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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首都医药》2013,(5):16-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持有单位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注销条件。经对以下单位进行拟注销公示,公示期间以下单位未提出异议。现决定注销以下单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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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利用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案件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药监部门现行的关于互联网药品销售或信息发布的规章主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按照规定,网上发布药品信息必须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网上销售药品,必须持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目前,上海市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有130家,而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1家。网上药店订购便捷、低成本运营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所以也吸引了一些不法销售商的进入。为加强对利用互联网进行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服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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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领域电商的市场潜力约在300~500亿元,这无疑让更多人看到了医药电商的曙光。根据规定,网上售药须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以2005年年末京卫药业获得国内首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为起点,目前B2C网上药店已有67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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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licensed pharmacist)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也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药学服务的兴起使得药师的工作重心由药品转向患.业务工作由保障供应转向技术服务.临床药学越来越受到重视。执业药师是保证药品质量、合理用药、药学服务质量的中坚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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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及交易的日常监管与行政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7月8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9号令形式发布施行,200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5年,随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施行,互联网药品交易(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已被正式纳入药监部门的监管范围。由于互联网药品交易是一个新领域,因此《办法》及《暂行规定》中的许多条款还有待细化,许多法律问题和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需要探讨,以便在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或正式承担起这部分工作时可以有的放矢。本文主要围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等相关规定的产生背景、法律问题,如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进行日常监管,以及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办法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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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出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药房》2005,16(20):1567-1567
本刊讯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制订并印发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并决定于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暂行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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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