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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行政保护对中药的发展已力不从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5年前,《国家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曾让药品生产企业受益匪浅,而如今,人们对它却争议不断,对于中药行政保护的利弊争论不休。记为此采访了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全国政协委员周超凡。他表示,最重要的是,不论对《条例》的争议最终结果如何,落脚点应该放在中药品种的保护上,应该给中药品种一个好的保护归宿。[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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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技术与市场》2004,4(3):10-11
由国务院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注: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实施10年,该《条例》对中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在这10年中,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2001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后,为适应形势的发展,修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研究一直没有停止过,但由于各种意见不能得到统一,至今仍未形成成熟的修订草案。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对保护的宗旨和目的尚不明确,即为什么要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应该保护的是什么中药品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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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2年10月14日以国务院第106号令颁布,199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药品种的低水平重复问题,保护了中药研制单位及生产企业开发中药新品种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主导品种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推动了中药行业经济模式的转换,改善了企业间无序竞争的局面,规范了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了中药生产企业的科技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和我国加入WTO,《条例》实施的内外环境均发生了较大变化,重新对其进行修订实属必然。但是在对《条例》进行修改之前必须明确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性质及其定位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合理、合法地对《条例》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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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新公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征求意见稿,药企表示并不满意。“新《条例》中仍存在一些漏洞,不仅会在将来的实施中产生问题,更可能让个别药企有空子可钻。”一位药企经理透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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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药品种保护工作是在1986年全国中药品种整顿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于1992年10月14日以国务院第106号令颁布,自199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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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为进一步提高中药品种保护技术审评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平提供思路和参考。方法结合工作实际,从中药品种保护的申报受理、技术门槛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分析和探讨《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对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意义和作用。结果与结论《指导原则》是《中药品种保护条例》[2]颁布实施以来,首次针对中药品种保护工作制定的比较全面的规范性文件,必将对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