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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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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新《解释》明确了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2.
《北方药学》2009,(1):64-64
近日颁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故意犯罪;构成共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前提。  相似文献   

3.
黄爱晶  刘云杰 《首都医药》2009,16(17):52-53
2009年5月13日,为满足司法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41条、142条关于生产销售假劣药犯罪的定罪标准及对提供条件者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解释,为办理制售假劣药品涉刑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还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罗杰  赵笑梅 《中国药事》2009,23(6):515-518
目的帮助有关人员学习、理解《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并付诸实践。方法针对这一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法律定位、体系与结构和主要内容进行详细分析、解读。结果与结论《两高司法解释》的颁布和施行,对我国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将有效地促进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有力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发挥重要的作用,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产生极大的威慑。  相似文献   

5.
罗杰 《齐鲁药事》2009,28(7):392-39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5月13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5月27日起施行。《两高司法解释》很好地解决了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6.
张志国  印遇龙  吴萍  蒯梦妮  杨磊  黄治 《中国药事》2023,(12):1362-1368
目的:探讨对含有杂质的中药饮片依法认定假劣药的标准,讨论如何结合具体案情、质量风险等对处罚措施进行综合裁量,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方法:汇总国家药品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及标准、有关省份的炮制规范及相关规定,查阅相关文献,并结合笔者参与某个假劣药认定的专家会议切身体会,针对相关问题展开讨论,提出建议。结果:中药饮片的杂质超标原因比较复杂,导致的结果不尽相同,有的可能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有的则可能危害人体。我国关于中药饮片含有杂质案件的假药/劣药认定和处罚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各省的执行情况也不统一。结论:在严格查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定性的基础上,规范适用条款的认定,严重的情形应当视为生产销售假药;对从轻处罚的情形实施涉案中药饮片召回;对生产销售的中药材实行分级管理;亟需确立杂质占比超过标准多少被认定为假劣药的处罚标准;并尽快制定全国统一中药饮片的炮制规范。  相似文献   

7.
李怀胜 《中国药事》2020,34(5):508-513
目的: 结合《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分析其对刑法药品犯罪罪名适用的影响,并确立药品犯罪条款的立法完善思路。方法: 检索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与药品犯罪相关的条文,分析其修订目的,对照刑法和药品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分析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犯罪的司法适用造成的冲击与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性思路。结果与结论: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重新界定了假药和劣药,导致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适用范围的限缩,但是不能简单化理解为将进口国内未上市的药品行为除罪化,同时在二元化立法模式下,《药品管理法》部分处罚条款的适用范围会非常狭窄,而假药、劣药证据标准的提高会给刑事司法造成直接的冲击。应结合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刑法相关条文和刑法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和更新。  相似文献   

8.
张李锁 《中国药业》2006,15(19):11-12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后,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执法实践中,《药品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规定过于笼统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问题是对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给予几乎完全一致的处罚,而没有区分二之间的责任差别和其主观过错程度。由于药品进入流通领域后一般要经过若干环节,在一起销售没有直接责仟的假约或劣药案件中.销售受到的处罚往往比应负直接责任的生产更重。为此,2002年国务院公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在销售未违法。  相似文献   

9.
销售或使用假劣药在一定条件可以免除部分处罚,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最具特色的创新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开拓性的意义。《条例》第81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  相似文献   

10.
陈和平 《中国药房》2003,14(8):485-488
目的 :正确判断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行为的罪与非罪以及与其他有关犯罪行为的区别。方法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分析。结果与结论 :应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的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作具体分析 ;关键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上均为间接故意 ,客观上生产、销售假药罪为危险犯 ,生产、销售劣药罪为实害犯  相似文献   

11.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行为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悦  尹戎  王鑫  李野 《中国药业》2004,13(1):32-34
阐述如何认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说明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者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中国药事》2009,(6):525-5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01-05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05-27起施行。  相似文献   

