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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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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以下称《刑法》)第18条第1款用"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定.首先确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即医学要件;然后判定被鉴定人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对其辨认或控制能力的影响,即法学要件;最后评定被鉴定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于前者由鉴定人评定一般没有争议,而对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判定及责任能力的评定,是鉴定人还是法官为主体存在争议.我们就以上问题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2.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提纲(上)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阐述了对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原则,包括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并对各类精神疾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提出见解。  相似文献   

3.
精神疾病患者辨认和控制能力认定标准的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按照国内司法精神病学界的观点,触犯刑律而不负刑事责任须满足两个要件,即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并认为医学要件是指“精神病人”,法学要件是指“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论原因自由行为与相关精神疾病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汪志良 《上海精神医学》2007,19(4):246-247,249
司法精神医学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是根据《刑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即按照医学条件和法学条件相结合的鉴定原则。然而在鉴定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虽有辨认或/和控制能力的障碍,但又是自陷于精神障碍状态所致,考虑到《刑法》的法理理念,仍主张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而这又与上述一般的鉴定原则有所矛盾,于是在法学界就提出了“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1]。下面就这一理论与相关精神疾病的责任能力评定发表浅见,以供讨论。1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原因自由行为,俗称自陷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具有行为能力时,故意或过失地使自…  相似文献   

5.
英美法系对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标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英美法系关于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标准 ,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尤其是美国评定标准的变动 ,引起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评论。现将英美法系关于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的来历和演变过程综述如下 ,供我国同道们参考和借鉴 ,希望有助于理解我国刑法 (1997年 )第十八条中“精神病”、“不能辨认”及“不能控制”的含义[1] ,并消除在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问题上的理论和实践分歧 ,以达成共识。一、英国的有关法律1.精神错乱辩护 (InsanityasADefense) :12 6 5…  相似文献   

6.
暴力作案刑事责任能力的量化评定:Ⅰ.量表的编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目的通过编制评定工具来探索对责任能力的客观量化评定。方法总结本中心16年来暴力作案责任能力的专家鉴定资料,并结合国内外有关的鉴定理论与实践报道,参考国外的类似评定工具编制出《暴力作案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CRRSV);根据专家鉴定经验确定评分标准,并通过对近年来鉴定资料的试评来确定界限值,最后进行初步的信、效度检验。结果CRRSV条目与国内大多数研究报道的辨认、控制能力和责任能力法学(心理学)标准相关因素一致,同时也能反映医学要件对责任能力的影响,信度和效度良好,有操作性。结论CRRSV与医学标准相结合可能对于客观地评定暴力作案的责任能力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7.
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后出现的问题及对策陈洪陈国俊“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况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一种评判。它虽然只是对被告人精神状况和责任能力的一种评定,但在司法活动中却能起到中止诉讼程...  相似文献   

8.
62例脑器质性人格改变患者司法鉴定资料分析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目的研究脑器质性人格改变违法行为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的关系及影响因素。方法对62例脑器质性人格改变患者犯罪鉴定案例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结果影响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主要因素有是否伴有智能障碍及程度、精神病性症状、意识障碍、作案动机及危害行为的关系等。结论责任能力的评定要满足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标准,案发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关于动机论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1988年,田祖恩等建议将犯罪动机作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1、2],这一观点被称为动机论,在20世纪后期的中国司法精神医学领域,动机论是最有影响的学术观点之一.现拟对这一学术观点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0.
目的:研究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违法行为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的关系及影响因素。方法:69例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责任能力鉴定案例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结果:案发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三种等级的符合率为82.6%,影响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主要因素有病程阶段,是否伴有精神病性症状、智能障碍及程度、障碍及程度、作案动机和危害行为的关系等。结论:责任能力的评定要满足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标准,案发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
一、国外概况: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问题,国外有两大流派。其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其特点是对于同一个病人的不同性质的行为,在责任能力评定上依据医学诊断为标准(即生物学标准)。其二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惯例法,其特点是对于同一类病人的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作出不同责任能力的评定,主要依据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辨认能力是  相似文献   

12.
试述部分责任能力的法学,医学与哲学机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试述部分责任能力的法学、医学与哲学机理赵振光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我国法规只有无责任能力及完全责任能力。精神医学界虽然有关于部分责任能力建议文章的论述,鉴定单位也常有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的情况,但目前国内法律还没有明确的部分责任能力的条文,办案单...  相似文献   

