计划地进行调查。调查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精密的工作,应当有一个具体而又合理的计划,不能盲目地进行。否则,不仅会造成杂乱无章,手忙脚乱的状况,影响工作效率,更严重的会破坏现场或者证据的原始状况,给调查工作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影响到争议的正确鉴定。  相似文献   

2.
《柳州医学》2008,21(2):124-125
本条明确规定了鉴定费的支付人,即"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支付"。据此,有可能出现医疗机构申请鉴  相似文献   

3.
《柳州医学》2003,16(3):166-180
  相似文献   

4.
《柳州医学》2005,18(3):186-186,F0003
(上接第1期) 第二十七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相似文献   

5.
《柳州医学》2006,19(2):124-124,F0003
本条是关于专家鉴定组在鉴定时的工作原则、职权和鉴定书内容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柳州医学》2004,17(1):57-60
(2)必须有良好的业务素质。素质是自然人内在因素、基质和基本条件等要素的总和,是决定一个人才能、水平、艺术和效绩的决定性因素。进入专家库的人员必须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具有比较深厚、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娴熟的临床技术技能,在理论与实践上均有较深造诣,较强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  相似文献   

7.
《柳州医学》2009,22(4):244-245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8.
《柳州医学》2005,18(1):61-62
什么是法医?商务印书馆2001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将”法医”释义为”法院中专门负责用法医学来协助审理案件的医生”;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1979年版的《辞海》,将”法医”释义为”用法医学知识,解决侦查审判工作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专业人员”。显然,《辞海》对”法医”作出的条目释义更为准确,而《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出现一个致命的错误,就是错把法医当医生。在此基础上,如果有人把”法医”进一步引申为代表法律的医生,则更加谬之千里。  相似文献   

9.
《柳州医学》2007,20(1):62-62,F0003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相似文献   

10.
四川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在中华医学会指导下,以提高认识与加强学习为切入点,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鉴定专家管理、有序开展鉴定工作为关键点,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鉴定原则,形成一套规范、严谨、公开、公平的工作程序,不断追求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相似文献   

11.
《柳州医学》2010,23(1):49-62,F0003
(上接2009年第4期) 一方面避免在确定为医疗事故后就判定医疗主体承担全部损失的责任,使医疗主体承受起超过其实际致害行为责任程度的赔偿义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也避免对医疗过失责任程度较小的损害后果,在鉴定中不能确定为医疗事故,使患方应当得到的补偿,不能得到。因此,责任程度原则是一个较合理的赔偿适用规划。  相似文献   

12.
知情同意与隐私保护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释义】《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中,应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明白如何选择看病医生;明白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归应注意的事项。让患者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  相似文献   

13.
14.
丹参 《当代医学》2003,9(11):16-18
医疗事故鉴定,一个关键问题 背景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将由中华医学会及其在各地的分会组织实施。医学会聘请(而不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德才兼备、经验丰富的专家建立专家库专门从事鉴定工作。《条例》还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函件咨询。  相似文献   

15.
《柳州医学》2009,22(3):186-196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的报告后,应立即责令医疗机构采取及时、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避免损害后果扩大,减轻损害后果。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包括医疗机构为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减轻损害采取一切积极的、有效的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和其他辅助治疗措施。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在《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已有规定。  相似文献   

16.
《柳州医学》2003,16(4):235-240
  相似文献   

17.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的出台,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1告知医生向患者告知———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说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告知的义务。《条例》里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有关专家提醒医务人员,对于采取保护性治疗方式的患者,例如恶性肿瘤患者,还是要选择适当的告知方式,比如向患者家属告知。有法律专家建议,对需要采取保护性治疗方式的患者,医院可以事先请患者签署一份委托书,委托其家属…  相似文献   

18.
自2002年9月1日至2003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实施一周年,吉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对88起医疗事件依据《条例》进行了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对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进行分析。1基本情况一年来,吉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受理医疗纠纷事件145起,组织医疗事故技术再次鉴定88起,其中属于医疗事故的43起,不属于医疗事故的45起。88起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在市州所辖卫生部门医疗单位47起,省部属院校医疗单位16起,厂矿企事业所属医疗单位14起,乡镇卫生院6起,个体诊所5所。省级再次鉴定与…  相似文献   

19.
《中国乡村医生》2002,18(24):5-5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释义】尸检即尸体解剖,是指对已经死亡的机…  相似文献   

20.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力求“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处事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为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尽快学习、了解和掌握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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