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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与实施,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增加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这两方面,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护理工作怎样尽快适应和应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广大护理工作者应做到:①增强法律意识,明白患者的权利,全面正确履行护理职责,有效地尊重和保障患者合法权利的实现。②护理记录要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各种护理记录要及时、真实、准确地记录患者情况。统一规范病历书写格式及书写标准,特殊情况应有医患双方共同签字。③对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的药液、安瓿证据的保存上应规范护理操作程序,设置证据保存的条件及设施。④对从事护理专业的人员应做到专业对口、杜绝非护理专业人员从事护理工作,对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士不能够当护士使用。护理工作者要积极学习《条例》,调整工作思路,注意相关的法律问题,有效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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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制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据此认为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预案是医疗机构法定的义务;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预案的作用在于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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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五十五次常务会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这对我们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提出更多要求.对于在整个医院医疗过程中占很重要部分的医院药事工作,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在我国.规范医院药事工作.是有一整套比较完整、严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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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在规范医疗行为的同时,也使护理职业面临更大的法律挑战。为适应新的法规防范医疗事故的处理,护理人员必须加强法律观念、职业道德和护理质量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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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蕾 《中国航天医药杂志》2004,6(3):80-8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3种途径,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实际工作中,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一个重要手段。笔拟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初浅的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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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实施已一个多月。由于媒体报道的不全面和学习理解的不透彻 ,各级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 ,对贯彻实施《条例》还存在畏难和抵触情绪。为准确贯彻和实施相关法规 ,本文拟从《条例》的特点及在《条例》的规范内如何防范医疗事故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 ,供同道参考。一、《条例》的特点l、突出了合法性。首先 ,以基本大法为基础 ,强调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目的和任务 ;其次 ,界定“医疗事故”概念中 ,明确规定、“违反……”作为事故的前提 ,不违法的不构成事故 ,不承担事故责任 ;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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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是一个社会组织用传播的手段使自己与公众相互了解和互相适应的一种活动和职能 ,是一个社会组织在运行中为使自己与公众相互合作而进行传播活动和采取的行为规范。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 ,医院需在医疗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发展 ;其次面对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的新形势 ,医院在抓好管理、搞活经营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均有许多新课题。在新形势下如何重视开展相应公共关系活动是值得大家研究、探讨的课题。本文就此提出一些看法。公共关系有 3个要素 :主体、公众、传播。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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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据统计各级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条例》在一些原则问题的规定上都与以往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较大的改变,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患者权利保护、损害赔偿以及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均作了新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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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9月1日起,我国于1987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开始遵循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医疗卫生立法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重大转折。从与之相关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第1201会议通过开始至今,在学术界引起了激烈的反响,尤其是《条例》中举证责任倒置更是让医学界生出众多反对之声,大加鞭鞑。人们纷纷指出该《条例》中诸多令人困惑不解之处,甚至还有一些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法释(2001)33号文件]之间相矛盾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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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是我国规范医疗服务行业,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法规。《条例》的重要部分之一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简称医鉴档案)是其必然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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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药品监管局在对A个体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A个体诊所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经调查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药品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A诊所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得知A个体诊所负责人王某已于数月前死亡,该诊所由王某之妻持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对该诊所的处理产生了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变,继续下发;第二种意见认为,更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以王某之妻无证经营药品予以查处;第三种意见认为,移送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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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医疗事故争议中,病历资料往往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判定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所以对于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必须得到切实的保证。国务院颁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对于病历资料保管、书写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并将其区分为主观性病历和客观性病历两类。《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五十八条则对上述相关行为作出了予以处罚的规定,并且《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方面有权复印相关病历资料以落实患者的知情权。另外,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配套文件更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病历资料的保存、修改等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些规定的目的都在于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完整,更好地客观公正地维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以下几个方面对病历资料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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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药品引起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对其药品使用、发放、调配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临床上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药品使用过失行为并不鲜见,如因误诊、漏诊而引起药物误用,对有禁忌症须慎用药物的患用错药,对应做过敏试验的药物未做过敏试验直接用药,未按药物使用规定或用药规则用药,违反配伍禁忌用药,对小儿或老人用药剂量错误,内服药外用药错用,药品发生变质未被发现而错配发药,医师处方错误配药时未被纠正,发药时未向病患交待清楚而发生错误用药,等等情况.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失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应当视情节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