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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是在诉讼双方举证能力极不对等的情况下、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是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措施。在职业病诊断中,运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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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是在诉讼双方举证能力极不对等的情况下、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是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措施.在职业病诊断中,运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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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如何面对举证新规则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从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已经正式施行.规定明确提出8种民事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被列入其中.这种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而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方式,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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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举证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医疗侵权诉讼的特殊性、患者不拥有病历(客观病历的原件和主观病历)、医患之间医学信息不对称,以及患方在现有条件下寻找医院医疗过错、完成因果关系举证确有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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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
题之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呈逐步上升之势。,--,年!月*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使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在患方、医方中引起强烈反响,众说纷纭,褒
贬不一。该司法解释是否在充分维护患者利益的同时又兼顾医院与医生的利益呢?本文试从举证
责任倒置的利弊阐述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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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文 《人人健康:医学导刊》2002,(6)
从4月1日起,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做为原告方的患者,将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这两个方面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承担。这种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而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方式,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部分“举证责任倒置”,不仅对医患双方都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也使医学和法律产生了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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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举证责任倒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胡毅烈 《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2,22(12):38-40
打医疗纠纷官司 ,医院光说自己无过错还不行。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不能举证证明该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将依法推定医疗行为有过错 ,或推定该医疗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 ,医疗机构将承担不利后果。在诉讼过程中 ,患方即使没有举证证明被诉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或没有举证该医疗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患方也不一定败诉。这就是医疗纠纷官司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1 为什么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 2 0 0 1年 12月 2 1日出台 2 0 0 2年 4月 1日起施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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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民事案件程序法体系规定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实践中,医疗机构到底承担什么样举证责任,该怎么样举证,而患者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是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一大难点。以下两篇文章首先从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入手,探讨什么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关系等相关理论;其次在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进行深入探讨的基础上,对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进行了分析,就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如何适用的问题作了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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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正式实施以来,医疗诉讼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方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按照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医院应承担责任.我们在此仅就1个案例分析医方在举证过程中因证据失权,导致医疗机构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后果.并由此探讨医疗机构应对医疗纠纷中举证阻滞的策略及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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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与应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新规定,将使医院面临更大的职业风险,对医患关系产生重大的影响。探讨医院对“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考及应对。结果:“举证责任倒置”目的是向弱势群体(患者)倾钭,但它却忽略了医院是一门复杂、特殊行业,是一门存在许多未知的科学,忽略了当今医院存在着诸多举证难的情况。结论:提出了医院方举证倒置的实施的应对方法及实行医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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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 《中国城乡企业卫生》2012,(4):5-6
举证责任倒置,简单地说是指由原来的原告举证转移给被告,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简言之,举证责任倒置就是举证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对换。因医疗侵权而发生的诉讼举证责任的主体不是原告(患者)而是被告(医方)。举证责任倒置最大限度地免除了患者的举证责任和负担,从而解决了处于弱势的患者举证难的困境,但却加大了医方的诉讼风险和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既有利也有弊。期待法律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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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对临床试验的考验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针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实施以来临床科研面临的一系列新问题,从医患关系极度紧张、院方举证难度增大、法制意识亟待提高等方面,客观分析了临床科研面临的严峻考验;提出了全力构建理性医患关系、理智应对举证责任倒置、高度重视诉讼证据留存的举证策略思考,重点探讨了建立严格的请示和批复制度、真正体现知情同意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和具体作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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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蕾 《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6,4(4):78-80
本文就急诊护士自我保护意识、证据意识,举证能力、综合知识水平,护理职业特殊性,急诊护理人员的配置,医学的复杂性、双重性、特殊性,急诊护理记录的书写与管理等6个方面阐述了护理侵权诉讼中急诊护士举证困难所在。分析了举证责任倒置对急诊护理工作积极和消极的影响,提出应正确认识举证责任倒置,改进急诊护理工作方法的具体措施,为急诊护士适应举证新规则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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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倾向--对当前医疗纠纷诉讼审判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3,他引:6
我国现有法律表明医疗侵权诉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目前审判界有对医方采取严格责任的倾向。严格责任主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实现,强调对受害人的保护。作者列举典型案例,分析医疗事故争议案件采用严格责任的表现:①患方对医方造成的损害是否具有过错无须举证;②医方免责事由是受到限制的,医方不得以尽到合理注意为抗辩条件;③医疗行为与患方损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推定的。作者认为严格责任虽可以提高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但是在缺乏成熟的医疗责任保险情况下审判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加重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并不能真正解决医患争议。审判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来适用严格责任,救济患方损害不能牺牲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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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原告的患方经常以病历存在缺陷为由认定病历不具有真实性,使医疗机构不能通过鉴定完成举证而陷入困境。《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不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对于医疗机构而言,病历存在缺陷的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景依然不容乐观,本文通过案例,对目前病历存在缺陷的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警示,避免因病历问题而陷入诉讼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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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诉讼举证倒置规则之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医疗侵权诉讼实行部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已有数年,此闻支持与质疑之声相随,笔者在分析目前学界对此规则的质疑观点的基础上,从举证倒置设立条件、民事诉讼价值体现、医疗损害预防控制等方面论证此规则存在的必要性,并在分析学界有关取代举证倒置规则制度的策略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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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静 《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3,23(6):42-43
文章就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所面l临的问题做了论述。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存在着不能举证之处;医学科学发展有其限制性;医疗行为具有不可避免的侵袭性;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的局限性;医学本身的风险性和不可预见性。阐述了医疗机构防范与对策:以病人为中心,规范医疗行为不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医院诊疗水平;建立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谐和信任的医患关系;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加强病历质量控制与簧理,规范病历书写;门诊的医疗行为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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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霞芬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23(8):548-549
在特殊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能够更好实现公平,赢得了舆论界和理论界几乎较为一致的好评.“举证责任倒置”大大减轻了患方证明责任负担,其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以较重的证明责任,促使医护人员在医疗行为中遵守诊疗常规,尽到其与专业水平相符的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实施5年来,“举证责任倒置”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也不容忽视.笔者着重探讨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中需注意的几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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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均衡旨在于利益关系主体之间寻找平衡点,尽可能将内部矛盾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保持利益体系和利益格局的稳定,其最终目的是实现权利保障,而法律制度的确立则是最有公信力的长效调整机制和保障机制。从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归贵原则的确认、“举证责任倒置”的改变、医用产品连带责任和不必要检查侵权的规定等几个方面。体现出其以医患双方利益均衡为前提、确保双方权利充分保障的立法价值取向。立足于此,医疗机构应树立对医方权利和患方权利给予同等重视、理解患者合法权利内容、界定合理的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界限、增强权利自我维护意识的发展观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