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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持有单位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注销条件。经对以下单位进行拟注销公示,公示期间以下单位未提出异议。现决定注销以下单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相似文献   

2.
《首都医药》2012,(21):20-21
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 为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利用互联网发布药品信息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首都医药》2009,(21):13-15
各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单位: 为做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发工作,我局增加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程序(具体程序见附件)该程序拟于2009年10月26日起执行,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于2010年3月31日前到期的单位均可申请办理。  相似文献   

4.
《首都医药》2012,(23):16-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北京市远达科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45家企业符合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换证;擅自变更且经过多次联系和查找均联系查找不到;企业《营业执照》已注销,以及企业主动提出证书注销申请等注  相似文献   

5.
关于查处利用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案件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懿  胡骏 《上海医药》2007,28(12):535-536
我国药监部门现行的关于互联网药品销售或信息发布的规章主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按照规定,网上发布药品信息必须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网上销售药品,必须持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目前,上海市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有130家,而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1家。网上药店订购便捷、低成本运营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所以也吸引了一些不法销售商的进入。为加强对利用互联网进行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服务的…  相似文献   

6.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去年7月31日之前,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两证”的企业仅有11家。而截止到今年5月31日,这类企业已经达到27家。  相似文献   

7.
《齐鲁药事》2006,25(4):193-195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申办及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  相似文献   

8.
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一类)单位:依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文件规定,为配合国家局做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一类)项目变更及换发工作,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相似文献   

9.
《首都医药》2012,(19):17-18
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单位:为切实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监管,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  相似文献   

10.
丁佳琪 《中国药店》2012,(10):96-97
医药领域电商的市场潜力约在300~500亿元,这无疑让更多人看到了医药电商的曙光。根据规定,网上售药须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以2005年年末京卫药业获得国内首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为起点,目前B2C网上药店已有67家。  相似文献   

11.
《齐鲁药事》2006,25(4):195-196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申办及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第三条…  相似文献   

12.
执业药师(licensed pharmacist)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也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药学服务的兴起使得药师的工作重心由药品转向患.业务工作由保障供应转向技术服务.临床药学越来越受到重视。执业药师是保证药品质量、合理用药、药学服务质量的中坚力量。  相似文献   

13.
信息集锦     
6类药品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发布据新华社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发布其他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也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而且,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经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医疗器械标签、包装上不得断言功…  相似文献   

14.
《中国药房》2001,12(11)
本刊讯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 ,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必须经国家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开办。目前 ,已经有不少网站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了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 ,部分网站经过审查后已经获取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并经过有关部门同意后开始提供信息服务。但是 ,仍有许多网站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发布虚假信息 ,违规刊登广告 ,给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危害。…  相似文献   

15.
《家庭用药》2013,(6):58-58
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曝光12家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药品网站。部分违法网站发布虚假信息,严重危害公众用药安全。经核实,违法网站通过使用绝对化、承诺性的语言,对产品功效进行虚假宣传。目前,相关违法网站已被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向个人销售药品,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i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必须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编号。未经批准网上销售药品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公众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  相似文献   

16.
《齐鲁药事》2008,27(5):257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8]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7.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及交易的日常监管与行政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宁  李旼  王晨 《首都医药》2007,14(8):20-22
2004年7月8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9号令形式发布施行,200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5年,随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施行,互联网药品交易(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已被正式纳入药监部门的监管范围。由于互联网药品交易是一个新领域,因此《办法》及《暂行规定》中的许多条款还有待细化,许多法律问题和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需要探讨,以便在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或正式承担起这部分工作时可以有的放矢。本文主要围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等相关规定的产生背景、法律问题,如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进行日常监管,以及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办法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出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药房》2005,16(20):1567-1567
本刊讯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制订并印发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并决定于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暂行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  相似文献   

19.
评文 《首都医药》2006,13(20):6-6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相似文献   

20.
《首都医药》2011,(21):20-20
为了加强对我市已审批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网站的监管,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服务的良好秩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5月-2011年7月对已批准的401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和7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网站进行了重点监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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