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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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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宏 《医学与社会》2006,19(6):43-45
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解释采取了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依据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制度,引起较大争议。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医疗侵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以全部赔偿为原则,辅之以过失相抵规则和衡平原则。对患者因医疗行为带来的损害,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全部予以赔偿;由于患者本身的原因与医疗过错共同作用造成损失的发生和扩大的,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甚至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还应当考虑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和偿付能力等因素,适用衡平原则。  相似文献   

2.
陈特 《新疆医学》2012,42(1):116
(一)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概念解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杨立新:《中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第80页)由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也属于产品,因此,比照《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相似文献   

3.
医疗事故赔偿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郑雪倩 《中国医院》2004,8(6):37-4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在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医疗机构被定为一级医疗事故负轻微责任时,经常出现医患既不理解又不满意的情况,患者方常常提出,既然是一级医疗事故应是最严重的,为什么只负轻微责任呢?而医疗机构则认为医疗事故等级与责任关系不对等.就此问题,笔者浅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4.
医疗事故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准确理解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正确处理医疗事故责任的基本前提。认为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需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行为需具有违法性、医疗行为需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医务人员需具有过失、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等5个方面。  相似文献   

5.
书讯     
医疗干预行为与患者的隐私权保护的问题,随着有关医疗干预行为侵犯隐私权赔偿案件的增多,近些年来已经逐渐引起行医者和就医者的高度注意和重视。临床医疗干预行为在此类案件上表现为:行为人存在干预行为过失但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它的赔偿责任远远超出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设定。[第一段]  相似文献   

6.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基本依据,对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医疗事故赔偿责任采用何种归责原则,必须根据公平原则权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并考虑到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水平。过错责任原则,于患者一方不公,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医方又失之过苛。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既兼顾了医患双方的利益平衡,又和我国现阶段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故应作为我国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7.
刘子锋  周榕 《中国医院》2011,15(7):50-52
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是处理医疗侵权案件的重要问题,也是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医方常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张限额赔偿,患方则依据《侵权责任法》主张全额赔偿,那么医疗侵权责任究竟应该适用那种赔偿模式?如何平衡当事人利益和社会效益?笔者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类型,解决医疗侵权责任问题必须在侵权法的大框架下进行,但还应考虑医疗行业的公益性、福利性,侵权法应当为医疗行业提供一定特殊保护,对医疗损害赔偿采取特殊限制规则,这样既能够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负担,又体现了公平,最终会使全体患者减少医疗费用负担而受益。  相似文献   

8.
通过对一起先后就诊于两所医院的患者的医疗损害赔偿司法判例的分析,探讨多所医疗机构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及分担机制。对于多医疗机构侵权损害赔偿案来说,首先要分别认定各主体在医疗过程中的过错、过错行为,损害事实及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明确多所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形态,是共同侵权责任,还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最后,依据各责任主体致害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责任主体赔偿份额,而非盲从医疗鉴定结论。  相似文献   

9.
目前医疗责任保险存在低赔付率,医疗机构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的赔付主体未变,医疗纠纷调解缺乏中立性等问题。本研究提出医疗责任公益信托模式,将医疗责任赔付信托给第三方公益组织,以期达到对医疗过失受害患者依法、充分合理赔偿,将综合性医院的医疗纠纷从医院内转移到医院外以减少医疗纠纷对医疗秩序的影响,保障基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的经济风险,将医院提供的费用尽可能多地用于医疗过失患者的赔偿目的。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医疗纠纷频频发生,因为没有具体的界定标准,导致医患双方矛盾升级,医院对此大伤脑筋,而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医疗机构虽未构成事故,但确定存在过失的,人民法院一般都判决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有的赔偿额往往高于医疗事故。为此,医院的院长和医师们应明确一个概念,不仅要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也要注意医疗过失行为的出现。  相似文献   

