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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的必要性。方法对国家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的一系列中药品种保护相关法规政策进行探讨分析。结果与结论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仍是我国中药品种行之有效的行政保护措施,其相关法规在保障和促进该项制度的贯彻实施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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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行政保护对中药的发展已力不从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5年前,《国家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曾让药品生产企业受益匪浅,而如今,人们对它却争议不断,对于中药行政保护的利弊争论不休。记为此采访了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全国政协委员周超凡。他表示,最重要的是,不论对《条例》的争议最终结果如何,落脚点应该放在中药品种的保护上,应该给中药品种一个好的保护归宿。[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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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药品种保护"问题的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对中药品种保护的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进行中药品种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实施势在必行,在新的形势下,对中药品种保护的宗旨要重新定位,要加大对中药品种保护的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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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技术与市场》2004,4(3):10-11
由国务院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注: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实施10年,该《条例》对中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在这10年中,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2001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后,为适应形势的发展,修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研究一直没有停止过,但由于各种意见不能得到统一,至今仍未形成成熟的修订草案。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对保护的宗旨和目的尚不明确,即为什么要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应该保护的是什么中药品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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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2年10月14日以国务院第106号令颁布,199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药品种的低水平重复问题,保护了中药研制单位及生产企业开发中药新品种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主导品种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推动了中药行业经济模式的转换,改善了企业间无序竞争的局面,规范了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了中药生产企业的科技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和我国加入WTO,《条例》实施的内外环境均发生了较大变化,重新对其进行修订实属必然。但是在对《条例》进行修改之前必须明确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性质及其定位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合理、合法地对《条例》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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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为进一步提高中药品种保护技术审评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平提供思路和参考。方法结合工作实际,从中药品种保护的申报受理、技术门槛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分析和探讨《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对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意义和作用。结果与结论《指导原则》是《中药品种保护条例》[2]颁布实施以来,首次针对中药品种保护工作制定的比较全面的规范性文件,必将对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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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6,(3)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我局组织有关部门对中药品种保护相关文件进行了统一整理、研究,重新明确了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将在我局网站以及《中国医药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我局不再批准其它企业提出的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申请。二、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如果在批准前是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其中未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应当在《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同品种保护申请。已受理的同品种保护申请,提出此申请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同品种审评、审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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