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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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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程序之一。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和定责的把握是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赔偿数额的基础,对责任人的认定,又是对责任医院、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的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遇到一些问题。[第一段]  相似文献   

2.
关于“医疗事故赔偿之探讨”一文有关提法的商讨邓启发贵刊1996年第10期629页刊登的《医疗事故赔偿之探讨》一文,提到目前医疗事故赔偿参照日本之医疗赔偿以及交通事故赔偿和医疗事故赔偿之提法有不妥之处。现发表我之愚见。1.我国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社会医疗...  相似文献   

3.
已经被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现实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往往又根据司法实践中“特定情况下实行无过惜赔偿”的原则判定当事医院还是要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这一矛惰使得当事医院在“赔”还是“不赔”两之间无所适从:赔,心里感到委屈,不赔.似乎又说不过去。  相似文献   

4.
目前,医疗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常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是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须予以赔偿;另一种是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也需为存在医疗损害进行赔偿。  相似文献   

5.
答“关于‘医疗事故赔偿之探讨’一文有关提法的商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答“关于‘医疗事故赔偿之探讨’一文有关提法的商讨”张秦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8条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伤员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这一规定打破了医院不向患者赔偿的作法,因而在我国处理医疗事故历史上具有划...  相似文献   

6.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这部行政法规对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以及违反该条例应当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条例是一个很特殊的行政法规,具有技术性,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又具有程序性,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和鉴定主体作出规定;再具有实体权利的法定性,对医疗侵权的赔偿数额及赔偿范围作出了明确的限定。第四,条例对医疗行政主管机关的权力和义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执行条例,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重大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等等,并下发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等,现全文予以刊发,请认真予以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7.
已经被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现实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往往又根据司法实践中“特定情况下实行无过错赔偿”的原则判定当事医院还是要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这一矛盾使得当事医院在“赔”还是“不赔”两者之间无所适从:赔,心里感到委屈;不赔,似乎又说不过去。但农工民主党广东省委员会通过调研后发现,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存在着10个方面的问题,甚至影响到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威性。一:鉴定人员基本上由当地医疗机构专家担任,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被鉴定者之间会…  相似文献   

8.
《中国卫生经济》杂志2000年第4期刊登了闫向东、史文建二作者的《医疗事故赔偿金帐务处理之我见》(简称“文一”);2001年第4期刊登了吴红作者的《浅议医疗事故赔偿金的帐务处理》(简称“文二”),两篇文章的作者对现行会计制度中不适应当前医疗事故赔偿金帐务处理的问题提出了新的看法和见解,但在医疗事故赔偿金帐务处理的会计运用上笔者有不同的看法,现提出与阎 向东,史建文和吴红财志商榷。  相似文献   

9.
医学是专门研究生命活动规律、疾病产生机理和疾病防治的科学,直接对象是生命和健康,极具风险性,常因为医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医疗条件优劣不均,行业作风建设不理想,管理不力等原因而引发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赔偿造成农村医院严重受创,甚至发生一例医疗事故就相当于倒闭一家区、乡卫生院;社会治安和医疗秩序大受影响;医务人员闻风丧胆,人人自危,严重挫伤了医务人员的自尊心和工作积极性。为了保障社区医疗卫生工作得以长期开展下去,在加强医疗管理的同时,对医疗事故应当采取有力的补偿措施,减轻医疗消费者的损失,必须对医疗行为实行保险。主要办法是参照交通事故保险办法,在接生、大中型手术、危重病人抢救时适当收取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在保险公司立专户保险。如果全年没有发生医疗事故,其保险费用可以适当返回,作为基层医院发展中,政府、社会投入不足的一点补充  相似文献   

10.
在医疗活动中,医方和患方发生纠纷是难以避免的。近年来,各地医疗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常常升格为医疗诉讼。现实中往往出现医方不能满足患者提出的索赔数额,或是医方提供的数额过大,严重损害其自身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实例。那么,在医疗事故中,如何确定合理合法的赔偿机制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既关系到如何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又关系到如何保护医疗机构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11.
目前,医疗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常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是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须予以赔偿。另一种是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也需为存在医疗损害进行赔偿。  相似文献   

12.
医疗事故的赔偿关系到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客观、公正,但是近年在医疗事故赔偿中出现了高额赔偿的现象。医疗事故的高赔偿是指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对由医疗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对其家属进行赔偿。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医院资金紧张,甚至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但医疗事故的高赔偿在我国尚未被社会所重视。  相似文献   