11.
医疗人工智能诊疗对亲自诊疗义务、合理诊疗义务、操作准备义务等医师注意义务造成了冲击,使得注意义务重心由医师审慎注意自身行为转向对医疗人工智能的审查、检验、监督、接管。但是相关医事法律法规、诊疗操作规范尚未及时作出调整更新,导致法律规范与现实操作二者间脱节错位。实践中,患者遭受医疗损害后举证困难,寻求救济的难度加大;而医疗机构对医疗人工智能诊疗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由此形成两难局面。为有效缓解医疗人工智能诊疗所造成的医疗损害案件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我国在完善相关医师注意义务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应建立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和医疗损害责任限额赔偿规则,以期实现社会整体健康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12.
病历是医疗活动的记录,也是一种重要的证据,但不少医务人员对病历的证据作用不重视,有的甚至认为即使病历有问题,也不会对患者造成直接损害,更不会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这是一种误区,在现实中,因病历问题造成鉴定及举证不能,使医疗机构败诉的案例已不鲜见。现就病历质量检查,从中发现的部分与法律有关、应引起重视的问题浅谈如下:  相似文献   

13.
孙海生 《基层医学论坛》2007,11(13):664-664
医疗干预行为与患者的隐私权保护的问题,随着有关医疗干预行为侵犯隐私权赔偿案件的增多,近些年来已经逐渐引起行医者和就医者的高度注意和重视。临床医疗干预行为在此类案件上表现为:行为人存在干预行为过失但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它的赔偿责任远远超出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设定。本期将就这个问题进行相关讨论。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由于孩子接种疫苗后出现不良反应的纠纷日益增多,有时家长甚至要求巨额赔偿.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医疗机构医疗侵权的责任,进一步强调了患者知情同意权,它的立法理念:只要有过错、有损害,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预防接种一线工作者,认真学习预防接种相关法律法规,既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使疫苗接种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地降低疫苗接种纠纷的发生.  相似文献   

15.
苏玉菊 《医学与社会》2008,21(10):50-5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从法理上来看,违反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及法制统一原则;从实践中来看,极为不利于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亟需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16.
医院需要什么样的"保护伞" --解读医疗责任保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韦松  李松 《当代医学》2003,9(4):54-56
由于技术限制或其他不可预知的因素,医疗活动中的医疗事故很难杜绝。在我国。每年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既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工作,更给医院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压力。近年出台的医疗法规加强了对患者权益的保护,无论是“举证责任倒置”,还是事故赔偿范围的扩大、赔偿数额的提高,都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医院及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如何化解医疗风险,解除从业人员后顾之忧,成为各医疗机构的当务之急。早在几年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在国内率先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根据该保险条款,投保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多种因素制约,这个险种在国内开展并不顺利,许多医院仍在观望。为此。自本期开始。《当代医学》将邀请专业人士对医疗责任保险进行全方位的探讨,以帮助各医院的管理者们对此有个更全面的了解。  相似文献   

17.
目的探讨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几个基本问题,促进医疗事故处理制度的完善。方法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定位、请求权基础、归责原则等几个方面加以阐述。结果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定位、请求权基础、归责原则等问题的解决对于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立法和实践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结论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性质应定位为民事赔偿责任,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应采责任竞合说,在归责原则上应适用过错责任,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18.
在生育权纠纷领域,继产前诊断失误引发的错误出生诉讼之后,新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运用过错导致的生育权诉讼已较为典型。医疗机构因过失而丢失、毁损、错植配子或体外胚胎等行为构成对患者夫妇生育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体外胚胎冷冻保存期间,若作为配子供体的夫妻一方亡故,生存的另一方有权行使生育权,对于医疗机构拒绝将冷冻胚胎交由生存的一方处置的行为,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排除妨碍。对于医疗机构故意销毁冷冻胚胎的行为,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适应医疗体制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市场成为必然,责任保险成为政府部门运用商业手段代替行政手段管理企业的有效方式之一。而医疗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个险种,对投保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患者或其近亲属提出索赔申请时,依法应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医疗责任保险的市场在逐步健全和完善,医疗机构的风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医疗责任险将是医疗机构必然的选择。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早在1999年我国的保险市场就已推出…  相似文献   

20.
律师信箱     
《中级医刊》2011,(2):86-86
济南某医院的医务科曾干事来信询问有关《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北京市赛司博律师事务所宋丽红律师回答:《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前,发生医疗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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