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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武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27(3)
根据"身份决定义务"的原理,医师因其职业的特殊性,事关病人的生老病死等人生大事,所以必然决定医师在执业时必须对患者负有不同于对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文章从医师执业的注意义务的概念、渊源、判断标准、履行以及医师违反注意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等角度予以阐述,以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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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孟苏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2,29(3):204-206
医师注意义务是指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以及医疗习惯和常理、医学伦理道德,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医师注意义务应考虑医疗行为当时的地域性、专门性、紧急性因素.患者应承担医师违反注意义务的举证责任,除非医师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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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通过对一起经历三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的具体分析,阐明医务人员应履行的专业人员注意义务。方法回顾了一起涉及心血管内科和急诊医学科的医疗纠纷的案例,详细分析了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说明了判定为医疗事故的依据。结果本案例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结论医务人员应尽的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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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注意义务,学者们对其研究较少且争议较大。文章从注意义务的含义出发,详细阐述了医师注意义务的基本内涵、基础和主要内容,以期对保护患者利益、融洽医患关系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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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时应当对患者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患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而负有法定职责。尽到诊疗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诊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其实施的每一个环节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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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剑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6,13(2):140-143
作者从确保患者知情同意权及其实现的角度出发,论述了执业医师告知义务的内容、范围及免除情形,进而提出了“理性”患者的客观标准,作为执业医师完全履行法定告知说明义务的评判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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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医疗法律关系是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的契约关系,也可称之为合同关系。但在医疗法律关系中,也有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患者事实上的医疗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医疗法律关系,这种情形构成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患者间的无因管理关系。目前医疗行业并不认识此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更不知道基于此类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所应遵循的权利义务规则。从一则真实案例出发,剖析医疗机构在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0.
医师住院病历书写应注意的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及《执业医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依据,从维护医师自身权益出发,阐述了医师在病历书写中应注意的五点问题:1.注意自己在病历书写中的责任;2.注意病历完成的时限要求;3.注意在病历中体现告知义务;4.注意病历内容的完整;5.注意病历内容的真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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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是民法上债务履行过程中的一项基本的附随义务.在诊疗活动中由于医学专业的特殊性,医务人员基于一定的法律前提也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在门诊治疗中,由于中医医疗行为的特殊性,门诊医生也附随有相应的注意义务,这些义务的基本内容、履行方式对指导中医医院门诊医生的执业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通过探讨这一问题来说明中医医院门诊医生注意义务的内容、根据和履行方式,为中医医院门诊医生的执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相似文献
13.
正案例背景患者何某,男,23岁。因"腹痛伴胸闷憋气4小时"于某日20:00就诊于某三甲医院急诊。患者自述下午突感头晕,头重脚轻;上腹部隐痛,恶心呕吐3~4次,为胃内容物,量约100ml。自解大便1次,成形。查体腹部压痛,无肌紧张及反跳痛。血液检查WBC13.25×109/L,N82%,L10.3%,HBC155g/L,PLT214×109/L,K+3.09mmol/L,CK184U/L,CR170umol/L。医院考虑为急性胃肠炎,予以急诊 相似文献
14.
邓国祥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5,21(3):196-197
医师在医疗服务的执业活动中应该履行法定的义务,其包括医师的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通常人们往往关注和重视医师的作为义务,而容易忽视医帅的不作为义务。通过对医师不作为义务的讨论,可提高医师履行不作为义务的认识和自觉性,强化医学职业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更好地履行医师的义务,维护患者和自身的权益。 相似文献
15.
赵西巨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5,21(7):412-414
药品的警示缺陷将会导致产品侵权责任.关于药品危险,警示义务的主体应为药品的生产商。药品生产商一般应向消费音尽充分的、及时的警示义务.对于处方药,药品生产商应向处方医师尽警示义务。药师的主要职责在于配方正确。药师应在配方上尽注意义务。对于药品的危险,药师不负有一般的警示义务,这主要是出于对医师判断和医惠关系的尊重.如果出现了能引起一个合理的谨慎的药师警觉的额外因素,药剂师应对上述因素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包括警示义务),否则将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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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唐斌 《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13,(8):723-724
本文对医疗事故发生时和发生后医师的心理特征、医疗事故的频发倾向进行分析,从心理学角度提出控制由主观因素引发医疗事故的防范措施,有利于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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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告知义务的法律解构与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告知后同意"理论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福利。该理论构造中的患者权利包括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对应医生负担的一般性告知义务和特殊性告知义务;违反两种不同的告知义务,所导致的责任性质迥异,违反前者,医疗机构应承担行政责任;违反后者,不仅应该承担行政责任,而且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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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2010年3月1日,患者魏某因“停经38周,阴道流水10小时”被送入某市妇幼保健院待产。入院诊断“孕38^+6周;胎膜早破?妊娠合并,子宫肌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