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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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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年9月1日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2]的方式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护理记录是病历的组成部分,是护士对护理对象所进行的一系列护理活动的真实反映,它不仅提供诊疗的依据,也是《条例》所规定的法庭证据。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行为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医疗举证由过去的"谁主张、谁举证",到现在的医疗举证责任倒置.诚然,这对于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增加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责任感,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性管理,提高医疗质量,起到诸多积极作用.护理书写是医疗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应引起护士的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3.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举措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指在特殊类型的诉讼中,将本属于原告承担的举证转移给被告,由被告承担举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程承担举证责任,并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自4月1日起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须自证无错,即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医院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在诉讼证据上称为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2002年9月1日起,  相似文献   

5.
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是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及保障医疗护理  相似文献   

6.
牛惠玲 《新疆医学》2004,34(6):178-179
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是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护理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护理安全不仅直接影响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是衡量医院护理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7.
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实行了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将承担更大的责任。而护理工作是医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发生纠纷,再完善的处理方法也不如防范与未然。因此,作为护理工作者在护理活动中就必须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来规范护理行为,加强护理质控,防范护理纠纷。  相似文献   

8.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今后法院在诉讼中,如果医院不能对自己的医疗技术行为提供无过错证据,将要承担败诉责任。护理记录是医疗病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护理记录综合反映了病人患病期间病情的动态变化以及所采取的治疗护理的全过程。分析护理记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为保证护理记录的原始性、正确性、完整性和作为证据的权威性在应对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是非常重要的。  相似文献   

9.
"举证倒置"对护理记录新要求的思考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程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给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带来较大压力。同时,2002年6月,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广大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案件逐年增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医疗纠纷诉讼实行举证倒置原则,在医疗事故争议诉讼中,医疗机构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和较高的抗辩要求。据统计,从2002年9月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至今在2年多时间内,本院发生医疗诉讼案件共计6起,而本院从1992~2002年在10年内发生的医疗诉讼案件仅为3起。在此,结合本院这6起医疗诉讼的审理过程,讨论在医疗诉讼中医疗机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期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举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同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规定》要求在部分诉讼中对特定事项的举证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涉及医疗诉讼的,要求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2.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今后法院在诉讼中,如果医院不能对自己的医疗技术行为提供无过错证据,将要承担败诉责任.护理记录是医疗病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护理记录综合反映了病人患病期间病情的动态变化以及所采取的治疗护理的全过程.分析护理记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为保证护理记录的原始性、正确性、完整性和作为证据的权威性在应对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是非常重要的.  相似文献   

13.
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问题座谈会召开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从4月1日起,我国医疗侵权的诉讼,开始实行举证方式上的改革,患者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医疗过程有无差错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来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为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种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  相似文献   

14.
3医疗纠纷的证据与举证责任问题3.1医患双方举证的范围及方式《证据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不少患者和家属认为,在医疗侵权纠纷中,患方是无须举证的,实际上这也是一种误解。只要是诉讼,就需要首先具备诉讼的基本要素,  相似文献   

15.
随着法制的健全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患者及家属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特别是我国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主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16.
赵丽芬 《右江医学》2005,33(6):671-673
2002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扩大了患者的权利,明确了赔偿费用等,病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大大加强。2002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  相似文献   

17.
雷霄云  那文艳 《广西医学》2003,25(12):2615-2616
20 0 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规定》(下简《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 ,将医患纠纷处理纳入了法律轨道。《规定》提及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明确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无法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则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清白”,将承担败诉责任。为此 ,医院必须为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公正公平公开地审理医疗诉讼案件或处理医疗纠纷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本文就加强医院在举证中的主要证据——医…  相似文献   

18.
病案质量与合法性维权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陆翔  李天资 《中国病案》2003,4(6):20-21
《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医疗相关法规,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行医活动中应遵守的法律和制度,又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不难看出,近  相似文献   

19.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实施的难点在于:医学技术的高度复杂性和医学发展的局限性、患者不配合检查诊治、医患关系脱离很久的病例、患方院外的情况等均可以造成医疗机构的举证不能。对策建议:建立完整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规范使用自由裁量权,协调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存在的冲突,制定一部专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建立强制性与自治性相结合的复合性医事仲裁机制和医疗侵权赔偿的风险分散机制。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患者在医疗诉讼中的传统弱势地位,受到了社会的普遍欢迎。然而,这在医务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提出了“谁还敢当医生?”、“医院还能开吗?”等众多质疑。的确,新规定打破了相当部分医生的传统心理定式,增加了医方的诉讼风险。对此.医方应当正确理解,要认识到这有利于依法规范医方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医方的合法权益。所谓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诉讼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承担的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义务。由谁负责举证,这是有法定要求的。一般侵权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有特殊规定时.才能实行举证倒置,就是将通常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按规定由被告承担。原则上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原告(患者或其家属)负责举证:①患者在被诉医院就诊的事实;②患者有医疗损害后果的事实。作为医疗侵权诉讼被告的医方,举证事项有:①自己确无过错;②医疗行为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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