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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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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医疗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常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是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须予以赔偿;另一种是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也需为存在医疗损害进行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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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医疗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常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是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需予以赔偿。另一种是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也需为存在医疗损害进行赔偿。与这两种情形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上述规定,很多人不…  相似文献   

3.
医疗事故的赔偿关系到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客观、公正,但是近年在医疗事故赔偿中出现了高额赔偿的现象。医疗事故的高赔偿是指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对由医疗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对其家属进行赔偿。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医院资金紧张,甚至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但医疗事故的高赔偿在我国尚未被社会所重视。  相似文献   

4.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正确处理医疗事故 ,建立完善的医疗事故赔偿制度 ,对于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 ,维护医疗秩序 ,保障医疗安全 ,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一、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事故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 ,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医疗事故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 ,才承担赔偿责任 ,对医疗意外、医疗过程中出现的并发症 ,不承担赔偿责任。(2)适当给予…  相似文献   

5.
试论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方式较为单一,只指明了医疗机构对受害者实行一次性清算经济赔偿。这种完全由医疗机构进行偿付的机制往往会因为其风险准备金不足、抗风险能力弱而缺乏可行性。同时不利于病人经济赔偿的实现,对他们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我国现实的紧迫要求。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以及国外医疗责任保险等相关情况4个角度说明了我国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并针对建立责任保险涉及到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6.
目前在我国,医疗事故损害的处理方式,主要还是落实在“赔偿”上。赔与不赔,也就成为医疗事故损害处理中的关键之关键。以笔者看来,只有医疗赔偿责任免除与不免除的标准确定了,赔多与赔少的问题也就能够迎刃而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似乎对赔与不赔的问题,已规定得特别明确。但理论上的问题,仍然存在:(1)属于医疗事故的,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索赔意识越来越强。病人作为特殊的消费者,对医疗事故给自身造成的损失也多使用法律武器来要求医院赔偿,医疗纠纷及赔偿金额呈上升趋势,医院面临的风险愈来愈大。因此,由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的一种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程序之一。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和定责的把握是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赔偿数额的基础,对责任人的认定,又是对责任医院、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的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遇到一些问题。[第一段]  相似文献   

9.
近一时期,不断传来一些医疗机构因为医疗纠纷被法院判定高额赔偿的消息。一是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5日对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宜州市妇幼保健院因对患儿出现的病理性黄疸没有做治疗,造成脑瘫,被判赔偿原告卢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218万元。3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一纸宣判,王某夫妇为因医疗事故而脑瘫的5岁儿子争取到了北京友谊医院116万元的赔偿,医院将分30年给付。有关人士认为,这些案件中患方胜诉,值得患者和医院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1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改革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但新《条例》把1987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一次性补偿改为一次性赔偿,这使本来就难以生存的农村卫生院加快了其破产和解体。  相似文献   

11.
《中国社区医学》2004,10(2):95-96
为正确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患者方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审判实践.省高院去年底制定了《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已试行。全文如下:  相似文献   

12.
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一个最明显的特点是建立了医疗事故赔偿制度。文章阐述了新《条例》中医疗事故赔偿的5个新视点,即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扩大、按一般民事责任进行医疗事故赔偿、将医疗事故赔偿与医疗行为过失程度和患者原有疾病情况挂钩、明确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赔偿标准、医院也是医疗事故行为的赔偿主体,并指出其中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3.
关于“医疗事故赔偿之探讨”一文有关提法的商讨邓启发贵刊1996年第10期629页刊登的《医疗事故赔偿之探讨》一文,提到目前医疗事故赔偿参照日本之医疗赔偿以及交通事故赔偿和医疗事故赔偿之提法有不妥之处。现发表我之愚见。1.我国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社会医疗...  相似文献   

14.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这部行政法规对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以及违反该条例应当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条例是一个很特殊的行政法规,具有技术性,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又具有程序性,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和鉴定主体作出规定;再具有实体权利的法定性,对医疗侵权的赔偿数额及赔偿范围作出了明确的限定。第四,条例对医疗行政主管机关的权力和义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执行条例,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重大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等等,并下发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等,现全文予以刊发,请认真予以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5.
要制定一个可操作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首先应对赔偿总额作出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总额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数额,但应低于交通事故的赔偿。并非每例医疗事故受害人都可以得到这个数额,因为赔偿主要受三种因素影响;(1)原因力大小;(2)不良后果造成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3)年龄因素。分别确定了这三种因素的等级,就可以计算赔偿额。  相似文献   

16.
已经被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现实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往往又根据司法实践中“特定情况下实行无过错赔偿”的原则判定当事医院还是要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这一矛盾使得当事医院在“赔”还是“不赔”两者之间无所适从:赔,心里感到委屈;不赔,似乎又说不过去。但农工民主党广东省委员会通过调研后发现,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存在着10个方面的问题,甚至影响到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威性。一:鉴定人员基本上由当地医疗机构专家担任,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被鉴定者之间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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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加大了医疗机构的责任,扩大了医疗事故的经济赔偿范围,更注重对患者权益的保护。这一新的变化,  相似文献   

18.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已近两年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办理。《条例》已成为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的依据,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的理解《条例》规定,指导完成赔偿项目的确定和计算,这也是业界十分关注的话题。医疗事故赔偿的费用包括以下几大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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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代,医疗事故除补偿之外,还建立了配套的保障制度,从补偿标准规定来看,当时医疗机构直接的补偿数额确实不大,但是,当时患方最终得到的补偿却并不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的7条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后继续合法有效.死亡赔偿金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是体系混乱、内部互相矛盾、赔偿项目名称和计算标准不一致、赔偿范围不一致等.被侵权人由于其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死亡的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内外立法、司法实践及理论上都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20.
告知不当将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诉讼中出现的新动向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当前,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动向,它将医院的医疗行为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即告知行为和诊疗行为。只要医务人员在这两种行为中有某一种过失,并造成患者损害结果的,医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一改过去只有医院存在诊疗行为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的传统审判思路。新的审判思路表现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已受到法学界的高度重视,医院一旦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就会构成民事侵权。1“告知”是医疗机构的基本义务新的审判思路认为,医院作为从事医疗服务这一特殊行业的机构,其执业活动不但应当以救死扶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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