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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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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GSP认证步伐和推进监督实施GSP工作进程的通知》要求,GSP认证将在2004年底前分三个阶段加以实施并完成。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GSP认证,逾期未通过GSP认证的企业,将按《药品管理法》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因此,药品经营企业面临着严峻的生存考验,通过GSP认证是药品经营企业近两年工作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2.
《医药世界》2003,(2):42-44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GSP认证步伐和推进监督实施GSP工作进程的通知》要求,GSP认证将在2004年底前分三个阶段加以实施并完成: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GSP认证,逾期未通过GSP认证的企业,将按《药品管理法》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因此,药品经营企业面临着严峻的生存考验,通过GSP认证是药品经营企业近两年工作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3.
《齐鲁药事》2006,25(8):449-451
《山东省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GSP认证检查员实施现场检查、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跟踪…  相似文献   

4.
《中国药事》2003,17(6):331-33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以下简称GSP认证 )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 ,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GSP认证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负责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在GSP认证方面的工作协调 ;负责国际…  相似文献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认证工作程序。 一、职责与权限 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GSP认证总时限为75个工作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从事GSP认证的技术检查工作。 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的  相似文献   

6.
《首都医药》2004,11(7):18-19
为了规范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认证工作程序。一、职责与权限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负责认证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的制定及调整;负责监督GSP方案的执行;负责GSP认证检查员库的建立、考核和管理工作。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中心,根据市局的授权承担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及现场检查方…  相似文献   

7.
GSP认证     
又一批企业GSP认证过关 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第2号GSP认证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及规定程序,经过认证检查,对以下符合GSP标准的药品经营企业发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相似文献   

8.
《家庭用药》2012,(9):54-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并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6号令)第25条规定的监督检查程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跟踪检查、GSP专项检查、日常检查,行政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现将行政检查不合格和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相似文献   

9.
《家庭用药》2011,(12):58-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并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6号令)第25条规定的监督检查程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跟踪检查、GSP专项检查、日常检查。行政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现将行政检查不合格和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相似文献   

10.
《齐鲁药事》2006,25(4):197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以下简称《GSP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山东省辖区内依法持有《GSP认证证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持证单位)申请变更《GSP认证证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GSP认证证书》,适用本程序。第三条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证书》的变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转报;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GSP认证证书》的变更,由市食…  相似文献   

11.
GSP到期再认证之心得体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凤霞 《齐鲁药事》2009,28(8):504-50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团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满需要进行再认证。山东聊城利民药业集团内部的一家药品零售连锁及三家批发企业《GSP认证证书》分别与08年8月、09年3月、09年3月、09年8月份到期,为保证集团内各企业的持续经营。确保认证证书到期前能够拿到新的《GSP认证证书》,从08年的3月份开始,作为集团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笔者就积极参与了集团内部三家药品批发企业和一家连锁企业GSP再认证的全过程,现将本人参与企业再认证的心得体会阐述如下:  相似文献   

12.
《今日药学》2001,1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的管理,规范GSP的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GS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情况的检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的过程。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GSP监督实施规划及GSP认证的组织、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国际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互认工作。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称局认证中心)承办GSP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GSP认证企业的初审和取得GSP认证企业(以下称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GSP认证实行GSP检查员制度。GSP检查员聘任和管理的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相似文献   

13.
《首都医药》2013,(19):23-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我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组织认证检查,以下企业符合《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相似文献   

14.
《首都医药》2013,(19):23-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我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组织认证检查,以下企业符合《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相似文献   

15.
《首都医药》2013,(19):22-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我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组织认证检查,以下企业符合《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相似文献   

16.
李正奇 《中国药店》2002,(12):68-68,70
GS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情况的检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的过程。GSP认证申请,是药品经营企业在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实施细则》开展经营质量管理活动的基础上,经过全面的自查与内审,认为已达到GSP标准,向国家GSP认证主管部门提出的申请,其上报的GSP申报材料主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及实施GSP情况。GSP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既是药  相似文献   

17.
政策     
GSP认证申请开始 国家药监局日前下发《关于实施GSP认证工作的通知》,将在前一阶段GSP认证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始实施GSP认证工作。各地可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自2002年3月1日起,接受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相似文献   

18.
上海市药品监管局从 4月 1 5日起正式受理新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和审批事项 ,同日起 ,上海市药品监管局还正式受理药品生产企业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的申请。此前 ,开办新的药品生产企业需要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GMP、GSP认证也是由国家局直接负责。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家药监局决定下放这三项审批权。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 ,热烈欢迎国内外的投资者来上海投资医药产业 ,并简化审批手续 ,认真做好服务工作 ,促进上海医药…  相似文献   

19.
马永雯  韩旭亮 《中国药师》2005,8(6):518-518
为了保证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抵制假劣药品进入市场,提高药品经营企业整体水平,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为此,2001年1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到2004年底,全国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完成GSP改造,并通过GSP认证.本人于2003年开始亲身经历了四个规模、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各不相同的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准备的全过程.本文对GSP的实施和认证的体会总结如下.  相似文献   

20.
根据国家药监局的统一部署,我国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在2004年底前完成GSP认证,否则将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GSP认证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且认证期限已迫在眉睫。但是到目前为止,却只有极少数的企业认证完毕。以沈阳市为例,180余家药品批发企业和10家医药连锁企业中,只有5家批发企业和1家连锁企业通过了认证。全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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