13.
从法理与实践结合上,就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某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就完善医疗事故立法方略提出了四点建议:(1)建立医疗事故行政仲裁制度;(2)改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3)建立医疗事故保险制度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4)加强行医资格的管理。  相似文献   

14.
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一个最明显的特点是建立了医疗事故赔偿制度。文章阐述了新《条例》中医疗事故赔偿的5个新视点,即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扩大、按一般民事责任进行医疗事故赔偿、将医疗事故赔偿与医疗行为过失程度和患者原有疾病情况挂钩、明确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赔偿标准、医院也是医疗事故行为的赔偿主体,并指出其中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5.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代,医疗事故除补偿之外,还建立了配套的保障制度,从补偿标准规定来看,当时医疗机构直接的补偿数额确实不大,但是,当时患方最终得到的补偿却并不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的7条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后继续合法有效.死亡赔偿金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是体系混乱、内部互相矛盾、赔偿项目名称和计算标准不一致、赔偿范围不一致等.被侵权人由于其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死亡的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内外立法、司法实践及理论上都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16.
论医疗损害赔偿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院、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法院所适用的赔偿原则不同。前两者是依照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采用一次性补偿原则,仅对患者的损害进行部分补偿,据笔者所见最高的sde元(北京)。而法院是依据《民法通则》119条所确定的全面赔偿原则,受害者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均可以给予满额赔偿,甚至必要时还可以追加赔偿。由于法律并未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为终局裁决或诉讼前置程序.加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效力等级不同,法院只有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依据行…  相似文献   

17.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已近两年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办理。《条例》已成为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的依据,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的理解《条例》规定,指导完成赔偿项目的确定和计算,这也是业界十分关注的话题。医疗事故赔偿的费用包括以下几大类。  相似文献   

18.
目的了解广州市番禺区流动人17在就医过程中处理医疗缺陷或事故的方式及其影响因素。方法采用分层整群抽样,抽取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企业在广州居住满半年以上的非广州市户籍且≥16岁员工进行问卷调查,问卷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人口学特征、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对就诊时与医院关系的看法、出现医疗缺陷或医疗事故后做法、索赔情况等内容。对人17学特征及处理医疗缺陷或医疗事故的方式进行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将可能影响患者处理医疗缺陷或医疗事故方式产生的8个因素(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居住时间、月收入、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对就诊时与医院关系的看法)分别作单因素及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共发放问卷1370份,有效问卷1324份,有效应答率为96.64%。其中男性687人,女性637人;以16—45岁的青壮年人口为主(占97.2%,1287/1324);70.2%(930/1324)月收入为1501~3000元。调查发现,假如出现医疗缺陷或医疗事故,43.8%(580/1324)的调查对象表示能谅解,但希望医院道歉并给予减免医疗费用;30.2%(400/1324)的人表示会通过书面积极投诉讨回公道。对于希望得到什么样的赔偿,60.1%(796/1324)的调查对象选择参照同一地区同一类纠纷有过的赔偿数额进行索赔,其次是19.0%(251/1324)希望免除全部的医疗费用。多因素分析结果表明,36~45岁,自费支付医疗费用,月收入为1501~3000、≤1500元,就诊时认为与医院关系为消费者与服务企业关系、合同关系是偏激处理医疗缺陷或医疗事故方式的危险因素(OR调整=1.81,1.92,2.85、2.16,1.94、2.38)。结论该次调查对象处理医疗事故或医疗缺陷方式主要以理性为主,但仍有部分人趋于偏激,对于流动人口中的中年人群、医疗自费者和低收入人群,医护人员应更加注意与其多沟通交流,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有效防止医疗纠纷的产生。  相似文献   

19.
目前,医疗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常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是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需予以赔偿。另一种是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也需为存在医疗损害进行赔偿。与这两种情形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上述规定,很多人不…  相似文献   

20.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出台了新一政策:即坚持预防为主,强化管理职能;医疗事故内涵扩大,医疗主体责任加重;强调知情权,加大透明度;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变补偿为赔偿;卫生行政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针对以上变化,我们应当加强防范,积极应对:通过严格规范管理,防患于未然;依法办事,落实患方知情权;建立完善的资料收集、保管制度;健全患方签字制度;坚持职业情操培养和基本功训练;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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