13.
浅析生产销售假药罪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焦永泉 《中国药事》2002,16(4):214-214
生产销售假药是药品违法行为中危害性最大的一种 ,该罪不仅是《药品管理法》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 ,而且也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点商品之一 ,因此结合《刑法》学习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准确把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罪名和内涵 ,准确划分罪与非罪、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行为 ,依法行政 ,严厉打击药品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 ,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生产销售假药罪 ,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 ,生产 (包括配制 ,下同 )销售假药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中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主要是指用药人因服 (使 )用假药造成的延误治疗…  相似文献   

14.
曹继伟 《首都医药》2009,16(5):58-58
近年来,通过互联网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日益猖獗,犯罪分子违法生产药品,添加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西药成分,通过互联网做广告,利用邮政渠道或者快递公司销售药品,严重威胁了广大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近期,药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盘踞在北京从事制、售假药的团伙进行了专项打击,强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行为,给犯罪分子以极大震慑。但在给案件定性的过程中,如何定罪成为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制、售假药的行为会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等。本文在此探讨一下应如何对其准确定罪。  相似文献   

15.
杨曾让 《中国药事》1999,13(5):298-299
我国《药品管理法》将被处罚的药品按其不同的情形分为假药、按假药处理的药品及劣药等3类,而它们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及不同的药品类别中各有不同的表现情形。准确认定假药、劣药对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实属必要。1 假药的认定药品质量标准规定了有效成分或主成分的药品,通过定性检测未检出有效成分或主成分可定为假药。未明确规定成分或主成分名称的中西成药及中药材,可按规定的鉴别反应检定。鉴别反应不符合规定时应视为他种药品或非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假药。动、植物基源不符合规定的中药材,如确认为同名异物品、人工伪制品…  相似文献   

16.
根据《药品管理法》禁止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规定,卫生部相继查处了晋江假药案、河北假人工牛黄案等大案,各省、市、自治区也多次进行了药品质量大检查,假劣药品比前几年明显减少.但是,制售假药劣药的现象依然存在,因使用假劣药品引起中毒或致死的案件仍时有发生,必须继续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依法管药,切实杜绝假劣药品.  相似文献   

17.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近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关怀下,各级医药、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以法管药,取得了显著成效,药品质量明显提高.由于我国以法管药刚刚起步,某些管理环节还欠完善,制售假药、劣药在局部地区仍频频出现,且屡禁不绝.笔者认为伪劣药品禁而不绝主要由下列三方面原因造成.  相似文献   

18.
舒融  黄小波  杨昭鹏 《中国药事》2009,23(12):1166-1169,1212
目的重点为药品检验机构履行司法鉴定职能提出了建议。方法对相关药品检验机构履行司法鉴定职能需进一步分析的几个问题及如何正确的履行司法鉴定职能进行了阐述。结果与结论最新司法解释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做出了新规定,提高了认定的可操作性。其赋予药品检验机构的司法鉴定职能扩大了法官的裁量空间,减少了鉴定机构的认定难度。尽管解释在鉴定程序启动、鉴定效力等方面还不完善,但对于提高打击制售假药犯罪效率,仍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9.
张平  许威  张大千 《黑龙江医药》2021,34(2):303-306
药品标准是生产药品的准绳,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份不符的,是假药.《刑法》对生产假药行为的刑法规制,是以《药品管理法》对假药认定适用为根据.从严格意义上说,生产药品所执行的标准不仅是国家药品标准一种标准形式,药品标准还有药品注册标准、地方药品标准(如中药饮片规范等),对未依据国家药品标准生产的药品是否假药的判断,不能适用国家药品标准认定,对生产假药行为的刑法规制认定适用标准存在有缺失空间.本文分析认为,国家药品标准需要有狭义和广义二元之分,狭义即严格法定意义,是《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含义;广义的概念包括狭义内容和药品注册标准、地方标准.通过有权解释,完善广义的国家药品标准内容,能够解决对生产假药行为刑法规制适用标准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生产、销售假药罪"内容的修改,将对药品打假和药品监管工作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药监部门应当积极做好"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正内容的宣贯,将其作为打击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进一步净化药品市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同时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做到涉罪必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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