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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本刊讯〔褚瑞明、束一平、李郁报道〕:《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1日通过,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它标志着江苏省中医事业的发展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对全面振兴和发展江苏中医事业具有重要意义。江苏中医源远流长,历代名医辈出。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医事业发展,曾在1985年、1986年、1994年3次召开振兴中医工作会议,先后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振兴江苏中医药事业的决议》、《关于振兴中医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改革与发展的通知》,出台了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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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同志们 :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胜利出台了 ,广大中医药工作者欢欣鼓舞。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中医药专门法规 ,这是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一件大事。这对于弘扬祖国优秀文化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完善卫生法律体系 ,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 ;对依法管理中医药活动 ,规范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统一人们的思想 ,推动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 ,我省中医药行业认真贯彻党的中医药方针、政策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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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5日,由省中医管理局组织的省会中医界学习《湖南省中医条例》座谈会在长沙召开。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卫生厅周绍明副厅长。湖南省人大常委孙之镐教授、湖南省政协常委孙光荣研究员、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张建华处长、省中医管理局袁长津局长、谭同元副局长、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党委书记兼院长蔡光先研究员、湖南中医学院院长陈大舜教授、著名中医学家刘炳凡研究员、著名中药专家王奇成主任药师、著名中西医结合专家金益强研究员及来自省会各中医、中西医结合单位的代表20余人参加了座谈会。会议由省中医管理局局长袁长津同志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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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国中医药报》2018年7月30日讯:日前,《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标志着该省地方性中医药法规进入立法程序。该草案充分结合了陕西省中医药工作实际。一是强调政府主体责任,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医药发展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规划,未履行条例规定职责时要承担法律责任等。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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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展中医学,发挥中医在卫生事业中的作用,适应人民群众医疗卫生保健需求,保障公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中医系指祖国传统医药,包括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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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工作中的作用,适应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医疗、教育、科研等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发展中医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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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工作中的作用,适应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医疗、教育、科研等活动及其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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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于2001年6月22日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件在首都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首都中医药事业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依法发展的新时期.<条例>将北京市中医药工作在首都经济建设和保障人民健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目标、中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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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2001,20(6):3-5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于 2 0 0 1年 6月 2 2日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 2 7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 0 0 1年10月 1日起施行。这是一件在首都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首都中医药事业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依法发展的新时期。《条例》将北京市中医药工作在首都经济建设和保障人民健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目标、中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 ,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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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发挥中医在医疗卫生保健事业中的作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各民族传统医药理论、技术、方法开展的医疗、预防、康复、保健以及教育、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医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中医事业必须团结、依靠中医药人员,继承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努力实现中医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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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展中医学,发挥中医在卫生事业中的作用,适应人民群众医疗卫生保健需求,保障公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等活动。本条例所称中医系指祖国传统医药,包括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第三条 发展中医事业应当继承、发扬中医的特色和优势,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勇于创新,促进中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实现中医现代化。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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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的需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示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以及中医药教育、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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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医》2001,17(3):1-3
(2001年5月1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医事业发展,发挥中医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作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和中医教育、科研、对外交流合作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中医应当继承和发扬传统的中医理论、技术和方法,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创新,促进中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实现中医现代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坚持保护、扶持和发展中医事业的原则,将中医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发展中医事业专项经费,根据财力情况增加对中医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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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中医药》2001,14(1):1-4
甘肃省卫生、中医界盼望已久的《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于 2 0 0 0年 1 2月 2日经甘肃省第九次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 2 0 0 1年 1月 1日起施行。这是全省卫生、中医界的一件大喜事 ,它标志着我省的中医药事业从此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同时也是新时期我省贯彻《宪法》关于“发展我国传统医药”规定的具体体现 ;又是我省贯彻党和国家“中西医并重”卫生方针的重要举措。它的颁布实施 ,对保障公民健康、进一步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文化 ,切实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 ,促进全省中医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 ,无疑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希望全省中医界同仁 ,认真学习 ,贯彻执行《条例》,促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开创我省中医药工作的新局面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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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发挥其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作用,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康复、保健及中医药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的传统,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创新,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和发展,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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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发展中医事业,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运用我国传统医药学理论、方法开展的医疗(包括预防、保健、康复)活动以及中医药教育、科研和中医行政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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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近日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这是浙江中医事业发展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将标志着浙江中医事业进入一个有法可依、依法发展的新时期。它将浙江中医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中医事业的发展目标、中医工作的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为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和全面振兴提供法制保障。 浙江的中医学渊源流长,历代名医辈出,曾出现了如杨继洲、张景岳、朱丹溪、王孟英等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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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这是中医界的大事,中医药在法律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保障,记得10年前我曾参与《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的制定,当时上海很多老中医十分有触动,有的在座谈时还为此流下热泪。其实称为《中医条例》的法律条款,早在70多年前就曾经出现过,而且得来极为不易。事情得从20世纪20年代说起。当时北洋政府已倒台,国民党成立南京政府。1929年2月,南京政府卫生部召开第一届中央卫生委员会会议。出席会议的有10余人,但无一名中医界的委员和代表,也就是均为受西方教育的医学人士或卫生行政长官。就在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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