13.
本文结合两例病史类同、病情相似,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不同的案例,阐述了对癫痫性人格改变违法行为鉴定的看法。评定刑事责任能力,既要以刑法为依据,根据临床诊断为基础,更要根据其行为动机、决意过程、准备安排、手段方式、情绪反应以及回顾认识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定其作案当时精神状态是否健全,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因病而受损害。  相似文献   

14.
痴呆行为障碍量表信度和效度检验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国外文献报道:70%-90%的痴呆患者在病程中的一定时间内会出现行为方面的问题[1-3]。国内盛氏等调查发现,几乎所有的痴呆病人都会出现或多或少的行为障碍[4]。因此对痴呆患者行为障碍有效而可靠的评定在临床和科研工作中显得越来越重要。痴呆行为障碍量表(dementia behavior disturbance scale,DBD)是通过与痴呆患者的照料者会谈,评定病人近一周来与痴呆有关的行为和精神症状,该量表评定内容单一,主要与痴呆的行为和精神症状有关[5.6]。为验证DBD是否适合在我国使用,本研究将DBD翻译后的中文版本进行信度和效度的检验,希望能成为评定我国痴呆患者行为及精神症状的有效工具。  相似文献   

15.
关于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行为控制能力的概念与判断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和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实践中,是按照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相结合的原则来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这里所指的心理学标准,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指对自己行为的“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与对行为的辨认能力相比较,人们对于控制能力的理  相似文献   

16.
不同作案动机的心理学、医学要件对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探讨动机论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应用。方法根据田氏动机论的观点,将364例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分组:其中现实动机131例,病理动机113例,混合动机89例,不明动机31例;对不同作案动机的心理学和医学标准进行对照。结果不同作案动机在案型、预谋、诱因、作案对象、作案手段、自我保护、后果意识以及临床特征、责任能力评定等方面均存在显著性差异(P0.001)。结论动机论在司法精神病鉴定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7.
近10年我国部分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文献分析   总被引:11,自引:1,他引:10  
目的:通过文献分析,探讨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现状和发展方向.方法:对1993年至2003年部分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文献进行分析.结果: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是鉴定的医学诊断的前2位,报道最多的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精神损害赔偿案中的因果关系、动机论和在司法精神疾病鉴定中应用理论依据是讨论的重点.结论: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在某些病种的法定能力评定方面已基本达成共识,部分分歧或新问题的出现有待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18.
目的探讨性犯罪的特点,为预防、减少性犯罪的发生提供参考。方法对四川正泰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2009年1月-2012年8月进行性犯罪司法精神医学鉴定40例案例资料进行一般人口学、案件资料、医学诊断情况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等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结果本组作案者40例均为男性,作案对象55人次均为女性;作案者以精神发育迟滞居多(45%),其余依次为无精神疾病(27.5%)、精神分裂症(25%)、酒精所致精神障碍(2.5%);年龄14~73岁,平均年龄(34.15±13.04)岁,其中以18~45岁占绝大多数(80%);文化程度低,小学和文盲占绝大多数(70%);职业以农民为主(80%);婚姻以未婚居多(72.5%),其余依次为已婚(20%)、离婚(7.5%);少数案例有精神病家族史(12.5%)。选择的作案对象以青少年和儿童为主(85.5%),其中74.5%是留守儿童;作案地点以郊外居多(57.5%),其次为作案人或作案对象家里;作案时间绝大多数选择在白天(92.5%);大多数是第一次作案(75%),所有案例均为单独作案,没有任何人指使。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12例(30%),部分刑事责任能力2例(5%),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6例(65%)。结论性犯罪是男性精神疾病患者一大危险,要防止和减少精神疾病患者性犯罪,必须加强对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加强对留守儿童、留守妇女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19.
1988年,田祖恩等建议将犯罪动机作为司法精神医学刑事责任能力判定的一项重要指标[1,2],这一理论提法很快在国内鉴定实践中得到了采纳,但有关这一理论的讨论研究却少见报道.最近,有人对动机论的提法提出了批评[3].本文拟对动机论产生的背景、理论依据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20.
本文报告433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年龄以20~40岁最多(287例,66.28%).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者占61.66%,农民占50.8%,案由以凶杀伤害案件最多见(146例,33.71%).民事案件亦占有一定比例(83例,19.16%)。鉴定诊断有各种精神疾病者占88.2%,其中以精神分裂症居首位(194例,44.8%)。鉴定结论为有责任能力者22.4%,部份(限定)责任能力者占9.93%,无责任能力者占42.7%;有行为能力者为3.92%,部份行为能力者为2.07%,无行为能力者为18.93%。作者对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在评定刑事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时,如何坚持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相结合进行综合评定的原则,以及时三级分法进行了简要地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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