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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作为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之一,认定的具体标准应该在遵循刑法依据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医学依据。从医疗事故罪的定罪和量刑趋于统一的角度出发,提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标准不应仅以刑法重伤标准为定罪依据,还应该参考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具体内涵应是指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限制性的科学合理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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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作为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之一,对认定医疗事故罪与非罪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当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解释和规定,使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认定存在诸多问题,造成卫生监督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实践具体操作的紊乱。认定“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具体标准,应该在遵循刑法依据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医学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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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由最高人民法院与卫生部有关部门草拟了《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重伤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擅离职守的;(二)擅自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三)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四)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生命和身体健康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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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都是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这种过失,是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患者人身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因此,正确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以及彼此之间的过失,对于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防止医务人员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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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事故罪认定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罪 ,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认定医疗事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时应根据我国刑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进行。1 关于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必须是医务人员 ,它是指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 ,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土、药剂人员 ,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有关医疗单位中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是否应包括在其中 ?卫生部 1988年 5月下发的《关于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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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区别于医疗技术事故与医疗风险事故的犯罪。在认定医疗事故罪的构成中,难点是如何确定犯罪主体的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这涉及到行为主体是否构成犯罪;在具备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的条件下是否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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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并明确相应的责任,有利于妥善解决医患纠纷,缓和医患矛盾。本文对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从概念、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三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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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清华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1):58-61
当代各主要国家的刑法典均对医疗事故罪进行了规定,国外的通说认为,医疗事故罪作为业务过失犯罪的一种,其处罚应当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然而中国的情况却恰恰相反,刑法典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不仅轻于普通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而且轻于其他的业务过失犯罪。这与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背道而驰的,笔者就此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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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怀红 《中国煤炭工业医学杂志》2007,10(6):731-732
我国新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我国刑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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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学》2016,(7)
目的:比较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分析医疗过错发生规律,促使医疗机构防范医疗过错、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为完善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提供建议。方法:采用描述性分析方法,比较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鉴定结论的相关内容及相关因素。结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所涉医疗机构主要位于市内六区;三级医疗机构在两种鉴定中占据70%~80%;法医参与医疗事故鉴定率为29.37%,法医参与医疗损害鉴定率为84.89%;医疗事故构成率为60.14%,医疗损害构成率为54.67%;一、二级医疗机构和近郊区、远郊县医疗机构是医疗过错较为高发的机构。结论: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一、二级医疗机构和近郊区、远郊县医疗机构医疗安全与风险监控,提高其医疗服务水平,并进一步完善法医参与鉴定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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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规定过窄,且与《执业医师法》的诸多规定矛盾,达不到设立该罪的立法目的。所以应该对刑法第336条第1款作必要的修订,扩大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以规范我国的医疗服务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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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疗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来看,存在许多令人不满意的地方,这很大程度上源自法律适用的混乱.正确适用法律,在医疗损害赔偿领域全面贯彻《民法通则》的实际赔偿原则,并以此促进机能比较健全的医疗责任分散机制的形成,才是比较合理的切实可行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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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增多,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成为法学界和实际审判中争论的热点,出现了分别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种“二元化”现象,致使与之密切相关的赔偿也遭遇了同样的问题。这一现象的出现与《条例》本身存在缺陷是密不可分的,笔者欲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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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了解社区居民就医意向和就医行为,为制定吸引居民到社区就医的政策提供依据。方法:采用选择加随机,多阶段分层抽样方法,对北京市方庄社区10000名城市居民进行问卷调查。结果:50.2%的社区居民患小病时自己处理而不去就诊:患病时48.6%的居民选择大医院。结论:只有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内涵,改善就诊环境,才能引导居民合理就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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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慧 《湖北中医药大学学报》2016,(3)
我国自1997年就已在刑法典里专门规定了对医疗过失犯罪的规制,但在近20年的时间里在医疗过失犯罪案件中,无论是医方还是患方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有很多争议。虽存在司法及执法方面的问题,但主要还是在医疗过失犯罪的立法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中外刑法关于医疗过失犯罪的立法在立法模式、立法内容和法定刑种类及幅度上都有较大差异。可以通过改变我国医疗过失犯罪的客体类别、提高医疗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在医疗过失犯罪的刑罚种类上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达到完善我国医疗过失犯罪立法的目的,为处理好医患关系和平衡医患之间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增加一份砝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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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瑾 《辽宁中医学院学报》2014,(8):120-122
陆九芝是我国清代后期著名医家,其在著作《世补斋医书》中提出了"不使病大"的治疗原则。这一原则建立在《内经》理论的基础之上,主张治病求本,强调辨证,辨证尤重虚实,从理论基础到临床施治形成了一套有机的系统,其理论内涵对今天的临床治疗思想仍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