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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我作为一名基层药品执法监督人员参加了一起对非法经营药品的调查处理 ,历经半年的艰苦调查取证 ,查明了一名持有县工商局核发的“三类中药材贩运”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非法从事中西药品的经营活动。应该说此案的事实十分清楚 ,证据十分确凿 ,程序完全合法。我们认为其违犯了原《药品管理法》第十条 ,并依据第五十二条对其实施了处罚。该个体工商户既没执行处罚决定 ,也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于是 ,我们在当事人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时限 ,完全放弃了起诉权力的情况下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审查我们的执法是否合法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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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给予处罚,其处罚依据是确定无疑的.但是,按什么理由定性却颇有争议.笔者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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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大药房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房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输液器,数量为100支,销售价0.6元/支,货值金额60元。该药房取得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二类。我局随即对该药房进行了立案调查,但在依据的法律法规方面,出现两种不同的看法,现商榷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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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人员通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活动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审查讨论决定后,行政机关所制作的处罚文书,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的认定和处罚种类、金额的最后决定,有着较强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都对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如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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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药贩王某自2003年9月,从H省某国药有限公司第二营业部购进标示为青海省藏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030601的“藏龙宝”90盒,至10月28日案发,已向某药店售出18盒,其购进价格为15元/盒,售出价格(批发)为70元/盒,零售120元/盒。王某所提供的生产厂家的销售委托书、一证一照、药检所检验报告书及相关的资料均系伪造。经查实,所谓的青海省藏源制药有限公司及其产品“藏龙宝”系假冒,青海省既无此公司,也无此产品,完全“子虚乌有”。该案中王某系初犯,且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药监机关调查取证,有悔改表现。对此当地药监机关根据违法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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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日,执法人员在稽查中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某厂的代理销售人员对他们生产的某眼睛保健产品进行宣传与销售,在产品的包装盒上与说明书中都标明这是一种保健品,没有仿造药品的说明,但查获的用于宣传的影像资料和宣传文字材料中,以及销售人员的讲解中都强调这是一种纯中药制剂,它对人眼的疗效如何,并标有功能主治范围。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稽查人员有着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销售人员对该保健产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与销售,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应认定为假药,应当没收产品并对其进行处罚,同时还要将查处情况移交生产厂家所在地的药品监管部门,以确认这种宣传是部分代理商的个人行为还是生产厂家的授权行为,若是生产厂家的授权行为。可由生产厂家所在地的药品监管部门对厂家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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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后,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执法实践中,《药品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规定过于笼统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问题是对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给予几乎完全一致的处罚,而没有区分二之间的责任差别和其主观过错程度。由于药品进入流通领域后一般要经过若干环节,在一起销售没有直接责仟的假约或劣药案件中.销售受到的处罚往往比应负直接责任的生产更重。为此,2002年国务院公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在销售未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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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中医院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2002年8月开始利用其现有设备、包装材料、原辅材料在配制合法制剂的同时,擅自配制使用胃复冲剂、除湿丸、生化颗粒、补肾复坤丸等9种无批准文号的制剂,2002年10月被药监部门在检查时发现。根据院方提供的价格。查获的非法制剂货值金额为8527.52元。院方辩解。由于体制上的原因,他们曾将上述制剂提交药监部门审批,但因制剂审批工作暂停而搁置,另外,所配制剂与纯粹的假药不同,疗效较好,临床无不良反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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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药品处罚案件中经常遇见案件事实非常清楚,罚款数额比较小,而且处于边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往往会运用当场收缴罚款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但是在当场收缴罚款制度的执行中,经常会存在运用不得当的问题,因此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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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着手制订《中国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及应急预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药房》2004,15(12):754-754
近日,卫生部组织流感专家着手制订《中国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及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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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健康素质是社会全面发展的基础,是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的关键,它不仅关系每一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还关系到国家的综合实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与学校卫生工作有着密切关系,党的教育方针其中一项重大的任务就是要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我国学校卫生工作主要任务:一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二是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三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四是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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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重要种类,它直接影响着管理相对人的货币权利,也是多年来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如何科学、适当地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是行政执法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药品管理法》针对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变化和药品经济发展的形势,对涉及药品方面的罚款做了重大修改,如何在执法实践中公正、合理地适用这个处罚种类就成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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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药品批发企业经过批准后可以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疫苗为生物活性物质,需要特定的保存和运输条件,其质量事关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等重大问题。为此,《条例》在放开疫苗经营权的同时,对其流通管理也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建议药品批发企业在从事疫苗经营活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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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旧防治法)使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从行政管理走上了法制管理轨道,对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面对2003年突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PS)时,旧防治法表现出种种不够完善之处。为此,必须修改以满足新形势下防治传染病的需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并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新防治法)。为了更好地执行新防治法,首先应正确理解新防治法的一些特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