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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已进入到每个人的生活当中,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也更显出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虽然卫生部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作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补充和修改,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现提出来与各位专家和同仁一起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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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经营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吕梁市离石区2005—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结果及作者工作实践,就该区化妆品经营卫生监督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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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新公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征求意见稿,药企表示并不满意。“新《条例》中仍存在一些漏洞,不仅会在将来的实施中产生问题,更可能让个别药企有空子可钻。”一位药企经理透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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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简称新《条例》)于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3月7日公布,并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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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绦鳓的规定,对化妆品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逐步走上了科学化、标准化、法制化运行的轨道。但从目前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状况来看,尚存在一些不足,需进一步探讨与完善。[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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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简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5年11月1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原《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相对于老法规,新《条例》进行了较大改动,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更加严格、科学、全面,值得业内高度关注。本文对《条例》的关键内容作一简要分析,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企业准确理解该《条例》,切实抓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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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是我国规范医疗服务行业,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法规。《条例》的重要部分之一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简称医鉴档案)是其必然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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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42号令,颁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自《条例》施行之日,原《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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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据统计各级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条例》在一些原则问题的规定上都与以往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较大的改变,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患者权利保护、损害赔偿以及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均作了新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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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技术与市场》2007,7(2):1-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